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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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51号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开展日常职能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物资、工程和劳务的行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7号)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国管局按照这一原则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定采购计划并组织集中采购。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分析效益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及标准,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
  二、根据目前情况,暂将以下项目纳入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 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等物资。
  (二)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 大型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国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纳入上述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方式和程序,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各部门参与招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签订并履行合同。特殊情况,经国管局批准,各部门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暂未纳入上述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采购。
  五、各部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标准,认真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分别于每年5月和9月报送国管局,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和要求,国管局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编制并组织实施。
  六、采购资金属国管局核拨经费的,由国管局直接支付;采购资金中部分属国管局核拨经费或不属国管局核拨经费的,各部门应于采购开始前,将采购资金划入国管局指定的帐户,由国管局统一支付。
  七、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由国管局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各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国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八、经费归口国管局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团体,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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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国土、财政、规划、农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电业、教育、卫生、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综合整治的要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址、规划、建库、立项

  第四条 项目选址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其中,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未实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安排。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
  (三)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有利于减少农村粗放低效建设用地,节约用地指标,置换用于城镇建设。
  (五)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六)领导重视,项目所在地村民自治组织班子强,村民积极性高,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第五条 项目规划编制:市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域国土资源状况。村域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村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域内各类用地的总体结构与布局。重点是耕地、基本农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
  (三)村域建设布局。包括农村居民点建设总体布局、风格、规模、次序安排;村域内交通、电力、通讯、饮水、燃气、商贸、文化卫生站点等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安排。
  (四)村域国土综合整治。主要是村域内以土地开发整理为平台的山、水、田、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布局与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减挂钩置换方案等。
  (五)村域产业发展。主要是村域内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布局;村域内其他产业发展安排(如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休闲观光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等)。
  (六)村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是村域内生态用地的布局与生态系统的建设,包括村域环境污染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安排。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六条 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项目规划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其纳入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立项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
  (二)规划条件。项目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审查,已纳入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
  (三)增减挂钩条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潜力较大,项目实施后集体建设用地减少。
  (四)新增耕地条件。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扣除用于增减挂钩和农民住房安置占用的耕地)。
  (五)其他条件。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产业发展要求,体现规模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等。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报材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立项申请。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项目申报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规模、投资概算、新增耕地、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估算、产业发展、规模经营、农民意愿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
  (四)县级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项目涉及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论证意见。
  (五)县级财政部门整合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相关工程配套资金的承诺或社会投资者投资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六)产业化经营方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书。
  (七)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项目实施的签字表。
  (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建方案、拆建资金预算文件,农户同意按县政府房屋拆建方案进行拆建、调整承包地的签字表。
  (九)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立项报批。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提交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报批。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少于1:2000。
  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设计预算进行审查(初审)。市各有关部门按资金来源渠道具体负责相应子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查(初审),或按规定程序进行送审。共同对整个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把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准备。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公开招投标方案、工程监理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及标段的项目经理,对出现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或返工。中低产田改造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要按耕地质量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

第五章 项目权属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区范围。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属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进行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在市、县政府的统筹下,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项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聚合土地整理、增减挂钩、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等涉农资金集中使用,以项目设计和预算为依据,按照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等实际工程量确定。具体按《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有关规定拨付,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专帐,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从开始实施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续建工程除外)。工程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验。项目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农业、水利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初验合格后,市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资金来源渠道对相应子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项目行政验收评估。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规划、农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行政验收评估。申请项目行政验收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意见。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予以确认。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建立综合整治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完成项目规划编制任务、资金整合配套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土地综合整治各子项目同步组织实施情况、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项目未能按期按质完成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期内不再安排新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适度核减下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30日后施行。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2号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27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曲靖市科学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曲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必须与建设先进创新文化相结合,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尊重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按科学技术进步类和科技创新功勋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每年奖励科技成果总数不超过40项,科技创新功勋类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功勋类不分等级。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推荐工作。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中,总体指标达到市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科技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四)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科技项目的研制、创新、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研发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完成的科技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研究,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研究应用,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所研究应用,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出成效,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节 科技创新功勋类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功勋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 二)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三)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积极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功勋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热爱曲靖,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并活跃在市内外科学技术前沿,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开发工作。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依据以及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0人至15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或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由本人参与完成项目申请奖励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曲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曲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或在市内外资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创造发明、创新、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为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和科技创新功勋成果技术评价材料(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作出的评价意见);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创新、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同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报送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必须报送的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对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科技创新功勋类候选人应到专业评审委员会上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做出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报送来的异议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及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九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必须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功勋类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市科技局管理,由获奖者自主选题并经有关批准程序且只能用作科学技术研究。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由曲靖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每项一等奖5万元,每项二等奖3万元,每项三等奖2万元。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功勋奖授予的人数不超过2名;每项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每项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6个;每项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20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四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

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在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