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0:22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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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6]9号





各期货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制作,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六、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普及并提高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加强和结算银行的沟通协作,解决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出入金业务中的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保证金安全存管是今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落实本通知的规定是各公司开展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第一步,具体落实情况是今年年检的重要内容。从2006年3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还将对期货经纪公司落实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现场检查。希望各期货经纪公司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附件1: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2: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3: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4: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5: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报证监局备案的统一格式)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期货经纪

合同编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


投资者电

话或手机

联系地址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
开户银

行编号
结算银行名称(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Y/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

上银行

(Y/N)



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投资者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附件2: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开户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开户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

话或手机号码

期货经纪

合同编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

的内部资金账户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全称)
开户

银行

编号
结算银行

名称(明确具体的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

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

否开通

银期转账

(Y/N)
此账户是否开通

网上银行

(Y/N)



声明:以上为本单位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单位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名:

法人投资者公章:





附件3: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

(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兹委托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事宜。

本人知晓并愿意承担被委托人代本人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

(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单位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相关事宜,本单位知晓并愿意承担由被委托人代为登记期货结算账户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




投资者名称(法人投资者填全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
期货经纪合同编号
期货结算账户户名
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开户银行编号
期货结算帐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帐(Y或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或N)
投资者电话或手机号码

 

负责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 此表由期货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登记表填写。







2、“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为每一投资者结算而设置的内部账户。




3、“开户银行编号”指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的编号,工行统一填”01”,农行填“02”,中行填“03”,建行填“04”,交行填“05”;

4、“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两栏填“Y”或“N”,不要填“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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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付长俊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其二是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普通程序或上诉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也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在区、乡、镇设的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备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简易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以下两项规定:
(1)《简易规定》第2条首次规定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它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意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它以双方当事人形成的诉讼契约为基础,以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内容。按此规定,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对促进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和谐推进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为防止在审判实践中任意地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付长俊

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已废止)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7月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的,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
查禁赌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应当加强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文体娱乐、旅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禁赌宣传,发现赌博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不听的,应当及时扭送或者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 公民对赌博活动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对于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行为的公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偶尔参与赌博活动,情节轻微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第八条 参与赌博,当场赌资二百元以上不足四百元或者人均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当场赌资不足二百元或者人均不足五十元,经批评教育、具结悔过后,再次赌博的,适用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当场赌资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诱使他人赌博的;
(三)以赌博手段设局骗钱的;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的;
(五)包庇、窝藏赌博人员的;
(六)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公安机关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明知本单位有赌博活动不加制止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动投案或者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
(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赌博的;
(二)胁迫他人赌博的;
(三)对劝阻、制止赌博活动的公民实施人身侵害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公开赌博的。
第十五条 赌场上的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抗拒、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理外,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行罚没款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九条 公安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时,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禁赌敲诈勒索,侵吞赌资、赌具。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裁决、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禁止赌博办法》同时废止。



199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