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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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现调整和增设“卖出回购债券”等会计科目和核算手续,请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办法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暂行办法》的要求,制订《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办法》。
一、头寸资金运作会计科目设置
513“同业拆入”
本科目核算内容按照开行财会〔1994〕99号文的规定执行。
517“金融性公司拆入”
本科目核算内容按照开行财会〔1994〕99号文的规定执行。
514“拆放同业”
本科目核算内容按照开行财会〔1994〕99号文的规定执行。
518“拆放金融性公司”
本科目核算内容按照开行财会〔1994〕99号文的规定执行。
519“卖出回购债券”
本科目核算我行卖出所持有的债券,约定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或收益率(回购利率),将该种债券全额购回的交易。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和购买债券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17行,对应资产负债表中的“同业拆入”项目。
524“买入返售债券”
本科目核算我行买入某种债券时,约定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或收益率,再将该种债券全额返售的交易。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和购买债券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18行,对应资产负债表中的“拆放同业”项目。
526“自营库存证券”
本科目核算我行买入或卖出政府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等流通债券)时的交易。我行采用实际成本记帐法核算。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中第2页第19行,对应资产负债表中的“拆放同业”项目。
二、头寸资金运作有关损益帐户设置
917“证券销售”
本科目核算我行在债券现货交易中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差价。
本科目按证券种类分年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第5页第26行,对应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
在损益表中“营业收入”项下“手续费收入”后,增设“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反映本行证券销售的差价收入,发生亏损用负数表示。
在年度损益明细表“手续费收入”下增设“四、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发生亏损用负数表示。
在90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债券利息收入户”。
本明细户核算发生债券回购和债券现货交易时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明细户列国家开发银行年度损益明细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的第9项。
在904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债券利息支出户”。
本明细户核算发生债券回购和债券现货交易时产生的利息支出。
本明细户列国家开发银行年度损益明细表“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的第6项。
三、头寸资金运作会计核算手续
(一)拆借资金的核算手续
1.拆借资金的核算手续按照开行财会〔1994〕133号文的规定执行。
2.拆借资金利息的核算手续
拆借资金的利息,整月的按月利率计算,零头日期按积数计算。
(1)拆出资金的利息核算:按照拆出资金的本金、期限和利率计算出应收的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二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拆借单位,一联留存,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户
—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户
(2)拆入资金的利息核算:根据拆出单位的利息清单,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同业拆入利息支出户
—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二)债券回购的核算手续
1.正回购的交易:卖出某种债券时,根据债券回购的合同或协议,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卖出价)
贷:卖出回购债券(卖出价)
按约定日期购回该种债券时,会计分录;
借:卖出回购债券(原卖出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债券利息支出户 (回购与卖出的差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实际回购价)
或:××科目—××户
2.逆回购的交易:买入某种债券时,根据债券回购的合同或协议,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买入返售债券(买入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买入价)
按约定日期全额返售该种债券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返售价)
或:××科目—××户
贷:买入返售债券(买入价)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户 (返售与买入的差价)
(三)债券现货交易的核算手续
1.买入、卖出债券时的核算手续:
(1)买入债券时,根据批准文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自营库存证券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2)卖出债券时的核算手续:卖出债券时,根据批准文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贷:证券销售
同时,计算并结转已销售债券成本。
计算公式:
某种债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债券实际成本+本期买入债券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债券票面总额+本期买入债券票面总额)
本期卖出债券的实际成本=本期卖出债券票面总额×债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结转卖出该种债券的实际成本,会计分录:
借:证券销售
贷:自营库存证券
月终,将证券销售差价收入结转至本年利润。会计分录:
借:证券销售
贷:本年利润
发生债券销售差价亏损时,作相反分录。
2.认购、兑付债券时的核算手续:
(1)认购债券的核算手续:
购买某种债券时,根据批准文件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自营库存证券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2)兑付债券的核算手续:
购入的债券到期兑付时,按照发行利率计算出应收取的利息,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贷:自营库存证券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债券利息收入户



19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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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湘西自治州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碴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采石、挖沙、取土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临时用地原则。

(一)临时用地应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临时用地使用数量。

(二)临时用地应当少占用耕地、林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要落实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 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期满前15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临时用地资料。

(一)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电子坐标,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临时使用林地或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当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四)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合格的耕地复垦方案。

第六条 临时用地审批。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

(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

(四)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批准的,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可以批准的,及时办理审批文件,并组织确定用地范围;不能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私下与农户协商使用临时用地。

第七条 临时用地补偿。

(一)临时占用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应按年产值和使用年限进行补偿,年产值标准分别为:水田1650元/亩,旱地1050元/亩,专业菜地2600元/亩,专业鱼池2200元/亩。

(二)临时用地上的青苗,按州政发〔2011〕5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上涉及建(构)筑物拆迁的,按州政发〔2009〕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后地类标准降低的,按使用前后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差额予以补偿;不能复垦的,按原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八条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项目业主单位缴纳复垦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一)确需临时使用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吉首市:水田、专业菜地按20000元/亩,旱地按12000元/亩标准收取;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水田、专业菜地按16000元/亩,旱地按10000元/亩标准收取。

(二) 临时使用林地的,除按800元/亩缴纳复垦保证金外,还应按规定向当地林业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省内审批的,按每亩1500元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需报国家审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负责对复垦后的林地进行森林植被恢复。

第九条 临时占用耕地不能复垦且需要永久征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达到耕作条件,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单位没有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要求,对复垦土地验收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关于临时使用道路和水系的相关问题。

(一)临时占用道路的问题。由施工单位与县(市)建设指挥部、道路权属人签订道路使用协议,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恢复”的原则,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和使用完毕后的恢复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临时占用水系的问题。施工单位要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建设指挥部、权属人签订使用协议,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的水系,在根据设计要求正式恢复前,要采取临时措施,尽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单位要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工程和弃土弃渣,保护好水域环境,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第十四条 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审批、监管等工作。如临时用地使用存在遗留问题和临时使用道路及水系恢复不到位,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兜底解决。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临时用地管理职责,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198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回国和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华侨、港澳学生入境时,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侨务部门证明核发《回国或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免税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八毫米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各一件。对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应登记在《手册》内。
第三条 学生带进其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确属自用、数量合理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小汽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
第四条 学生带进一般学习、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放行。
第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李物品,分别按照《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和《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应在出境时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查核免税放行。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收寄的邮包,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 学习结业出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放行。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湾学生和外籍华人学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注:*根据海关总署规定,1988年9月改由学校所在地海关核发《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