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审判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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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审判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审判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195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30日〔57〕法办字第98号关于学习审判程序总结几个问题的报告及附件均收悉。所提问题中有些须待立法解决。我们除将来件转送起草诉讼法的有关单位供作参考外,现就其中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已经在押的被告人,应由人民法院办理释放手续,还是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释放手续的问题,我们意见,如果人民法院尚未办理换押手续,即应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释放手续。
(二)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给被告人的起诉书副本应由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还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我们意见,在诉讼法未颁布以前,可仍按我院所发的“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试行,即:除经预审庭驳回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无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外,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的起诉书副本,由人民法院送达。
(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时,是否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问题,将另行研究答复。
(四)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是否由院长裁定的问题。我们意见,可仍按“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试行。即应由院长(应包括副院长在内,下同)裁定。来文所提,如院长不在时,可由院长授权的庭长裁定。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的规定内所谓“其他关系”究应如何理解,涉及法律解释问题,我们意见,如果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较近的亲属,或者曾在该案中充当证人、辩护人、民事原告代理人时。都可以看作是具有不能公平审判的“其他关系”。至于来文所说当事人以“某审判员(或陪审员)过去处理某案不公的事实”为理由而声请审判人员回避时。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是不够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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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 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单耗标准

  第七条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 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 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 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三条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实际相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可以单独或者综合使用技术分析、实际测定、成本核算等方法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核定。

  第二十六条 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技术分析方法,是指海关通过对成品的结构、成份、配方、工艺要求等影响单耗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实际测定方法,是指海关运用称量和计算等方法,对加工过程中单耗进行测定,通过综合分析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成本核算方法,是指海关根据会计账册、加工记录、仓库账册等原料消耗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和分析,计算核定成品单耗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zsgg/署令155fj.doc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总署公告〔2010〕76号


为保障海关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推进海关依法行政,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目录中列明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总署决定废止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1.海关总署决定废止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1
海关总署决定废止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字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1 1984年署货字3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外籍船舶、货物和外国来华工作人员行李物品的管理办法
2 〔1984〕署税字第1120号 海关总署关于委托外贸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一律改由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通知
3 〔1989〕署监二字第10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旅游商品出境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4 〔90〕署监二字第099号 海关总署关于验放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通知
5 署监二〔1990〕989号 海关总署关于验凭外交部新闻司证明函办理外国短期来华记者入境海关手续的通知
6 署监二〔1990〕1033号 海关总署关于携带进境原装语言教学用录像带验放问题的通知
7 署监二〔1991〕639号 海关总署关于放宽出国人员在国内免税外汇商品销售部门购买电视机规格限制的通知
8 署税〔1992〕1749号 海关总署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政策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9 署监二〔1993〕492号 海关总署关于同意对驻华外籍人员在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安家物品放宽品种限制的批复
10 署监二〔1994〕28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港澳台记者进出境管理的通知
11 海关总署关税司1994年9月8日签发 海关总署关于成品油、钢材进口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12 署监〔1995〕91号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部分外国短期记者进出境摄影、摄像器材验放手续的通知
13 署法〔1995〕50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14 署法〔1995〕648号 海关总署关于红绿通道通关规定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15 署监〔1996〕1059号 加工贸易台帐工作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台帐工作指示的通知
16 署监〔1997〕124号 海关总署关于简化1万美元以下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审批手续的通知
17 署调〔1997〕798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海关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的通知
18 署监〔1997〕8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19 署税〔1997〕970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 署监〔1998〕354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报关管理的通知
21 署税〔1998〕817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部分进口物资免税审批手续改由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的通知
22 署税传〔1999〕188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羊毛、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23 署财〔1999〕4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降低部分单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24 署法〔1999〕50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汕头海关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的减免税物资可否用于贷款抵押的请示》的批复
25 署法〔1999〕86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
26 署税〔2000〕7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问题的批复
27 署税〔2000〕111号 海关总署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8 署办法〔2000〕12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用作抵押贷款减免税投资设备范围的批复
29 署法〔2000〕623号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海关关于要求明确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请示》的批复
30 署法函〔2001〕1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31 署法函〔2001〕58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32 署法函〔2001〕177号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免税设备作抵押向境外银行(财团)贷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33 署法函〔2001〕217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加工贸易企业由主管海关负责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的通知
34 署税发〔2002〕2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35 署办发〔2002〕35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通知
36 署办发〔2002〕47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擅自将进口免税设备移作他用处理意见的批复
37 署办发〔2002〕7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8 署税发〔2002〕81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39 署法发〔2002〕112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复议关务公开基本标准》的通知
40 署税发〔2002〕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41 税管函〔2002〕162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对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办理中期结转手续问题的函
42 署税发〔2002〕366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署办函〔2002〕425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成人玩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调查函〔2003〕47号 海关总署调查局关于制发《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相关文书的通知
45 税函〔2003〕6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散件实行预归类的通知
46 署法发〔2003〕162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定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47 署税函〔2003〕25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40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48 署财发〔2003〕4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工本费有关问题
49 署税发〔2004〕1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50 总署公告2001年1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的公告
51 总署公告2003年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硼酸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52 总署公告2003年39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的公告
53 总署公告2003年7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的公告
54 总署公告2003年78号 海关总署关于按照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的公告
55 总署公告2004年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对于经其他第三方转运的《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的公告
56 总署公告2005年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
57 总署公告2005年52号 海关总署关于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58 总署公告2008年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59 总署公告2008年35号 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2.海关总署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2.海关总署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2
海关总署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目录
序号 发文字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1 署监二〔1992〕28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南非中国研究中心”有关海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2 署税传〔1999〕177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配套文件的通知
3 署税〔1999〕401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4 署税〔1999〕438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原油加工贸易按实际出成率核销的通知
5 署税〔2000〕47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6 署税〔2000〕820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7 署监传〔2002〕24号 海关总署关于ATA单证册计算机管理系统正式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8 署税发〔2002〕16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9 署办函〔2003〕157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联塑(苏州)精密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彩弹枪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10 署税函〔2003〕441号 海关总署关于卫生部血站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问题的通知
11 总署公告2002年1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的公告
12 总署公告2006年77号 海关总署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延期使用的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