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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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31日湖南省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1月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
(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
(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
第七条 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 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九条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
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
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
第十条 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路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和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
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
第十三条 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和修复。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
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者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
(三)为避免或者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
(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七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
(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单位或者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
(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
(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
(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
(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
(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
(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者禁行的时间行驶的。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
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
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者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
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6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决定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
三、第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
1、“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2、“第十七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原第十七条第一项列入修改后的第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
(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
五、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将原第三项单列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另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
1、“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
(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
(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
(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
(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六、第十九条删去。将其中“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列入修改后的第十九条第三项。
七、第二十条删去。
八、第二十一条将第一项修改后另作一款,故此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
(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
(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者禁行的时间行驶的。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九、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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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乡企局关于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乡企局关于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乡镇企业局制定的《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2005—2007年
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省乡企局二○○五年一月)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照《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一、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基本情况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紧紧围绕农副产品加工、贮藏、保鲜、运销等环节,积极调整和完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03年底,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已发展到402万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33户),从业人员242万人,当年完成增加值451亿元,总产值1876亿元,利润总额108亿元,上缴税金28亿元。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已占到全省乡镇企业增加值的16%、工业增加值的374%。全省国家级及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乡镇企业占三分之二以上,乡镇企业已成为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力量。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省建设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出了一大批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企业的整体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科技基础薄弱,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程度低,技术创新和新产品自主开发能力弱;企业管理水平低,劳动生产率低下。二是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连接机制还不够完善。订单农业履行合同的信用程度差,履约率较低,多数企业和农户之间是买断关系,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三是资金严重不足。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收购原料,占用资金时间长,一般商业贷款难以满足收购的需要。四是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体系不健全,与国际标准对接工作有待加强,ISO9000、ISO14000等质量标准体系的认证率较低。
(三)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利条件。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引导乡镇企业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在提高技术水平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加工业,指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载体和依托力量,也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求“重点支持机制好、与农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龙头企业,特别是要引导乡镇企业根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形成规模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今后农业发展的总方向,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我省农业资源比较丰富,有14种农产品总产量位列全国前10名,其中马铃薯、啤酒大麦的总产量和中药材的总种植面积排名全国第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方便、安全、营养的加工食品需求将进一步增长。国家和省上已经和正在出台一系列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我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中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同时,加入WTO后,我省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条件也更加成熟。因此,我省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条件已基本具备。
二、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结合乡镇企业示范区建设和农村小城镇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区域特色比较优势为基础,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同时,加快自身的发展;坚持多元启动,大力发展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和名牌产品,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奋斗目标。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由2003年的45亿元,2007年达到85亿元;占全省乡镇企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2003年的374%,2007年达到40%。努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全省乡镇企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龙头企业由2003年的233户,2007年达到400户。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由2003年的23户,2007年达到40户。基本形成以小麦玉米、瓜果蔬菜、优质牧草、肉牛肉羊、啤酒原料、马铃薯、中药材、乳产品等农产品加工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以企业为主、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基础的技术创新体系,内外贸结合、多渠道流通、多种交易方式相结合的市场营销体系。基本建立以大型龙头企业为骨干,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工科贸一体化的组织体系,初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机制。
(三)发展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按照市场对农产品多样化、优质化的需求,发展优质、安全、方便、营养的农产品加工制品,巩固城市消费市场,开拓农村、小城镇和国际市场,不断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三是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与原料基地的规模和市场需求相适应,既要发展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又要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小型企业。四是坚持多元启动原则。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水平多层次、各类企业竞相发展的局面。五是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一方面要保护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另一方面要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六是坚持利益共享原则。通过抓龙头、建基地,使农民与企业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七是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结合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切实推行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八是坚持宏观指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原则。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现代化水平。
