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16:34   浏览:8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邮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邮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邮政局签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政局代发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加强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人员培训、计算机软件开发、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为广大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的邮政局,并将款项足额划入邮政局提供的帐号。邮政局各营业网点应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简化养老金领取手续,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开立邮政储蓄帐户
、办理储蓄存折、绿卡。邮政局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绿卡工本费和查询费);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款费标准减半收费。
三、邮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营业网点数量多,遍布城乡,邮政设施贴近百姓生活的特点,利用邮政投递队伍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做好养老金本地和异地发放工作。尤其是对老少边穷地区和患病、高龄、残疾等领取养老金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结合自身的条件采取约定、通知、投递到
户等多种方式,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同时,邮政局应尽可能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情况,共同做好养老金的安全、足额、准确发放工作。
四、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由原企业负责支付,邮政局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订协议,委托邮政局代发、代扣,尽可能统一办理。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并开展相应的宣传、查询服务

五、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各级邮政局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计算机管理和软件开发等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局要积极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要定期组织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检查,认真听取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严禁拖欠、挪用养老金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和邮政局要加强联系,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



1999年6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足于长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提高预防控制和诊断治疗水平,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我部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在实施培训过程中要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总结经验,认真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为落实全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3]70号)要求,立足于长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为防治工作准备充足的技术力量,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
1、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卫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非典”防治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掌握“非典”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使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熟练掌握“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与治疗规范、出院标准、隔离病区和病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正确使用常用救护设备;掌握院内隔离防护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减少院内感染。
3、使从事疾病预防与控制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流调人员,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流调工作力度,提高流调效率,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4、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村
(第3页,共7页)
医生)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可疑病人转运与初步处置原则,以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迅速采取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基础培训和分类培训,必要时进行强化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高。同时,根据对“非典”疾病研究的进展和疫情的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使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规范。
(一)基础培训:包括卫生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全体职工。主要内容为:“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二)分类培训:
1、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医护及相关人员
⑴临床医师。参与救治工作的各级、各专业临床医师。主要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基本知识、“非典”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和规范、呼吸及循环系统监测基本知识和技能、血气分析基本知识和技能、酸碱平衡紊乱的治疗原则、严重并发症(如呼衰、肾衰)的救治技能、ICU知识和技能、无创通气与有创通气技术以及心理治疗基本知识等。
⑵护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护理知识和技能、隔离病区管理及操作规范、病人管理、重症病人抢救基本技能、呼
(第4页,共7页)
吸支持的各项临床观察、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等。
⑶工勤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隔离病房的空间、地面、物品消毒方法和规范,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污物处理原则和方法,病人尸体的处置原则和方法等。
⑷放射、检验等医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相关放射、化验指标、“非典”病人检验样品采集、转运、保管规范,辅助检查设备消毒方法、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的要点。
⑸消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各种消毒剂的使用、配制、杀毒原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所用的消毒方法、如何检验消毒实效等。
2、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上述定点医院的基础培训内容、发热病人的就诊程序、“非典”临床诊断标准及诊疗规范、疑似病人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消毒隔离防护规范、隔离留观室的防护原则和管理、疫情上报制度和上报程序、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内容、病人转运原则等。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主要内容为:“非典”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基本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相关法律和法规。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卫生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侧重在“非典”的基本知识、临床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个人防护措施、可疑人员基本处置原则、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消毒和隔离的基本方法、相
(第5页,共7页)
关法律法规。做到能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非典”知识和科学预防原则,及时发现并上报疫情,迅速实施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各医疗组(队)在进入隔离病区前,流行病学调查后备人员在参与非典流调工作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并进行隔离防护的实战演练。
三、培训教材
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可选择下列教材:
1、卫生部组织录制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培训参考资料》光盘(一套7册)。内容包括:“非典”的公众预防;“非典”的诊断与治疗;转运“非典”病人的安全措施;医院的消毒、隔离与防护;预防“非典”医院内传播的消毒与防护方法;钟南山院士讲座。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教材(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4、卫生部制定颁发的有关防治“非典”的文件、规范和指导原则。
5、卫生部、科技部、中华医学会编印的有关“非典”防治宣传手册、折页等。
6、卫生部科教司指定、制作的其他培训教材和课件。
四、培训组织与安排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宏观规划,分类指导
(第6页,共7页)
和协调,各地市卫生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指挥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安排培训工作。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每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定点医院、后备医院的第一或第二梯队人员、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一线流调人员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在此文件下发后15天内完成。全体人员的第一轮培训工作应在文件下发后30天内完成。
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尽可能采取现代远程教育技术,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疫情不扩散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专家集中讲课、专题讲座、现场演示等方式。在培训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五、培训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市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预防机构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两级卫技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培训工作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医疗和教育资源,所需经费从各级“非典”防治经费中列支,任何培训机构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卫生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因为培训工作开展不力,影响防治工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第7页,共7页)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京财企一〔2001〕207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现对《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综〔1999〕1132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中“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权”修订为“出租汽车特许运营权”。
二、“出租汽车特许运营权”归市政府所有,企业在无形资产中不再进行核算。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