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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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0)32号 199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改革开放、对外交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大多数的社会团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不够健全和管理工作跟不上,致使社会团体中存在不少问题,亟需清理整顿。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部署,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可直接告民政部,由民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请示

(1990年5月18日)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团体发展很快,对于推动改革开放,繁荣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事业,促进学术研究和交流以及增进国际民间交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团体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够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管理,致使我国社会团体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由于近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有些社会团体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二是部分社会团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三是有些社会团体不经批准非法成立或开展与其名称和宗旨不符的活动;四是社会团体设立过多过滥,业务交叉重复,随意搞摊派或变相摊派,加重了基层和企业的负担。此外,一些联谊性社会团体的不断发展,形成某些利益集团,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工作秩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社会团体要进行清理整顿的指示精神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确定,今年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以清理整顿为重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社会团体的复查登记。现将有关意见请示如下:

一、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通过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要对社会团体进行复查登记,对非法成立或问题严重的社会团体要坚决取缔,对合法的社会团体要予以确认,维护其合法权益,使我国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特别是在去年动乱和北京反革命暴乱期间,错误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团体,要坚决取缔;第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经营活动,或从事违反本团体章程活动的社会团体,要按《条例》的规定,视情况延缓登记或予以撤销;第三,对于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基本活动条件的社会团体,要予以撤并;第四,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不予承认,命令解散;如确属社会需要,并符合条件,应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成立的登记手续;第五,理顺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关系;第六,加强监督监察,促使社会团体内部健全规章制度,使社会团体活动符合民主程序,纳入法制轨道。

在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期间,一般不再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二、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根据《条例》的规定,自《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即1990年11月1日前,社会团体复查登记工作应进行完毕。但由于清理整顿难度较大、1/3的省尚未建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拟从现在起,用1年时间在全国全面开展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包括复查登记)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中发〔1989〕7号)的精神,各地开展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可先从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类社会团体入手,然后逐步对其他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组织领导

鉴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地加强领导,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指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也可以成立临时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由国务院授权民政部负责。

此项工作应扎扎实实地进行,对外不作宣传,不进行公开报道。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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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五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五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经研究决定,原中国专利局各代办处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为方便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各代办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公告如下: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专利代办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7号
邮编:110013
电话:(024)88538839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邮编:250014
电话:(0531)2946243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专利代办处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18层
邮编:210008
电话:(025)3609216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
地址:上海市湖南路125号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679149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专利代办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河西荣湾镇潇湘路1号
邮编:410006
电话:(0731)8883939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西安专利代办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1号
邮编:710054
电话:(029)5525604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专利代办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5楼
邮编:610041
电话:(028)5580953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专利代办处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八一路212号
邮编:430072
电话:(027)87641839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陶金北邮局218号信箱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611948
特此公告。



1998年12月17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电网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本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辖区内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许可。
  县(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110KV以下电压等级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许可。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县(区)电力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手续,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由建设、规划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需申请施工作业许可的范畴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施工作业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申请表;
  ㈡施工作业工程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㈢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详细施工作业内容,明确开工及完工时间,是否需要停电作业等;
  ㈤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的书面文件等相关资料;
  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与申请人签定的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第六条 施工作业的许可程序:
  ㈠申请人应当向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现场勘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㈢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力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经许可的施工作业项目,由于施工作业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并根据电力主管部门意见及时调整施工作业方案。
  第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申请人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施工作业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未经许可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依法划定的电力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