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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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函

建设部


关于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函



建设函[1996]138号

人事部:

  工程设计行业实行注册工程师制度,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随着各国经贸活动的相互渗透,促进了职业工程师活动国际化进程,也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机遇。

  我国工程设计行业现有工程师60万人,其中建筑师5万人。我部作为国务院工程设计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近十年来就我国工程设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建立职业注册制度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与论证,我们认为实行执业考试注册制度是工程设计行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着轻重缓急,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原则,首先从建筑师注册开始起步。去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目前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管理已逐步走上正轨。这项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建筑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我国职业建筑师素质的全面提高,受到了国内外有关人士的一致好评,为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完整、配套的执业注册制度积累了经验。

  经研究,我部拟在注册建筑师制度建立后,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因为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建筑师虽然起着龙头作用,但结构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比建筑师更直接、更重大的责任。如果仅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不推行结构工程师注册制度,将不能有效地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也给建筑设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各专业、各工种的职责分工、协调与配合造成一定的困难。为了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相配套,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势在必行。对此全行业的认识是统一的,全国20万结构工程师要求建立注册制度的愿望也是十分迫切的。

  我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总的设想是,参照注册建筑师的经验和作法,实行两级注册,一级直接选用国际上公认的最高标准,即美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标准和注册方法,在高起点上建立我国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二级则适当降低标准,以达到注册制度必要的覆盖面。今年拟抓好江苏、湖北两省和重庆市的房屋、塔架、市政结构工程师的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体制拟比照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方式,即在人事部、建设部两部领导下的委员会负责制。在试点期间,此项工作暂由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代行管理职能,待此项工作全面推行时再成立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为了尽快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我部已做了如下前期准备工作:一、加快教育评估,已有10所高等院校通过了国际评估;二、考察收集美、英等国的有关法规,着手法规起草工作;三、召开了两次专题研讨会,提出了实施方案;四、成立了考题设计组,开始了命题工作;五、确定了试点单位,开始备考工作;六、与美国、加拿大签订了合作协议,拟在1998年互相承认结构工程师考试资格等。

  在我国工程设计行业建立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设想和上述各项筹备工作曾向你部职称司作过口头汇报,目前我部认为建立该项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特此报告,希望你部能尽快批复,以利于注册结构工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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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债还本付息核准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9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明令本文停止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境外债权人事先未征得境内债务人同意,单方面提高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使债务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为加强外债还本付息管理,减少偿债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外债登记时的贷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严格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核准。
二、如境外债权人提高利率,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1、如果贷款合同规定债权人可以在金融条件发生意外变化时,单方面改变当期还款利率,分局可按付息通知书载明利率办理付息核准;
2、如果贷款合同规定在金融条件发生意外变化时,借贷双方协商决定偿还利率,分局凭贷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书和经双方签字生效的协商决议文件办理付息核准:
3、如果原贷款合同中未规定任何相应变更利率的条款,而债权人单方面提高利率,分局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办理核准。
三、如果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可分以下情况办理:
1、如果贷款合同规定债权人可以单方面提前收回本金,或有其它提前还款条款,分局可以按登记合同中的提前还款条款办理还本核准;
2、如果贷款合同只规定债务人有权提前还款,而款有债权人提前收回本金条款,则原则上不予办理提前还本核准手续;
3、如果借贷合同规定借贷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还款的,如其中一方不同意,分局可以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四、如果债权人在贷款合同未明确规定允许方面改革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未与债务人充分协商,单方面改变贷款的金融条件,应按经济合同法规,认定债权人违约。分局在办理外债偿还核准手续时,可建议中方就外方违约行为进行索赔。
五、各分局应将辖内外债偿还中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我局外资司。



1998年6月22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及其他设区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5年3月17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按照单位存款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可以在受托银行专户内存为一年期、半年期和三个月的定期或活期存款)。

  二、《通知》规定,“上调各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23%调整为4.41%。”住房公积金中心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