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32:36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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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10月27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发出《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适应电影产业化的实际需要,依法保护电影创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产影片字幕的管理,保护电影生产、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含合拍)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电视电影、数字、特种电影)。
第三条 影片片头字幕
(一)影片片头字幕包括:第一幅,“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二幅,电影出品单位厂标(标识);以后各画幅为:片名(中、英文同画幅,英文片名需经批准)、出品人、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的人员。各电影制片单位可根据影片创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幅(含第三幅)以后的影片字幕。
(二)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
(三)影片片头净字幕长度一般不超过28米、约1分钟。
第四条 影片片尾字幕
(一)凡与电影创作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单位,均可列入影片片尾字幕,项目和名称由电影制片单位自行决定。
(二)中外合作的影片,应在片尾倒数第三个画幅打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监制”的字幕。
(三)片尾倒数第二个画幅应为“拷贝加工洗印单位”,如立体声影片,需在此之后加注立体声标识。最后一个画幅为摄制单位或联合摄制单位。
(四)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第五条 影片中如采用戏曲唱腔、地方方言、少数民族和外国语言时,应加注中文字幕。
第六条 影片片头、片中、片尾字幕,必须严格使用规范汉字,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影片的全片字幕,由电影制片(出品)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发布的《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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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中海油总公司:
  今年以来,天然气产销运行总体平稳。1-4月天然气产量40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7%;进口约合171亿立方米,增长32.3%;表观消费量568亿立方米,增长13.2%。由于去年以来多地大范围实施燃煤锅炉改气工程,加之部分地区火电机组脱硝改造较为集中,燃气发电明显增多,3月中旬采暖结束后天然气用量仍然保持较高水平,主力气田检修和储气库注气进度推迟,部分地区供需偏紧。
  为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有关方面已及时采取增加资源供给、调整用气结构、加强需求侧管理等措施,优先确保民生需要。现就进一步促进供需平稳运行,保障迎峰度夏、度冬天然气供应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测分析,把握供需动态。各地要建立健全由供需双方参与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形势预测分析,准确把握运行动态,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断增强供应调节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二、加强资源统筹,保障平稳供应。有关企业要在保持稳定生产,保障当前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等重点需求的同时,合理安排生产装置检修与维护,统筹安排国产与进口资源,尽量增加储气库注气,提高应急调峰能力。
  三、加强供需衔接,有序发展下游市场。各地在推广清洁能源、扩大天然气利用时,要提前与资源供应方做好衔接,以供定需,根据资源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天然气利用政策,均衡有序发展燃气锅炉、CNG汽车及天然气发电等,抑制用气需求过快增长。
  四、加强综合协调,确保安全平稳运行。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能源供给结构特点及当前实际情况,加强煤电油气综合协调,提前制定高峰时段联调联供方案,避免不合理替代加剧天然气供需矛盾。
  五、加强信息沟通,促进节约用气。有关方面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的总体部署以及天然气利用政策等,及时通报供需形势,争取各方理解与配合,强化节能意识,促进节约用气。
  以上请按照执行,如有重大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移送的重大、疑难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上诉案件。
(三)审理经本院终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方面的再审案件。
(四)处理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或复查处理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案件的申诉和来信来访。
(五)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有关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指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海域、铁路局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案件管辖。
(七)协调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帮助其解决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对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选编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九)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交通运输审判庭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198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