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2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43:39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2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5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德国普拉克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47家公司的72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2)。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2

产品
类别
生产厂家
  有效期限

赛巨力
Cellu Pract
AS100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德国普拉克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BIOPRACT GmbH, Germany (2001)外饲准038号 2001.04—2006.04

DL—蛋氨酸(饲料级)
DL—Methionine
Feed grade 饲料级氨基酸
Amino acid
Feed grade 日本曹达株式会社
NIPPON SODA Co., Ltd.Japan (2001)外饲准039号 2001.04—2006.04

丙酸钙
CALPRONA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荷兰VERDUGT公司
VERDUGT B.V. (2001)外饲准040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VP(包被颗粒)
RONOZYME VP CT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1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VP(液态型)
RONOZYME VP L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2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W(包被颗粒)
RONOZYME W CT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3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W(液态型)
RONOZYMEW L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4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Pro(包被颗粒)
RONOZYME Pro CT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5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Pro(液态型)
RONOZYME Pro L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6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A (包被颗粒)
RONOZYME A CT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7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A (液态型)
RONOZYME
A L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8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迈可
IQF MICOBAN®PREMIX 饲料防腐剂
Feed additive—Preservative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49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阿思得
IQF ACIDMIX®NF 饲料酸化剂
Feed additive—Acidifier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0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谐睦
IQF XAMACOL® 饲料着色剂
Feed additive—Pigment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1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金福
IQF XAMACOL® 饲料防腐剂
Feed additive—Preservative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2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莫卡
IQF MOLDKAP®PX
饲料防腐剂
Feed additive—Preservative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3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谐乐
IQF XARPCOL® 饲料防腐剂
Feed additive —
Preservative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4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沃卡
IQF OVOKAP®PX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5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毒去完
IQF TOXIBAN®AM 饲料防腐剂
Feed additive—Preservative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6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坎特
IQF CANTHACOL® 饲料着色剂
Feed additive—Pigment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7号 2001.04—2006.04

肉骨粉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澳大利亚GARDNER SMITH公司
GARDNER SMITH AUSTRALIA PTY LTD (2001)外饲准058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荷兰宝迪乳品公司
Borculo Domo Ingredients,The Netherlands (2001)外饲准059号 2001.04—2006.04
巴罗顿
BARODON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韩国ANGORA株式会社
Korea Angora,Co., Ltd. (2001)外饲准060号 2001.04—2006.04

维生素K3
KAVIST PLUS MNB—50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意大利威尼达公司
VANETTA S.P.A.Italy (2001)外饲准061号 2001.04—2006.04

保卫素ⅡMAXI—GRO(P)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DPI配送加工有限公司
Distributors Processing,Inc.USA (2001)外饲准062号 2001.04—2006.04

爱铁旺—50
IRONG—5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中国派斯德有限公司
China Bestar Animal Health Ltd. (2001)外饲准063号 2001.04—2006.04

颗粒纯乳清粉
Granular whole Dried whey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International Ingredient Corporation (2001)外饲准064号 2001.04—2006.04

巧克力奶粉
MILK CHOCOL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International Ingredient Corporation (2001)外饲准065号 2001.04—2006.04

乳宝 80
DAIRYLAC 80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International Ingredient Corporation (2001)外饲准066号 2001.04—2006.04

三幸酵素
SKANKO ENZYM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Enzyme 日本昭和酵素研究所株式会社
SHOWA ENZYME Laboratories Co. Ltd. (2001)外饲准067号 2001.04—2006.04

海博乐氨基维他
HIPRACHOK—AMINO100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西班牙海博乐生物大药厂
LABORATORIOS HIPRA,S.A. (2001)外饲准068号 2001.04—2006.04

露他维D3油剂
Lutavit D3 Oil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KTIENGESELLSCHAFT (2001)外饲准069号 2001.04—2006.04

奥奇素
BIO—MOS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奥特奇生物技术公司
Alltech, Inc. Biotechnology Center, USA (2001)外饲准070号 2001.04—2006.04

粘营素
ALL—BIND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奥特奇生物技术公司
Alltech, Inc. Biotechnology Center, USA (2001)外饲准071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烟酰胺
Niacinanide Feed grade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瑞士龙沙公司
LONZA, Ltd. Switzerland (2001)外饲准072号 2001.04—2006.04

L—赖氨酸盐酸盐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饲料级氨基酸
Amino acid Feed grade VEDAN(VIETNAM)Enterprise Co., Ltd. (2001)外饲准073号 2001.04—2006.04

