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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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现将《关于实施“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反馈。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任务,加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实施“千村引智示范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历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任务,进一步树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引智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大胆创新引智成果推广模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示范推广为手段,以“一村一品”模式的推广实施为重点,以引智成果向农村农户转移推广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促进引智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农民的利益,促进小康村、文明村、生态村、和谐村、文化村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为工作主体,联合当地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主管部门,依托中国农科院、中国林科院、省级农科院及林科院、各级农技推广站、国家和省级引智基地,“十一五”期间在全国1000个左右的行政村,推广应用已经成功引进的农业引智成果,包括农业新品种、种植养殖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和农业环保、农村规划、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等。2007年在全国选择10个省市建立100个试点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探索模式,逐步推开。
三、基本原则
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政府引领,市场主导。各省级外专局要发挥组织引导作用,选好引智成果和适宜推广的行政村;同时,要以市场为主导,推广引智成果的成效,要通过市场来检验。
(二)尊重民意,量力而行。要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农民意愿,一切以农民得到实惠为前提。既不搞大包大揽,也不搞强迫命令,决不能扰民伤民。
(三)现有成果,积极推广。要立足于已经引进的农业成果,重点是各国家和省级引智基地的成果,避免盲目重复引进。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广农业引智成果,不能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一哄而上;要尊重科学,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推广的品种和技术,注重先进性和适用性相结合。
(五)典型示范,抓点带面。要通过建立试点村,总结经验,找出规律,再逐步推开。推广应用引智成果要先建立示范点、示范农户,让农民能看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自愿应用相关的成果。
(六)综合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外专局要主动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依托各类技术服务推广体系和国家、省级引智基地,形成工作合力。
(七)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各省级外专局要搞好当地“千村引智示范项目”实施的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不搞一刀切,不搞千村一律。要树立长远目标,持之以恒地把这项工作抓到底,抓出成效。
四、实施步骤
(一)选择引智成果。各地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农业发展重点,立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造传统耕作方式,推行标准化生产,发展节约型和环保型农业,提高农村建设和管理水平,选择已经成功引进的优质高效安全的农林牧渔新品种和种植养殖新技术、实用技术,以及农业环保、农村规划、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新技术,特别要重视精细农业,农林新品种种质资源,超级小麦、超级水稻、高油大豆,优质畜禽新品种,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
(二)开展技术论证。各省级外专局要立足当地组织省级农业技术专家组,对拟推广的农业引智成果进行论证,特别是要明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方向,是否能形成特色产业,以及适宜推广的区域范围,推广所需的资金、技术支撑来源,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筛选实施村落。根据拟推广的引智成果,确定实施“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行政村的基本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是否有相应的农技推广人员提供支持,村民受教育状况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的能力,相关产品的市场情况等。
(四)确定工作方案。各省级外专局要制定本省区市开展“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对建立专家小组,评估相关产品市场前景,培育示范点和示范农户,培训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民,供应种苗种畜,发展相关产品龙头企业等都要制定具体方案。要注重将专家到农户指导与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相结合;培训对象要注重农业技术人员、村级领导和农民并举;一些骨干的技术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户可以参加相关组团到国外进行培训,做到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
(五)检查实施情况。
五、配套措施
(一)提供技术支持。国家外专局将根据各省区市制定的工作计划,帮助各地聘请外国专家,并组织国内的农业专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各省级外专局也要利用各自优势和渠道,积极建立自己的农业专家队伍。
(二)拓宽资金来源。“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实施经费主要由各省区市自行筹集。国家外专局将从农引推经费中重点支持一部分项目。各地外专局要积极与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协商,设立专项资金,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为主,农户自行投资一定比例,广泛吸收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方式。
(三)完善协调机制。各省级外专局要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建立激励机制。国家外专局将对各省区市开展“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规划明确、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地区,国家外专局将给予通报表扬。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外专局要积极与各新闻媒体建立通报机制,大力宣传“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引智工作在促进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切实加强对“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领导
“千村引智示范项目”是一项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工作,各地外专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开展千村引智工作的领导。要参照指导意见,提出本地区开展“千村引智示范项目”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领导体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进度计划,建立考核机制。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可行、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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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20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剧毒品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并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五条 省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地(市)、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六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相应设施;
(二)有了解化学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或者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经营所必需的条件。
第七条 申领、发放经营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填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凭依法取得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一并报所在地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会同与经营品种相关的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于15日内逐级上报省商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作出书面
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驻省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填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直接报省商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省商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对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亮证经营,持证采购,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不得一证多点使用。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批发者,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批发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向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批发其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转让、涂改、擅自印制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每两年复查1次。
第十四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经营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7日内到所在地商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所在地商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当天予以办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的,必须按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查。
