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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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7] 15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和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州旅游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州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在州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对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促销,开展行业交流和业务培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条 保护开发旅游资源,应当依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

第六条 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由州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州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评审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城区规划和旧城区整治,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功能。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景点、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湘西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和各景区规划要求,突出民族特色,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在征求州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

第八条 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遗存。

不得兴建伤害民族感情和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九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体清洗装贮过该类物品的容器;

(四)乱倒、乱扔垃圾、乱排污水;

(五)在景观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

(六)乱砍树木、挖树根、剥树皮、烧灰、烧炭、烧窑、野外生火等;

(七)炸鱼、电鱼、毒鱼、捕猎野生动物等;

(八)其它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与其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从业人员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并办理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工效挂钩的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市场促销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旅游经营者参与市场促销情况纳入年检内容。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变相涨价;不得低于正常成本价格倾销或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协商价格浮动范围,加强价格自律。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网络和旅游信息预报系统,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市场信息服务。旅游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实行旅游客运车辆(公司)和旅游定点单位年度考核制度。凡年度考核不达标,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限期整改达标,并向社会公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其旅游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实行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客运车辆(公司)和旅游定点单位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缴纳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旅游景区景点对执法人员,凭执法证免收门票,并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旅行社或旅行社分支机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南省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旅行社应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人事财务统一管理、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禁止承包、租赁旅行社分社或者门市部(营业部),或者以接受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禁止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行社业务。

禁止“零负团费”、“零门票”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旅游散客提供咨询、住宿介绍、组织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旅行社经营资格。

旅行社及设立门市部从事旅游散客服务的,必须报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州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进行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内容应当包括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还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旅行社参加旅游交易会、博览会以及其他旅游促销活动发布的旅游业务广告,应当事先报组织该活动的县市或州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旅游业务广告不得发布。

旅行社不得利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不正当竞争和欺骗旅游者的旅游业务广告。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带旅游团队到未经州旅游主管部门核准开业的旅游景区景点游览,不得带旅游团队乘坐未获旅游营运线路牌和旅游客运资格证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行社不得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未取得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国际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对外报价,允许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最低限价至最高限价内浮动,不得低于正常成本价竞销。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等级、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旅游合同,应当参照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接待、招徕旅游者,与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景区景点以及其他旅游经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未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直接责任者追偿。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将已签合同的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转社并要求退团的,旅行社应当全部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法规或合同约定赔偿。

第三十条 旅游者在旅行社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第三节 导游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立导游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导管中心),必须经州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旅行社聘用导管中心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管中心签订合同,向导管中心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上岗时,应佩戴导游证,着民族服装,持有旅行社或导管中心签发的委派单和团队行程安排表,并按规定向旅游者发放《游客意见表》,在送团前由旅游者签意见后回收存档。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除不可抗力,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和旅行社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增减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索要小费、超计划安排购物,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游览、购物或接受其他收费服务。



第四节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报经州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对外开放接待旅游者。

第三十六条 实行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旅游厕所、环境卫生、通讯和紧急救援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并设置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和指示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州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标准,对旅游景区景点实行等级评定。

第三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保持环境整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妨碍旅游者观光;不得纠缠、诱骗或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擅自变更门票价格。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必须进行价格听证,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军人、学生、残疾人、低保户等可以凭有效证件按湘价服〔2007〕79号文件规定实行优惠。



第五节 星级饭店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旅游饭店可向县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星级评定申请。达到星级标准的,经州及州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并授予星级标志牌,方可接待入境旅游者和旅游团队。

非星级饭店不得冒用有关星级称谓如“准星级”和星级的标志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旅行社不得擅自安排涉外旅游者和旅游团队入住非星级饭店。

第四十条 实行星级旅游饭店年度复核制度。星级饭店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严重降低星级标准或年度复核不达标的星级饭店,旅游主管部门星级评定机构在年度复核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星级饭店聘请州外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改造升级、停业等事项,应报州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节 旅游客运车辆(公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行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资格管理制度。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除按规定办理交通等相关手续外,车辆质量和服务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002—1995)标准。

未取得旅游团队运营资格的车辆,不得运载旅游团队。

旅游客运车辆(公司)不得参与正常班线旅客运输。

第四十三条 实行旅游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管理。旅游客运公司应对所属旅游营运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价、统一财务结算。