维他宝露精 VITAPEROS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法国梅里亚有限公司
MERIAL SAS, France (2001)外饲准074号 2001.04—2006.04

快大肥2
FAST GROETH PREMIX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加拿大富基企业公司
KANT POWER Company (2001)外饲准075号 2001.04—2006.04

好维素
NUTRIVIMIX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加拿大富基企业公司
KANT POWER Company (2001)外饲准076号 2001.04—2006.04

秘鲁红鱼粉
Peru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OLAND HOLDINGS, Co.,Ltd. (2001)外饲准077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法国阿诗玛公司
ASMAR SNC,France (2001)外饲准078号 2001.04—2006.04

益康"XP"
"XP" Yeast culture 酵母培养物
Yeast culture Feed grade 达农威生物发酵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001)外饲准079号 2001.04—2006.04

L—赖氨酸盐酸盐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饲料级氨基酸
Amino acid Feed grade 味之素(美国)哈特兰德公司
Ajinomoto Heartland, Inc. USA (2001)外饲准080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Maple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加拿大枫叶食品国际集团
Maple Leaf Foods (2001)外饲准081号 2001.04—2006.04

中蛋白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加拿大枫叶食品国际集团
Maple Leaf Foods (2001)外饲准082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蓝多湖公司
Land O' Lakes Inc. USA (2001)外饲准083号 2001.04—2006.04

乳清粉
(DARIGOLD)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WESTFARM FOODS 公司
WESTFARM FOODS,Inc (2001)外饲准084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FOREMOST)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FOREMOST FARMS公司
FOREMOST FARMS,USA (2001)外饲准085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FARRO—LAC)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FOREMOST FARMS公司
FOREMOST FARMS,USA (2001)外饲准086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s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贝克公司
Baker Commodities Inc. USA (2001)外饲准087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s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贵芬公司
Griffin Industries Inc. USA (2001)外饲准088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s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国家副产品公司
National By—products,Inc. USA (2001)外饲准089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s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普迪斯公司
Perity Land, Inc. USA (2001)外饲准090号 2001.04—2006.04

安劲维液体多维
Anupco Vitamino 预混合饲料
Additive premix 英国安劲亚营养产品公司
Anglian Nutrition Products Company,UK (2001)外饲准091号 2001.04—2006.04

保力寿
POLYCHOC B+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新奥兰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NEOLAIT—CODISLAIT MOUL IN NEUF,France (2001)外饲准092号 2001.04—2006.04

超保维
Turbovit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新奥兰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NEOLAIT—CODISLAIT MOUL IN NEUF,France (2001)外饲准093号 2001.04—2006.04

鱿鱼粉
Cuttle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海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AI KUNG Industrial Corp. (2001)外饲准094号 2001.04—2006.04

秘鲁鱼粉
Peru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香港立美贸易有限公司
LUCKMATE TRADING Ltd. (2001)外饲准095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猫粮)
Pet feed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Narong Canning有限公司
Narong Canning Co., Ltd. (2001)外饲准096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猫粮)
Pet feed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澳大利亚Uncle Ben's of Australia公司
Uncle Ben's of Australia (2001)外饲准097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狗粮)
Pet feed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澳大利亚Uncle Ben's of Australia公司
Uncle Ben's of Australia (2001)外饲准098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狗粮)
Pet feed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新西兰Lucky Petfood 公司
Lucky Petfood New Zealand,Ltd (2001)外饲准099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猫粮)
Pet feed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新西兰Lucky Petfood 公司
Lucky Petfood New Zealand,Ltd (2001)外饲准100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猫粮)
Pet feed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ROYAL CANIN 公司
ROYAL CANIN Inc.USA (2001)外饲准101号 2001.04—2006.04

肉骨粉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澳大利亚康耐克顶摩公司
AMH PTY Ltd. Australia (2001)外饲准102号 2001.04—2006.04

智利鱼粉
Chile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PESQUERA EL GOLFO公司
PESQUERA EL GOLFO,Chile (2001)外饲准103号 2001.04—2006.04

乌贼膏
Squid soluble pas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台湾谊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Ye Cherng Industrial Products Co.,Ltd. (2001)外饲准104号 2001.04—2006.04

混维II
Vitamin Premix II 预混合饲料
Additive premix 台湾谊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Ye Cherng Industrial Products (2001)外饲准105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KURBATOVE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Joint—Stock 有限公司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 (2001)外饲准106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Phoenix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Atoll—West有限公司
Atoll—West Company Ltd.Russia (2001)外饲准107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Phoenix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Chukotka Fishing有限公司
Chukotka Fishing Company (2001)外饲准108号 2001.04—2006.04

