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24:14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质[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组织编制,按期保质地完成编制工作。编制中有何问题,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联系。

  附件: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二○○四年三月


说 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专家委员会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市政等七个专业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73项,其中建筑专业15项,结构专业11项,给水排水专业10项,暖通空调、动力专业13项,电气专业7项,市政(城市道路)专业14项,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专业3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工程做法 适用于全国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楼地面,外、内墙、踢脚、墙裙、天棚、屋面等处的建筑作法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6 新编
2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建筑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标准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根据修编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图示的方法使设计人员更好地理解规范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面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总平面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04.12 新编
6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面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总平面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04.12 新编
7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建筑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式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待定 2005.3 新编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传统特色的小城镇住宅设计及构造 归纳、提炼几种代表我国典型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建筑,以标准图的形式指导当地小城镇的住宅建设 待定 2005。12 新编
9 标准图 楼梯建筑构造 各种新型材料、新形式的楼梯构造 北京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5.2 新编
10 标准图 汽车停车库建筑构造 各种停车库的常用建筑构造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 2004.12 新编
11 标准图 钢天窗架建筑构造 适用于采用钢天窗采光的各种轻重屋面的工业厂房,厂房跨度在15-30m范围内 北方交通大学 2004.12 新编
12 标准图 钢门窗 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用包括平开、上悬、中悬、下悬、立转、百页等形式的钢窗建筑构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3 标准图 感应式自动门 包括推拉、圆弧、平开、折叠等开启方式的感应自动门的选型及安装构造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4 试用图 外围护砌体填充墙建筑构造 轻质块材填充墙建筑构造(外墙) 待定 2005.3 新编
15 标准图 民用建筑环境景观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适合环境景观设计的,用图样的方法表达图面应表示的深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结构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结构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试用图 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 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详图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2005.6 新编
5 试用图 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 轻质块材填充墙结构构造详图,包括内、外墙 待定 2005.3 新编
6 试用图 现浇混凝土结构框架柱和剪力墙边缘构件构造钢筋选用图表 现浇混凝土结构中框架柱、剪力墙构选边缘构件及约束边缘构件的构造钢筋选用图表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9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7 试用图 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造 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地区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中的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包括组合梁和组合板的设计与构造 北京京冶建筑设计院 2004.12 新编
8 试用图 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 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的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中的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与施工工艺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 2005.6 新编
9 标准图 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 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构造及连接详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10 标准图 柱间支撑 单层工业厂房柱间钢支撑 待定 2005.6 新编
11 试用图 小型空心砌块系列块体规格 与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工程质量、组砌方式及保温要求有关的普通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等砌块的块体规格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给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管道倒流防止器安装 管道倒流防止器设置系统示例安装大样、产品规格尺寸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5.2 新编
2 标准图 建筑排水用金属管道安装 不同型号柔性接口管子、管件规格、尺寸、各种接口型式安装、系统节点大样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4.2 新编
3 标准图 给水排水国家标准图选用手册(一) 用管图表示设备及构筑物的安装尺寸,主要技术数据及相关设计要点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4 试用图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排水检查井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圆形、矩形排水检查井及其与管道的刚性连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2005.3 新编
5 试用图 混凝土模块式排水检查井 圆形、矩形、椭圆形、方背圆形混凝土模块式雨、污水排水检查井 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3 新编
6 标准图 架空过河平直管道 适用于市政给水排水架空跨越沟、渠、河道、洼地等障碍地段自承式平直管道、管道DN200-DN2600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7 标准图 建筑饮用净水工程 建筑饮用净水处理站的常用流程、设计参数及典型平、剖面布置图。管网的系统原理图和附件安装详图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给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9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时性图样——给水排水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10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给水排水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党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暖通空调、动力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互提资料深度图样——暖通空调、动力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暖通空调、动力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标准图 变风量空调设计及施工图集 变风量空调技术的设计选用,相关控制及主要设备及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公用厨房送排风设计施工图集 公用厨房送排风设计和环保设计及主要设备的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7 新编
6 标准图 太阳能集热系统及设备安装 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及主要设备的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6 新编
7 标准图 通风空调管道计算选用 通风空调,除尘之金属及非金属管道(圆形、矩形)管径,风速,动压,摩阴计算选用表 空军设计研究院北京安装公司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3 新编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液化石油气及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设计施工 中小型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储配站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 北京煤热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9 标准图 汽水集配器 汽水集配器选用安装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北京设备安装公司 2004.12 新编
10 标准图 蓄热水箱选用与安装 蓄热水箱设计选用及施工安装 国电华北电力设计工程公司 2005.3 新编
11 标准图 疏水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疏水装置性能及设计选用安装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12 标准图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条件及相关要求 各种压力管道设计的相关要求及技术条件,各单位申请压力管道资质时所需的技术内容 待定 2005.3 新编
13 标准图 风管吊支架 风管安装的吊支方法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2004.3 新编
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 在原图集11个智能化系统及机房布置、供电电源、设备安装的基础上,增加新技术新产品的内容,并精简已编入相关图集的某些图纸,缩减篇幅,保持其系统性、先进性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弱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5.12 修编
2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电气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浓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电气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4 标准图 建筑电气常用数据选用 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资料汇编,包括主要设计应用技术资料、指标、数据:常用图表、计算公式等内容,可提高设计及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电气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强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4.12 新编