(四)发展重点。重点发展小麦玉米、瓜果蔬菜、优质牧草、肉牛肉羊、啤酒原料、马铃薯、中药材、乳产品等8大类农产品加工业。
1、小麦玉米加工业。小麦加工业要以河西地区、沿黄地区、陇东地区、陇南(包括天水)旱源和水川区等小麦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从专用小麦种植到小麦系列产品深加工的产业化经营。要对现有面粉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对出粉率低、能耗高的小型面粉厂适当控制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做大做强武威市黄羊红太阳面业集团等现有龙头企业,加大张掖市甘州区金鹰面粉加工厂20万吨优质面粉生产线等10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力度。3年内力争将武威市黄羊镇建成西部地区有影响的食品工业城。
玉米加工业要以河西地区、沿黄地区、城郊区、水川区以及天水、陇南、平凉、庆阳等玉米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加大高油玉米、优质蛋白玉米等新品种的培育与开发力度,开发多样化的玉米食品、多用途的工业原料及高附加值产品。做大做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现有龙头企业,加大甘肃新茂实业有限公司3万吨异麦芽低聚糖生产线等8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力度。3年内力争将武威市凉州区建成西北地区最大的以玉米为主要原料的生物化工基地。
2、瓜果蔬菜加工业。以河西走廊、沿黄灌区、泾渭河流域、徽成盆地为主的蔬菜主产区,以河西和中部为主的瓜类主产区,以庆阳、平凉、天水为主的水果主产区,以天水、陇南为主的优质干果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逐步建立科学的采前管理、采后处理、贮运保鲜、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瓜果蔬菜产业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无公害、无污染的绿色瓜果蔬菜基地,努力提高瓜果蔬菜品质。通过引进国外瓜果蔬菜商品化处理设备和技术,大力发展瓜果蔬菜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发展瓜果汁及瓜果汁饮料、果酱、果粉、果酒、果蔬萃取保健食品以及具有出口潜力的果蔬罐头、速冻菜、脱水菜、蔬菜汁、蔬菜粉、蔬菜脆片、膨化蔬菜和保健蔬菜等。加快高档食用菌种、培养材料的研发,发展高档食用菌加工系列产品。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瓜果蔬菜贮藏、保鲜、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8个。
3、优质牧草加工业。以河西地区、中部干旱地区及陇东塬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优质牧草加工业,以满足新形势下养殖业发展的需要。优质牧草饲料加工业要向专用化、特种化、保健化和颗粒化方向发展。要引导乡镇企业充分利用我省丰富廉价的农作物秸秆资源,大力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努力提高农产品综合利用价值。3年内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优质牧草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3个。
4、肉牛肉羊加工业。以河西地区及白银、平凉、庆阳、临夏、甘南等牛羊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牛羊系列产品深加工。肉类加工要向机械化屠宰、深加工、冷藏和综合开发利用的方向发展。鼓励肉食品加工企业进入食品配送领域,通过超市、连锁方式销售加工肉制品。注重骨、毛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肉牛肉羊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4个。
5、啤酒原料加工业。以河西地区及白银、兰州为布局优势区域,依托兰州黄河啤酒集团公司等啤酒制造企业,发展啤酒原料产业,促进啤酒原料工业与啤酒制造业协调发展。做大做强甘肃莫高股份金昌啤酒原料分公司、白银华惠麦芽公司等现有啤酒原料加工龙头企业。3年内全省乡镇企业新增啤酒麦芽生产能力20万吨,新增啤酒花生产能力1万吨,力争将甘肃建成全国啤酒原料工业基地。
6、马铃薯加工业。以定西、白银、兰州、天水、陇南等市(州)的马铃薯主产县(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充分发挥我省现已形成的脱毒种薯繁育体系作用,建成一批专用马铃薯加工原料基地,大力发展薯类淀粉、变性淀粉、马铃薯全粉、马铃薯复合薯片和速冻薯条等产品,实现多次加工转化增值,发展产业化经营。3年内力争将甘肃建成全国最大的马铃薯脱毒种薯基地、商品薯生产基地和马铃薯加工基地,构筑甘肃马铃薯产业发展新格局。
7、中药材加工业。以定西、陇南、张掖、平凉等中药材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引导中药材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种植,建设一批中药材种植基地,做好中药材系列保健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加快实现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浓缩颗粒的产业化,推进超临界二氧化碳提取等先进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发展高效、速效、长效和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使用方便的新型中药。3年内力争把我省建成全国有影响的中药材生产、加工、集散基地。
8、乳产品产业。以兰州、临夏、甘南、酒泉、张掖、武威等市州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调整产品结构,狠抓鲜奶和乳制品质量,开发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新产品。结合国家改善营养行动计划,科学引导消费,加快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等,使奶类、乳制品及其延伸制品进入广大农村居民的饮食范围,提高人均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5个。
在抓好以上八大产业的同时,对目前有一定基础,具有区域特色发展优势,发展前景广阔的皮革产业、制种产业、花卉产业也要加大扶持力度。
三、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调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紧迫感,形成全社会重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氛围,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在区域布局上,中心城市周边主要布局大型加工企业,县区(市)所在地主要布局具有比较优势、地方特色、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乡镇主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业。要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拓宽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渠道,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二)完善利益机制,建立稳定优质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发展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具体形式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选择,当前比较成功的模式主要有4种:一是“公司加农户,契约加服务”模式。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为形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有义务为农户提供从产前的信息、良种、生产资料、资金扶持,至产中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到产后运贮、加工、销售等系列服务,减少农业生产的盲目性。二是“股份合作制”模式。以股份形式吸收农民的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参股,使企业与入股农户结成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原料基地集约化程度,使原料基地向标准化、优质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三是“租赁经营”模式。企业以租赁土地的形式建立专用原料基地,农民按企业生产计划进行原料生产。四是“扶持保护”模式。企业通过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实行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制度,支持农户发展生产,稳固企业和农户的关系,保证原料的稳定供给。
按照“围绕龙头建基地,突出特色建基地,连片开发建基地”的总体思路,形成一大批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原料基地建设要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安全关。要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基地。
(三)加大扶持力度,做大做强龙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可以是加工企业,也可以是批发市场和流通中介组织。要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资产的优化重组,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合并、租赁等形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成为大型龙头企业集团。鼓励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实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凡是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能给农民带来实惠的龙头企业,不论是哪种类型、哪种所有制形式,都要一视同仁,给予扶持。一是要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重点支持机制好、有竞争优势、辐射带动面广、与农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龙头企业。二是要逐步建立三层扶持体系,省市县各有侧重。省上每年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龙头企业的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支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各市县也应建立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扶持一批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财政、信贷、引资、农户和社会各方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融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组织具有特色的优势项目参与全国、全省各地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二是鼓励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农民以土地或集资入股,采取合资、合作、合伙等多种形式直接投资办企业。三是争取信贷、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持。协调银行、信用社等金融组织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四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进行融资。五是用足用活国家和省上有关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信贷、财政、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向政策要资金。
(五)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科技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现代加工设备、工艺流程和先进管理方法,采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建立标明产成品的产地、质量、标准的等级标识制度,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大力发展品牌农产品。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业服务体系的科技优势,搞好产、学、研结合,鼓励全省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农产品加工业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的整体素质。
(六)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积极扶持和发展专业技术协会、流通协会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各种产业化经营方式,促进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发挥各种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等方面的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决定,在侦查讯问程序、技术侦查、监视居住、证据收集、律师介入等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作出了修改(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强化公权力机关的侦查能力,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对公权力机关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处于侦查一线的公安、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认真研究,妥善应对,确保刑事侦查工作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继续平稳健康发展。