第四十四条 旅游团队用车,必须是取得旅游客运资格的车辆;旅行社及其他旅游接待部门不得租用无旅游客运资格的车辆进行旅游团队客运。

第四十五条 旅游客运车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旅游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维修保养制度,保持车况、车容良好。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常识、职业道德、驾驶技能等,提高驾驶员遵章守法、安全行车意识。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中途串团、套团经营等行为。

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辆运载旅游团队,应与车主单位签订旅游团队接待合同,明确责任。驾驶员、导游员要密切配合,确保行车安全。

禁止旅行社与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或业主私下联系旅游团队运载业务。

第四十七条 在市区、火车站广场和旅游景区景点出入口建立旅游客运车辆停车场(点),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管理。

第四十八条 旅游黄金周及重大节会活动期间旅游团队用车,由州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求,核发临时参运手续。



第七节 旅游定点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接待旅游团队的家庭旅馆、农家乐、旅游商店、餐馆、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实行定点管理。

各类旅游定点标准由州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旅游定点单位享有接待旅游团队的优先权。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住宿、就餐、购物、娱乐等应安排在旅游定点单位消费。

非旅游定点单位,不得接待旅游团队。

星级饭店和具备旅游客运经营资格的旅游车辆(公司)享有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

第五十一条 接待旅游者的家庭旅馆、农家乐、旅游商店、餐馆、文化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县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旅游定点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州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由州旅游主管部门授予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州旅游主管部门对县市旅游定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旅游定点单位标志牌由州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

第五十二条 旅游定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以及经营场所、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当到县市旅游、工商等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州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门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四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漂流、探险、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和大型娱乐项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安全许可证,并经旅游主管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接待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消除。

第五十五条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在组织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应当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五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段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旅游景区景点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进入等措施。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旅游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旅游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适时根据环境和容量状况,对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休整,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并积极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景区景点接待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保险。

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高风险旅游景区景点或其他特种旅游项目,不得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不得将其列入团队行程安排计划。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



第五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

(三)向旅游、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州、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旅游投诉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程序依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州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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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或者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四条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五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在办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委托复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复垦合同。
第六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
第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者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和原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还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应当提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他农用地置换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报批材料后,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全部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复垦为耕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确认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的,应当遵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行使职权,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着力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努力把人大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2008年,面对重大困难和严峻挑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顽强拼搏,全面夺取抗灾救灾斗争重大胜利,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圆满完成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任务,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新的伟大成就。

过去的一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一年来,共审议15件法律案,通过9件,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3个工作报告,作出3项决议,检查5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20件,还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去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也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灾情牵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心。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行动,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从人大工作自身特点出发,加强监督和立法工作,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

一是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去年5月22日,专门召开委员长会议,专题听取国务院汇报,为突出工作重点,支持国务院集中精力抓好抗震救灾工作,决定调整常委会工作计划,将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以及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列入6月份常委会会议议程;决定将按惯例在6月份会议审议的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2007年中央决算等议程调整到8月份的会议。为有充分时间把这次抗震救灾、过渡性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积累的有益经验吸收到相关法律中,决定将原计划6月份会议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调整到10月份的会议审议。

二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集中财力投入抗震救灾的决策。为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需要,5月22日委员长会议明确,要以保障灾区人民生活为根本,一切从抗震救灾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建议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用大部分,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按基金实际收支情况列入和调整中央预算,依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预算调整方案批准之前,所需资金可先从中央国库库款中调拨,以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求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并建议对下一步所需资金早做安排。6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资金保障。还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政策,多方位支持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

三是在全力投入抗震救灾的情况下,强调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以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6月26日,常委会专门作出决议,积极评价抗震救灾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充分肯定国务院、地方政府和各方面的工作,要求继续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扎实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和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做好全年经济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在困难的形势下,更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切实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努力夺取抗震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同时要精心做好北京奥运会各项筹办工作,排除干扰,确保把北京奥运会办成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

四是全面修订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在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即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7300多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时组织精干人员到灾区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抗震救灾一线干部群众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常委会对防震减灾法作了较大修改,提高了建设工程尤其是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措施。
二、积极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重点。工作中,我们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推动改进工作,完善法律制度,使人大工作更有深度、更具活力。