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6 标准图 用户终端箱 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小城镇建筑工程等用户端常用的配电表箱、照明箱、插电箱、动力箱等,组合方案灵活,含有新设备新技术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照明学会 2005.3 新编
7 标准图 地下通信缆线敷设 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光缆等新型电缆、新型管材在室外敷设及在地下管道内和电缆井内的敷设方法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5.3 修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城市道路专业推荐的施工图绘制示例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标准图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 采用城市道路沥青路面定型结构图式,计算确定城市各类道路沥青路面在不同土质条件下的路面定型结构组合及基层厚度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缘石 城市道路工程常用侧石、软土基排水固结和软土地基深层处理方法的选用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4 标准图 城市道路——软土地基处理 常用的软件土地基浅层处理、软土地基排水固结和软土地基深层处理方法的选用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城市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主要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配筋、分块设计和计算简图及简表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6 标准图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预制触感导向块材的选用及人行道缘石坡道和盲道的设置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7 标准图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 按地面、地上两个系统和分离式、互通式两种交通功能划分出典型立交型式的构造设计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8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平面布置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9 标准图 城市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支持方式、防眩设施、隔离栅设施等的设计和制作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0 标准图 城市道路——附属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的台阶、护拦、边沟加固、栏杆等其它附属设施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2004.12 新编
11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拱 城市道路直线型路拱、抛物线型路拱、直线接执物线型路拱、直线接圆曲线型路拱的设计和选用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004.12 新编
12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人行步道铺砌 城市人行步道彩砖铺砌的选用及做法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3 标准图 城市道路——装配式挡土墙 城市道路工程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4 标准图 城市道路——护坡 城市道路工程各类护坡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防空地下室装配式防倒塌棚架选用图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2 标准图 防空地下室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加工图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试用图 防空地下室室外口部建筑方案选编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部、通风口部建筑方案选编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1 新编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汇发[2012]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国推广,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数据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境内银行应使用汇发〔2011〕49号文规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内收付款相关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并通过新的接口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
(二)对于在2012年8月1日之前发生,但尚未完成全部信息申报和数据报送或需要进行修改操作的业务,也应使用新凭证继续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已接收的旧格式接口数据文件的最后一次导入时间为2012年8月1日07:00。各银行应充分考虑机器时间差异、网络传输等因素,合理设置新、旧格式的数据报送时间和新、旧接口程序切换时间。
(四)对未通过新版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或有关准备工作未就绪的银行,应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中应急处理流程和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于2012年7月20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切换为手工方式,并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中的相关要求上报切换原因和接口方式恢复时间等内容,同时提前做好人员培训、权限分配以及网络、浏览器设置等准备工作,以便于8月1日起通过访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行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审核辖内银行的申请,于7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申请银行名单、切换原因和接口方式恢复时间等内容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五)关于汇综发〔2010〕122号文和更新后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操作手册》,银行可从网点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银行版(http://asone.safe:9101/asone)“常用下载”中“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栏目下查询。
二、明确境内居民间外汇同名划转业务数据的报送要求
自新凭证启用之日起,境内同一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及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收付(定期转活期等外汇存款期限转换业务或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的行内和跨行外汇同名划转业务,客户可不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但境内银行应报送相关信息。其中,付款银行应将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报送外汇局,交易性质申报在“909010同名账户资金转出”项下;收款银行应报送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通过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报送有关数据
(一)从2012年8月1日起,根据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规定已开立境外账户的企业,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互联网址为: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通过其中的“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收支和余额信息。有关使用方法见该网站“常用下载”中“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的操作手册。
(二)企业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末余额和当月发生的逐笔收支信息。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并将相关要求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企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1、物证、书证

第六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七条 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补充收集、调取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有关证据。

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条 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

2、证人证言

第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六条 证人作证,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性措施。

3、被害人陈述

第十七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适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等。

(三)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对于上述内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5、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十五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

(四)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第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7、视听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

(三)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

(五)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8、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

(二)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五)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对电子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三十条 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

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三、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

第三十二条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第三十四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

第三十五条 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

第三十八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确有核实必要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进行庭外调查时,必要时,可以通知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到场的,法庭记录在案。

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法庭可以庭外征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事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自首是否成立。

被告人是否协助或者如何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立功是否成立。

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情形的,应当审查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尚未查证的,应当及时查证。

被告人累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