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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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1956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56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发下以后,我们接到若干地区人民法院的报告,对这个通知的第一项内关于反革命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规定提出了意见。现在决定对这一项规定作如下修正:
凡反革命案件,经公安机关予审结束以后,须将全部预审卷宗连同起诉意见书及所有证物送交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将判决书分送公安、检察机关各一分,在判决生效以后,将公安机关的预审卷宗退还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形成的卷宗,包括原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法院而由法院判决所采用的证物(判决没收送国库的证物除外),由人民法院归档保管。为了完善地保管卷宗,便于查阅,防止失散,公安机关的预审卷宗应该装订成册(包括证物清单)逐页编号,加盖骑缝印章。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退还预审卷宗时,应负责点交,并取得公安机关的收据。以上规定,追溯自1956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2月1日以前的案件卷宗,目前不作变动,仍由原保管机关负责归档保管。
特此通知,希即按照本通知执行,1956年2月20日联合通知中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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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拓宽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热线电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机制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受市政府委托,受理各县区、各部门和群众及外地人员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57—12345、303155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群众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受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受理群众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五)负责全市政府和行业系统热线电话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考核以及网络建设;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工作人员在《热线电话记录》上准确记录来话内容、时间、姓名、单位或地址和联系方式,并进行分类。
(二)办理。根据反映情况的内容和性质,可分为呈办、转办、直办、特办等形式。
呈办,对于一些跨地区、跨行业,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宽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或建议,报领导审批后办理。
转办,对于一般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转有关县区、部门或单位办理;
直办,对于有关咨询和查问或事实清楚的问题,直接答复或办理;
特办,对于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和急、难、重等突发事件,要立即了解掌握情况,专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的批示精神办理。
(三)反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反馈。对于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跟踪催办,及时反馈办理进展和结果。
(四)归档。对办理情况相关的记录单、转办单、催办单、热线动态、专报、领导批示、办理结果反馈件和热线电话工作简报、计划、总结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予以整理归档。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行为原则。各级政府要把热线电话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重大难点、热点问题要明确批示、督促办理。
(二)群众第一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着想,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热线工作的标准。
(三)求真务实的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督促办理;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暂时不能解决或一时难以办理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争取尽快解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细致向投诉人解释清楚,以求理解。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对于热线电话中反映的属于职责范围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认真办理;对超越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批转下级单位妥善处理;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在采取措施处理的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协调一致的原则。对一些涉及面较广、跨地区、跨行业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急群众所急,为群众着想,通力合作,切实加以解决。
五、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日要确定专人值班,受理投诉时用语热情、诚恳、耐心,解答问题规范,保证热线线路畅通。
(二)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领导批示件,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电话转办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在3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转办的事项,要在7日内反馈办理结果;转办重大、复杂的事项,要在1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对紧急事项,随时反馈。
(三)报告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将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各位市长、秘书长报告,并印发各县区和部门或单位。
(四)学习、培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加强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推动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森林认证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必然要求。森林认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森林经营和林产品生产销售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实施森林认证制度,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由政府直接管理向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管理转变,森林经营由注重经济效益向生态社会经济综合效益均衡发展转变,林木采伐由限额管理向森林经营方案管理转变,经过认证的木材运输由许可证管理向认证标识管理转变,林产品利用由过度消费向绿色消费转变,是林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

(二)开展森林认证是拓展林产品市场的有效途径。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鼓励绿色消费,优先购买森林认证产品,已成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和行动。积极开展森林认证,有利于培育绿色林产品市场,提高我国林产品信誉度、认知度和国际竞争力,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森林认证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实施森林认证制度,为创新集体林经营体制和机制、改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提供了新模式,为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林农收入开辟了新渠道,为林农或林业新型合作组织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供了新手段,为全社会参与森林经营、支持林业发展提供了新途径。

(四)开展森林认证是加快我国林业国际化进程的战略选择。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既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我国政府的郑重承诺。建立符合国情林情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加快国际互认,推进森林认证,有利于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碳汇、应对气候变化,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遏制非法采伐、促进合法贸易,有利于履行国际承诺、树立国际形象、推进国际合作。

二、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总体要求

(五)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提高林业产业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建立既符合国情林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促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六)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监督。在国家统一认证认可制度框架下,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加强对认证过程和认证对象的监督管理。

——市场驱动,企业自愿。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增强社会绿色消费意识,培育认证产品市场。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产品市场份额,自愿选择认证机构、认证领域和认证类别。

——统一管理,分类实施。按照统一认证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认证标志,统一认证监管,逐步开展不同类别的认证。

——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选择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权属、不同区域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不同产品类型的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森林认证试点,总结经验,完善体系,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七)发展目标

到2015年,在国有林区试行森林认证制度,在集体林区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引导主要外向型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探索扩大认证类别和范围,初步建立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并实现国际互认。

到2020年,鼓励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积极开展森林经营认证,引导主要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进一步扩大认证类别和范围,形成比较成熟的森林认证市场,完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并扩大国际互认范围,提高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

(八)主要任务

选择符合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完善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国际互认进程;探索碳汇林、竹林、非木质林产品、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和生产经营性珍贵稀有濒危物种等认证;培育认证市场,推动森林认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强能力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绿色生产与消费。

三、建立健全国家森林认证体系

(九)完善森林认证标准体系。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针对不同认证类别,制定相应认证标准,适时修订和完善现有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完善的森林认证标准体系。

(十)引导认证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注册认证机构,为认证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认证机构完善技术性文件和内部管理体系,支持认证机构依法开展认证活动。

(十一)强化认证监管。加强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森林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森林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积极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工作

(十二)扎实推进森林经营认证试点。结合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和森林抚育试点,选择不同所有制的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本着简便易行、先易后难的原则,指导试点单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体系,探索和创新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认证模式,引导林农按照联合认证的要求组建新型林业合作组织,帮助林农或林业合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供技术咨询。

(十三)积极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试点。按照市场需求和企业意愿,选择家具、木地板、浆纸等生产销售企业先行试点。各地应按统一要求,积极推荐试点企业,为企业建立健全符合认证要求的内部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支持。

(十四)努力拓展认证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碳汇林、竹林、非木质林产品、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和生产经营性珍贵稀有濒危物种等认证。

(十五)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各地应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为完善森林认证规则、认证标准和操作指南等技术性文件和管理规范提供依据,推动和指导森林认证工作全面开展。

五、切实加强森林认证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把森林认证纳入行业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对象的森林认证及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加强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注册培训机构。

(十七)强化认证队伍建设。建立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与评价机制,监督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定期开展技能培训,以保持知识更新与提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保认证过程公平、公正,提高认证结果的信誉度。

(十八)提高科技支撑水平。鼓励和支持林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森林认证技术、政策和管理研究,建立森林认证专家库和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注册咨询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十九)推进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森林认证体系和国家森林认证体系的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把握国际动向和趋势,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国际互认,建立对话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认证工作,把森林认证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确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推进森林认证工作。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广告、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森林认证知识,扩大森林认证影响,增强公众环境意识,倡导绿色消费,营造全社会采信森林认证结果、共同保护森林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政策支持。制定有利于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森林认证的政策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森林认证产品尽快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逐步提高采购比例。对通过森林认证的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技术指导、信息服务、项目安排、资源利用、银行信贷、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