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营业执照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县以上商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对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达不到经营许可证中规定要求的,县以上商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化学危险物品;拒绝接受整改意见或者拒不停止经营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伪造经营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由县以上商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涂改、转让、一证多点使用的,由县以上商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批发者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化学危险物品,或者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其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的,由县以上商业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批发化学危险物品总价款10%至20%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
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而未获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机关不予答复,以及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商业主管部门给予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后,应当告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事故隐患放任不管而造成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化工生产企业内部及相互间直接发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原材料购销活动,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不再另行申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省商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补领经营许可证;逾期不申领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商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1990〕42号)同时废止。



1998年3月27日

印发《关于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印发《关于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2002〕122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需要,贯彻落实《2001年-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现将《关于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的需要,现就加强总局系统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外语学习与培训,全面提高干部外语水平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北京成功获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对我们既是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举办奥运会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工作千头万绪,在未来7年中,我们将要在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组织的主持和指导下,遵循有关章程、规则和协议的要求,与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组织合作完成奥运会的竞赛准备和竞赛组织工作,需要大批懂业务、会管理、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专门人才,以确保高质量完成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任务,但是从总局目前人才队伍的现状看,懂体育、会外语、善管理的专门人才严重不足,特别是在竞赛管理干部队伍中,外语水平不高的问题尤为突出,在奥运会28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中,我国在其任职的人数很少,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就更有限,还有近一半单项体育组织我国无人参加,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干部队伍的外语水平不高,这种状况如果不加以迅速改变,将难以完成举办2008年奥运会任务。因此,全面加强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提高全体干部的外语水平,培养一支既懂体育、又懂外语的体育组织管理人才队伍,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从实际出发,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全方位开展外语培训工作。
根据总局干部队伍外语水平参差不齐,干部年龄、学历、岗位要求不同的实际,总局干部外语学习与培训工作坚持从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国际体育交往的需要出发,并结合干部队伍的实际,分层次、分类别、分期分批进行,在普遍提高总局系统干部外语水平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和奥运会竞赛组织管理骨干人才培养对象、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导和业务干部、机关公务员以及运动员、教练员的外语学习、培训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加强机关公务员外语培训工作。根据机关公务员工作特点和干部外语实际水平,对一部分年龄较大、外语基础不够好的公务员要求掌握300句简单的日常用语,能进行简单的对话;对于具有大学本科学历、1951年以后出生的公务员3至5年以内能独立进行一般对外公务活动。学习比较优秀的公务员或有较高外语水平的公务员,将有计划地进行脱产强化培训或选派出国留学。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组织的外语培训,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二)加强对国际体育组织人才的外语强化培训。对已进入国际体育组织或拟推荐进入国际体育组织的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外语强化培训,以迅速提高国际体育组织人才的外语水平,为进入国际体育组织创造有利条件,并更好地发挥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作用。
(三)加强对奥运会竞赛管理组织骨干人才培养对象的外语强化培训。对经选拔列入培养对象的人员,用2-3年的时间进行国内、国外相结合的外语强化培训,使其能独立承担各运动项目的外事工作任务,成为举办2008年奥运会各运动项目的竞赛骨干。
(四)加强对项目中心班子成员、机关司、处级干部和奥运会项目中心业务干部、教练员、运动员的外语强化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司处级和项目中心班子成员、业务岗位处级干部中具有一定外语基础人员进行全脱产外语强化培训。全面加强教练员、运动员外语学习培训工作,在普遍提高教练员、运动员外语水平的基础上,选拔部分优秀中青年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外语强化培训。项目中心外语水平较差的业务岗位干部,要通过自学、单位组织业余培训或选送进入有关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脱产强化培训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其外语水平。
(五)其他人员的外语培训,按照业余、实用、自愿原则进行学习和培训。
三、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切实抓好干部外语学习培训工作
(一)干部外语学习培训坚持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将自学和有组织培训、业余培训与脱产强化培训、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总局自己组织与委托有关院校、培训机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手段进行培训。
(二)实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外语学习培训工作由人事司统一协调,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项目中心等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干部培训中心等单位具体承担培训任务。
(三)人力资源中心、北京体育大学等具有培训职能的单位要积极承担外语培训任务,外联司、对外体育交流中心以及各单位外事干部和北京体育大学教师要积极支持并参与有关教学工作。人事司、外联司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并吸收外语教学方面的专家,组织力量编写适合体育特点、紧密结合奥运会需要的外语教材。要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加强与有关培训机构、外语院校的联系与合作,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和外语院校培训外语人才。通过国家外国专家管理渠道,积极争取聘请国外语言专家帮助外语培训工作。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干部外语学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对外语学习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外语学习不仅是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而且关系到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广大干部要增强外语学习的自觉性,要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外语培训,充分利用工作之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其他语音设备坚持业余自学。
(二)从总局干部的实际出发,研究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年龄干部外语水平的考试考核标准,今后将把外语水平作为干部年度考核、提拔、晋升等的必要条件。建立脱产培训考试、考核和考勤管理制度,加强脱产培训期间的考核管理。竞体司、科教司、外联司、宣传司等部门的领导应当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对于项目中心业务干部,凡没有外语基础的要加强其外语培训,要求在三年内达到规定的外语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将调整出业务岗位,重新安排工作。今后新进入业务岗位的干部在注重业务素质的同时,要重点把好外语关(特别是口语表达能力),原则上不具备外语四级以上水平的人员不得新进入业务岗位工作;今后推荐进入国际体育组织人员原则上必须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列入国际体育组织骨干人才培养对象的人选,必须迅速提高其外语水平。
(三)为配合总局加强外语学习、培训工作,今后各单位新进人员要严格掌握外语条件,原则上,从社会招聘和从本系统外新调入处以下人员必须具有大学英语六级以上外语水平(体育专业人员具有大学外语四级以上水平)。
(四)各单位要加强外语培训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主抓外语培训工作,单位领导要带头参加外语学习培训,积极创造外语学习培训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对外语学习、培训经费予以保障,为干部外语学习创造条件,支持干部参加社会组织的外语培训,并在学习经费、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今后将把各单位外语学习情况列入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各单位在年终总结时,要将本单位干部外语学习和培训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2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