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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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6]4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简称“95146”)的目标。

二、科学制定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评估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规划纲要对“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央提出的“95146”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同时,提请各级政府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加强基础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要充分利用社区工作平台和企业直报等渠道及时收集有关信息,跟踪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形势预测分析,形成动态监控机制。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

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就业再就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要按季度对专项计划指标完成进度、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进度、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继续坚持季报制度,各地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等,要以报告形式在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完成情况请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劳动保障部。

三、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2007年是国务院批转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后的第一年,做好2007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尤为重要。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加强对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落实工作的领导,做到责任、政策、资金、措施四到位。要进一步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认真测算落实政策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提请各级政府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做好全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不断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95146”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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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  财税〔200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棉纱、棉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范围包括目前海关税则第6类30章、第11类52章、58章、60章至63章中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
  二、以上货物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下达。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企业药品单独定价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企业药品单独定价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办价格[2002]661号
2002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我委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药品单独定价,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标准等情况。但从目前我们收到的企业单独定价申报材料看,企业申报材料中,对高于国家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标准等情况说明不够,不能充分地证明出厂内控质量标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药品内控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专家论证会评审企业获得单独定价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药品单独定价办法,提高药品单独定价的科学性,经与有关方面研究,现对单独定价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要求如下:
  一、企业申报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材料中,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指标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差异情况,应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药品质量监验机构(即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按有关规定检验复核的报告,以证明申报情况真实可靠。企业申报资料未附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指标检验复核报告或申报情况与复核结果不符的,不得参加专家论证会。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在专家论证会之前,必须经过药品内控质量指标的检验复核。
  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中规定统一价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程序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我委提出单独定价申请的,应在6月30日前将中检所对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指标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差异情况的检验复核报告报送我委(价格司)。
  三、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将上述规定通知申请单独定价的有关企业,同时要注意了解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反映,并及时告我委(价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