一是推动中央宏观调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去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党中央审时度势,及时把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年初的“两防”,即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调整为年中的“一保一控”,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11月份又果断调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常委会除按计划听取审议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稳定物价工作等报告外,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新形势,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专题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务院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国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日趋严峻。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会更加凸显。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化严峻挑战为发展机遇,变市场压力为调整动力,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切实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主攻方向。大家强调,在许多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下,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最重要的是严格把握政策和投资导向,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一轮城市盲目扩张。

为了保证积极的财政政策顺利实施,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建议2008年新增投资从当年中央预算超收收入中列支,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09年中央预算前,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建议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理发行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

二是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成绩,客观分析问题,提出中肯建议并指出,从评估情况看,纲要确定的大多数指标达到预期进度要求,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反映经济结构的4个指标中,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就业、研发经费等3个指标没有达到预期进度要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两个主要约束性指标与规划目标差距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产业结构仍以工业为主导,需求结构仍以出口和投资为主导,资源环境压力加重、扩大就业难度加大、消费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三个转变”,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常委会还通过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专利法,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是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上一届常委会连续5年对“三农”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取得明显成效。去年,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报告和相关报告中,都对做好“三农”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常委会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中,深入了解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通过人大的监督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过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努力,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连续4年增量超过300元、增幅超过6%的基础上,2008年增幅达到8%,粮食总产和单产再创历史新高。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11万个,登记成员140多万户,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成员年收入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高度重视农民收入总体水平仍然不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农业比较效益还在下降、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民务工面临新困难等问题,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大幅增加“三农”投入,严格保护耕地,逐步理顺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不断改善强农惠农的金融和科技服务,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和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着力促进解决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是常委会工作的又一重点。工作中,我们注意把立法和监督结合起来,在推动改进工作的同时注重制定和完善法律,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注重强化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使人大工作更贴近民生、更具实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针对“三鹿问题奶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一是,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确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为解决食品生产滥用添加剂等问题,本着不用、慎用、少用原则,明确规定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能允许使用;确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用量;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是,目前社会上名目繁多的保健品年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而监管不到位,产品真假难辨,老百姓无所适从。为解决这一问题,明确要求国务院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生产活动,整顿销售市场,加强监督管理,让消费者放心。

在上一届工作的基础上,去年常委会又对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新一轮执法检查,并对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行执法检查。这三项执法检查,直接关系1.7亿中小学生、3.6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涉及的问题都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我们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弄清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加义务教育投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文化环境,重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等重要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一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得到落实,义务教育经费大幅增加,全国小学生、初中生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同比明显增长,中央财政还提高了中西部地区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标准。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加强互联网管理,严厉打击毒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文化环境有所改善,得到社会各界好评。三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社会劳动合同意识普遍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新签劳动合同的平均期限有所延长,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得到加强。针对劳动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大规模裁员,着力解决服务业和建筑业以及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为健全社会保险制度,解除职工群众后顾之忧,常委会在上一届初审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险种分章作出具体规定,对职工群众最关心的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反响,目前正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常委会还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并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强化残疾人权利保障。

四、努力做好经常性工作

过去的一年,我们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重点,依照人大工作特点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人大经常性工作,在立法、监督、发挥代表和专门委员会作用、开展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新成效,提高了常委会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在立法工作方面,一是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召开立法工作会议,统筹部署立法工作。二是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了防震减灾法、残疾人保障法、消防法、保险法、专利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转让等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规定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和严格的监管程序。三是为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督促有关方面加强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制定有关工作程序,要求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统筹安排制定配套法规,力争与法律同步实施。四是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委员长会议决定,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使法律草案公布工作常态化。我们还就法律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完善法律草案。

  在监督工作方面,4月份的常委会会议,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增加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有关方面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应急机制,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8月份的会议,集中听取审议中央决算、审计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了2007年中央决算,提出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等重要建议。10月份的会议,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法院和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证刑事审判和法律监督的公正高效,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水平。一年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共接收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475件,受理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86件。

  在发挥代表作用方面,一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上次大会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462件代表议案,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其中,26件议案涉及的8件法律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50件议案涉及的4件法律草案正在审议,126件议案涉及的38个立法项目已经列入立法规划。二是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代表事先认真准备,会上积极发言,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呼声,为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认真处理代表建议,上次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6279件建议,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计划解决的有4489件,占代表建议总数的71.5%。