  一、强化规范执法意识,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一要强化人权意识。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文规定,进一步强调保障人权理念,同时在很多具体条款的修改上也都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例如,强化侦查程序中辩护职能的发挥,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等。因此,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人权意识,调整侦查模式和思路,在有效惩罚和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密切结合。二要强化程序意识。新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对侦查取证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突出侦查取证活动中的程序公正价值,并针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程序公正价值的诉讼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例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因此,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强调侦查活动中的程序公正价值,确保侦查活动和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时准确地追究和惩罚犯罪。

  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确保办案取证效能

  为了使侦查工作适应刑事侦查斗争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侦查部门一系列侦查手段权利。一是明确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权力;二是完善监视居住定位及适用条件;三是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四是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五是赋予行政机关收集的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以证据地位;这些规定具有相当的针对性,为此,在实践中刑事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些规定,积极转变侦查模式,更好地收集相关证据,增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一定要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期限、用途等严格依法使用,特别是技术侦查和指定监视居住两项措施为刑事侦查部门提高侦查效率、收集和固定证据,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等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这两者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会极大促进刑事侦查工作开展,用得不好将会产生严重影响,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侦查机关在实践中一定要确保技术侦查措施、指定监视居住不被违规适用,绝对不允许滥用。 二要遵循灵活性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情况下,侦查机关必须更加重视侦查措施,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强化的上述一系列侦查权利的灵活运用,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刑事侦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吃透法律精神,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大胆、灵活使用好种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预期功能。

  三、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确保查办案件质量

  目前,刑事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刑事侦查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还存在较为“粗放”的状况。新刑事诉讼法将现行刑事诉讼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一修改表明,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是证据,能够否定犯罪事实的材料也是证据。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在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因此,办案人员在在收集、审查案件证据的时候,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转变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取证思维。一要增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既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更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二要增强重视无罪证据的意识。侦查人员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既注意收集、审查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审查无罪证据。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所以办案人员既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也要客观、全面整理移送证据,特别是要充分注意案件中已经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使用和移送问题。三要增强准确掌握证明标准的意识。在犯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要坚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不断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证据,创建完整证明体系的能力,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的处理。

  四、努力提高自身水平,确保侦查顺利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就是对刑事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将全面介入侦查,控辩双方的对抗会更加激烈,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得到强化,供述将出现反复,呈现不稳定的态势,增加了刑事侦查人员审讯突破、调查取证的难度,对侦查水平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此,刑事侦查人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一要转变观念,改变抵触辩护的意识,正确认识和对待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作用,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权利。当然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也要有针对性的建立一些防范机制,有以防止有少数职业道德低下的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诱导证人翻证、作伪证,严重干扰刑事侦查部门正常办案等妨害侦查正常进行的行为。二要强化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激励刑事侦查侦查人员自觉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全面理解、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自身运用侦查策略、强制性侦查措施和高科技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能力,确保刑事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三要加强侦查部门与审查批捕部门、公诉部门的联系沟通。由于审查批捕部门通常对逮捕标准的把握更为准确、全面,公诉部门对法庭采纳证据及证明标准通常更为了解,因此侦查部门应当主动听取审查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的意见,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证据,创建完整证明体系的能力,从而使据收集更加全面、充分,侦查工作进行的更加全面、充分,侦查工作进行的更加顺利。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