秘鲁鱼粉
Peru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Pesquers Hayduy 公司
Pesquers Hayduy S. (2001)外饲准109号 2001.04—2006.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82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行署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进领导和机关作风,促进行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地区行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决定、决议、决策、命令、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地区行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地区行署由下列人员组成: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局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地区行署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专员领导地区行署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专员协助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 作,副专员协助专员工作。专员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主持地区行署工作。
七、地区行署专员召集和主持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地区行署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经行署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八、地区行署副专员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专员报告。行署专员、副专员要经常互通情况。
九、地区行署秘书长在专员的领导下,协助专员、常务副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作。
十、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向地区行署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专员或专员请示、汇报。受行署专员委托,可代表地区行署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地区审计局在行署专员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区行署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畅通,积极主动、认真贯彻地区行署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和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公共基本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决定。
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提请地区行署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如有必要,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法制工作事宜的应由行署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把关;涉及有关县(市)和部门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
十九、地区行署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地区行署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署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地区行署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地区行署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地区行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地区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地区行署备案,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行署报告。
二十四、提请行署办公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行署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十七、地区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产生或获取的应当公开发布的以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网络媒体等载体记录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除需要保密外,均为政务公开的内容。
二十八、凡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行署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地区行署要自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地区政协工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并答复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交办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提案。
三十、地区行署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在司法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地区行署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行署各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落实信访包案、定期接访等信访制度。地区行署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地区行署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四、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认真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廉洁从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严格会议制度

三十八、地区行署实行行署全体会议、行署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地区行署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需要行署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行署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行署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地区行署近期工作;
(二)研究处理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事宜;
(三)审议通过以地区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四)听取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五)需行署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行署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行署各类专题会议按照工作分工,由专员、副专员主持召开,协调处理分管的工作和有关政务、事务工作。受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委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分管副秘书长亦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类专题会议由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负责组织。
四十二、行署全体会议和行署办公会议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组织会议的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地区行署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地区行署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受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审核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行署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催办和查办。
四十三、地区行署领导不能出席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应向专员或受专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专员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专员参加,也可责成地区行署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代表行署参加。属于知晓性质的会议,由专员指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四十五、地区行署及各部门召开的地区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地区行署组成部门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地区性会议。由部门组织在地区召开的全疆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经地区行署审批。
四十六、地区行署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地区行署领导出席。确须地区行署领导出席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章 规范公文审批

四十七、地区行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地区行署和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地区行署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专员审批。
四十九、以地区行署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专员审核,由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以地区行署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文,由分管副专员签发,重要公文报专员、常务副专员签发。
五十、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或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专员签发;如有必要,可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属行署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一、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各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地区行署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统一报送行署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呈报,不得直接向地区行署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二、属地区行署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地区行署批转或行署办公室转发。确需经地区行署审批的事项,经地区行署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须注明经地区行署同意。
五十三、各部门报送地区行署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达成一致;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地区行署,由分管副专员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处理。
五十四、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向地区行署的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行文,一事一报,不得多头呈报,不得越级行文,不得横向行文。
五十五、地区行署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减少发文数量,加快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加强工作作风和纪律

五十六、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自治区和地委、行署作出的重大安排和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地区行署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地区行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地区行署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地区行署决定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经过发布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
五十九、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强化学习型政府、学习型机关建设,地区行署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六十一、地区行署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出席会议、现场办公,要轻车简从、食宿从简。除约定汇报工作的有关负责人以外,其他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
六十二、除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地区行署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各县(市)、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地区行署领导发送请柬、通知,严禁一会多请,一事多请。
六十三、外事接待活动,地区外办事先要将拟好的具体方案报行署秘书长审查,并由秘书长向专员汇报,具体事宜由地区外办安排。一般外商来访或洽谈,有关部门不邀请地区行署领导出席,个别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时,可通过外办,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地区行署领导出访按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负责同志出访须经外办审核后报送分管副专员提出意见,再由专员审批。
六十四、地区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离哈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地区行署专员,由地区行署办公室通报地区行署其他领导。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哈外出,要逐级经地区行署秘书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时,要告知行署办公室。外出期间,要及时向地区行署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五、地区行署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六、《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31日地区行署发布的《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哈行署发〔2005〕2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http://www.mwr.gov.cn/zcfg/gz/images/File/2008112010581078a4b.doc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