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12:55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第126号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三条 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细则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细则所称用户,是指计量水表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注册、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发生结算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水单位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正常、安全供水,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安全、完好的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用水、合理用水。

第五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地、沉沙地、引水渠、泵站、专用供水配电设施、公共输配水管道及闸门、闸门井、用户注册水表、净水厂、水源井、配水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城市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编制科学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计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建设、计划、财政、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坚持新建和更新改造并重的原则,适时提高综合供水能力,使城市供水设施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因城市发展需要新建或更新改造城市供水管网,所发生的城市道路掘动修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基本标准执行;掘动新建、翻建后的城市道路,掘动修复费按基本标准的两倍以下计收。

第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将供水工程建设投资费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供水工程建设投资费作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注册水表应当安装到户。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注册水表安装到户的要求设计、施工。设计单位设计水表安装在户外的,应当设计公共管廊(井)。

现有住宅注册水表未安装到户的,应当逐步改造,安装到户。

第十三条 用户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上部分供水设施,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所有;注册水表以下部分供水设施及表井,产权属用户所有。用户不得擅自改动注册水表及注册水表以上部分供水设施。

第十四条 在埋设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地面及其两侧各一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其他危害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及附近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按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意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第三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无塔供水、高位水箱、水塔、蓄水池、抽升设备等储存、加压设施。

第十七条 安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报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日23时至次日5时之间蓄水。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对二次供水水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委托其他专业单位管理的,产权单位应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水质监测站或者地方水质监测站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各类储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清洗消毒能力的,应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服务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下式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储存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或堆放垃圾等影响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

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高位水箱及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采取保证水质和安全的防护措施,采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保证供水管网的压力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当加强水质检测,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在按用水性质分类定价的基础上,可实行季节水价和阶梯水价,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水价体系。

第二十五条 新增自来水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供水设施的,包括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必须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近、远期用水规划及有关资料。

用水单位内部用水管网的设计方案,应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过户,原用户应结清所欠水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停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水费。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申请办理复装手续。中止用水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用户以不计量或少计量用水量为目的,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注册水表或在表前取水的,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户注册水表安装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生活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混合用水的,按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因用户占压表井或注册水表损坏,造成不能抄表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城市供水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按照国家规定暂停供水。用户交纳水费和滞纳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在48小时之内恢复供水。

用户对当月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复核,并在15日内答复用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已规定处罚的,按照《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未规定处罚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正在实施的损坏或可能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其纠正无效时,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9]35号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三定”规定》。《“三定”规定》印发后,三个部门在执行中对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等条文出现了不同的理解。

  按照《“三定”规定》由中央编办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的《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送去,请按此解释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三定”规定》中明确三个部门之间“划出”、“划入”的职责,请务必在年底前完成“划出”、“划入”工作,并将“划出”、“划入”情况向中央编办备案。凡“划出”的,“划出”部门不再对“划出”职责负责;凡“划入”的,“划入”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三个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2009年9月7日





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国务院各部门《“三定”规定》中规定:“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这一规定,现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作出以下解释。

  一、动漫管理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动漫的主管部门,对动漫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和日常管理,包括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三定”规定》中规定:“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此规定,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中“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仍由广电总局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是指动漫电影、电视剧,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在文化部对动漫的行业管理下,这三类节目由广电总局负责。

  《“三定”规定》还规定“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划入文化部后,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出版环节”是指动漫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动漫出版物的审批。

  二、网络游戏管理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三定”规定》中还明确“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

  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职责中“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批”中的“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是指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在互联网上网的游戏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这类出版物进行审批,其他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有关条文

  文化部《“三定”规定》中规定: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具体是指: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由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力量承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2009年9月7日印发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 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
量、标准)局,卫生、轻工业、商业、农业系统各有关主管厅(局、委、办):
近几年,碳酸饮料质量问题非常严重,自一九九一年以来连续两次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以下简称汽水)进行全国统一监督检查,合格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几,质量低劣的产品达百分之二十,消费者饮用这种汽水引起疾病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损害了消费
者的利益。据初步统计表明,目前全国汽水生产企业已达六千多家,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饮料生产的基本条件,有的厂房简陋、环境恶劣、设备落后,有的没有清洗消毒设备,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能力,无法保证其产品质量。
为迅速改变汽水产品质量低劣的状况,必须对汽水的生产企业进行整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对汽水产品质量的监督,促进企业迅速提高产品质量,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产品质量低劣的生产企业。
二、立即对有质量问题的汽水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各地可根据情况,由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轻工、农业、商业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汽水生产企业进行整顿。各地要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中旬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请各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卫生、轻
工、农业、商业等部门统一汇总当地的整顿情况,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各发文单位。
三、整顿的对象是一九九二年全国统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汽水生产企业,对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连续两年全国统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汽水生产企业要重点加以整顿。
四、对不具备生产条件、不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基本具备,但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准予生产,如仍达不到要求,
则停止生产,并吊销卫生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的企业,坚决予以查封。
五、凡申请注册从事汽水生产的企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不具备卫生条件的,不予核准。
六、行业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帮助和督促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各生产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加强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各销售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进货验收制度,不得收购和经销不合格产品。
七、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能,在生产季节加强对汽水产品的监督,从重处罚不合格汽水的生产企业及其责任者,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当地公告。



199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