  在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继续巩固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分别与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埃及等国议会以及欧洲议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针对国外有的议会在台湾、涉藏等问题上挑起的事端,我们通过外事委员会负责人发表谈话等形式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捍卫国家核心利益。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和友好小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与有关国家议会领导人、议员和议员助手加强交流,增信释疑,推动互利合作,促进国家关系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活动,成功举办第五届亚欧议会伙伴会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才荟萃、知识密集,具有经常性开展工作的特点。常委会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换届后及时与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特别是专门委员会工作深入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各专门委员会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任务,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开展对外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常委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自身建设,事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正确行使和作用的充分发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并以此引领人大各项工作。

  去年3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胜利闭幕的第二天,常委会即召开第一次会议,着重就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之后,又专门安排时间,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靠大家共同来把握。在人大工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进一步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一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西方的多党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县乡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二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要充分认识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别。我们的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我们的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我们的人大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我们的人大代表,是通过会议的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而不是每个代表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

  大家强调,坚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通过深入学习讨论,大家更深刻地领会了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等重要论断,进一步增强了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人大工作,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人大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大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选择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唯一正确道路,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唯一正确道路。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不断推进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

  一年来,我们在着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还抓了能力、作风和制度建设。一是加强履职培训。组织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中学习人大的组织、职权、议事规则以及立法、监督工作的必备知识。每次常委会会议后都结合议程举办专题讲座,取得良好效果。在组织代表初任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代表履职培训,先后举办8期培训班,1300多名代表参加培训。二是转变工作方式。本届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大部分长期在党政机关工作,到人大工作后很快进入角色,依法履行职责,花更多的时间、用更多的精力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并形成了一批有分量的调研成果,提高了审议质量,也为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等4个工作文件,并着手研究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选举法以及常委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机关积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服务科学发展、努力提高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水平为载体,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改进工作的长效机制,以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和谐机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机关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

  各位代表!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取得的成绩,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工作的结果,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如何进一步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问题开展工作,提高人大工作的质量和针对性;二是如何进一步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法律配套法规,切实解决因法律配套法规的缺失影响法律有效实施的问题;三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四是如何进一步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五是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宣传工作,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们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认真研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工作,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变化重大挑战、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行使职权,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着力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党中央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一年。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主要有: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侵权责任法、行政强制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精神卫生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修改国家赔偿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邮政法、统计法等法律。要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加强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广泛凝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要继续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法律配套法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二要完成法律清理工作。我国现行有效的231件法律中,有的法律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当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或九十年代初制定的,现在看来,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后法与前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的地方;三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针对这些情况,去年常委会组织部署了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今年要完成这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全面分析有关方面提出的清理意见,区分轻重缓急,采取修改、废止、解释、配套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与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文化生活的丰富多彩,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立法任务依然繁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对一些地方事务和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事项,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规范。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既面临严峻挑战,也蕴含重大机遇,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为了做好全年工作,党中央明确提出,要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动力,加强社会建设加快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团结一心、埋头苦干,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各自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工作,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要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计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中央决算、审计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2008年中央决算,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要加强对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计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就业再就业、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职业教育发展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加强渎职侵权案件检察工作的报告,检查工会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考虑到今年经济形势不确定因素较多,为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要着重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抓住代表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有关方面切实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长效机制。

  这些年来,我们在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实施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好法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这里需要强调三点:一是,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内容非常丰富,任务相当繁重,是大有可为的。二是,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三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关键在于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一部法律的规定有很多,但群众最关注的往往就那么几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会不少,实际上关键的问题往往就那么几个。抓住这些要害,人大监督工作就能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在发挥代表作用、开展对外交往、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我们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加强服务保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提高代表议案办理质量,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开展代表专题培训,努力把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

  我们要继续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外交往,巩固和完善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认真筹办与有关国家议会的机制交流活动,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友好往来,更好地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独特作用。

  我们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

  我们要继续加强自身建设,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办好专题讲座。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协调,进一步提高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地方人大联系,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国人大机关要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能力,搞好服务保障,当好集体参谋助手。

  各位代表,责任和使命激励着我们,困难和挑战考验着我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万众一心,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