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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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25号     2004年8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五月八日 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 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 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 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进行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 招标,分别报国务院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 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招标人具有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 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代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 适应的资格。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其中,采用邀请招标,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其中,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 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 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始 发出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14日。
编制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1日。
编制施工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 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 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 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 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 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发出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 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 审查。

第十五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 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分包单位的 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分包单位不得再分 包。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应当在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 体协议。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 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 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 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 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 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 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 提交履约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 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 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 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 投标人。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记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交通、建设、监察等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交通、建设、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举报或者投诉。
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20日内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 员会成员和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 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的;
(五)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 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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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知发〔2006〕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政务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知发〔2006〕19号),现将《中山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中山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山市专利资助办法》、《中山市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扶持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设立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发明专利奖,市专利奖包括以下奖项:(一)中山市专利金奖;(二)中山市专利优秀奖;(三)中山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专利奖励经费由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表彰等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五条 设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其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专利奖的评选、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专利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和奖励办公室,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技术、经济、法律、工业产品造型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中山市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市专利奖:
  (一)在申报前,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市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由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纠纷或者无效理由明显不成立的除外。
  第八条 中山市内单位或者个人,是指:
  (一)本市机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常住户口或者就业、就读、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九条 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专利金奖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重大的发明创造,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2.该外观设计专利是适于工业应用的具有突破性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3.该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专利优秀奖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的较大的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
  2.该外观设计专利是适于工业应用的较突出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3.该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优秀专利发明人评奖标准:
  1.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较强的发明创造能力,在科研及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
  2.是一项或者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者主要发明人,在发明创造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实质贡献;
  3.优秀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必须是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之一的项目发明人。
  4.其发明的专利技术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专利奖采取申请制,并经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单位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三)2名以上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拥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一条 申报市专利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对该项目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七)关系人生命安全的申报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审专家组;
  (二)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奖励名单,并对外公示,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四)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市专利奖各奖项颁发标准:
  (一)市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5万元;
  (二)市专利优秀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金2万元;
  (三)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不超过5名,每人奖金3万元。
  第十六条 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颁发标准:
  (一)中山市获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中山市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专利奖颁发标准: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
  第十八条 专利奖拟奖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奖励资金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市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单位、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在中山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对评选出的获奖项目、单位、个人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九条 凡在市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三)参与市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是指为促进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而设立的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经费用于计划项目的实施,经费从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指导、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申请列入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当是拥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
  (三)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四)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五)承担项目单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有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六)项目已有产品生产、销售,预计2年内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的专利技术水平代表了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相关产品或产业在技术、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创新,明显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第五条 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该项目的产业化资金投入在100—3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重点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该项目的产业化资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立项后,一次拨付;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立项后,分二次拨付,第一次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50%,剩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章 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计划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需原件核对)、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告文件;许可实施的,需提供许可合同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三)申请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计划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评定,并拟定项目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与申报书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按合同要求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并于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计划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担单位限期改正、终止合同、收回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如项目中止或失败,必须如实提供详细说明和资金决算报告,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计划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发明创造的保护,鼓励申请专利,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以及开展专利竞赛活动而给予的资助,资助经费由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格的审核、专利项目的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重点、优势企业的或者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第六条 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
  (二)需要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三)获国外或者港澳台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四)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及竞赛活动费;
  (五)其他需要资助的专利申请费用。
  第七条 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取的金额资助;
  (二)需要资助专利中介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每年不超过15万元,每件资助1500元;
  (三)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它国家及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或者地区;
  (四)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资助及竞赛活动费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五)其他资助标准以当年市政府主管领导的批复为准。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每年5月份或者10月份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分两次审核专利资助项目。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企业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入账的可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涉外专利申请还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所在地注册或者居住地证明。
  (五)发明专利代理费必要时还需提供实质审查请求书复印件及交费凭证。
  (六)其它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以及国外或者其它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等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并拟定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资助资金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各镇区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资助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科发〔2000〕40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专利工作体系,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行业,提高专利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开展专利宣传活动,加强专利人才培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在专利专项资金中设立不超过6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专利工作体系建设。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工作体系建设的评审、指导、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体系建设扶持经费的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 经费扶持的范围:
  (一)专利试点企业、行业的专利制度建设和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二)专利信息试点企业和行业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
  (三)专利中介机构建设和发展;
  (四)专利宣传活动和专利人才培训工作。
  第五条 申请列入市专利试点企业和行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专利试点企业应重视专利工作,有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拥有专利20件以上,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三)专利试点行业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知识产权保护章程和自律机制,并每年投入5万元以上的专利经费。
  第六条 申请列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以上专利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
  (二)建立了完善的企业专利工作体系和企业专利制度,其知识产权工作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申请列入市专利信息试点企业、行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企业或者行业应确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专利信息工作人员,每年有5万元以上的专利专项经费投入。
  (三)建立适合本企业或者本行业的专题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系统等必要的工作资源。
  (四)已拥有专利30件以上,企业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以及在技术、设备引进、合资、合作中,能利用专利文献了解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进展现状,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通过专利信息检索,避免专利侵权,并利用专利信息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和策略。
  第八条 市专利试点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专利信息试点企业、行业每年评定一次。市专利试点企业、行业和专利信息试点企业、行业试点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市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扶持经费的标准如下:
  (一)市专利试点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支持经费3万元。
  (二)市专利信息试点企业和行业每家支持经费5万元。
  (三)对在我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中介机构,每家支持经费5万元。
  (四)专利中介机构年专利申请代理量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且增长件数超过100件的,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经费。
  第十条 专利宣传活动和专利人才培训每年安排不超过20万元经费。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拟定项目名单,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监督检查专利体系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全数追回已申请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电冰箱,不包括冷藏箱和嵌入式、透明门展示用或其他用途的电冰箱。
(二)推广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国家标准GB12021.2《家用电冰箱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能效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产品类型 能效指标
冷冻箱、冷藏/冷冻箱
(BD、BC/BD) 能效指数≤50%
冷藏冷冻箱、
无霜冷藏冷冻箱
(BCD、BCDW) 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电冰箱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电冰箱数量不少于10万台;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元/台)
冷冻箱、冷藏/冷冻箱
(BD、BC/BD) 总有效容积≤120 L 70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130
总有效容积>300 L 180
冷藏冷冻箱、
无霜冷藏冷冻箱
(BCD、BCDW) 总有效容积≤240L 260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330
总有效容积>300 L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产品节能认证证书(含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电冰箱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级能效电冰箱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类型 序号 型号 气候类型 额定电压
(V) 额定频率(Hz) 额定功率(kW) 额定耗电量
(kW•h/24h) 总有效容积
(L) 冷藏室容积
(L) 冷冻室容积
(L) 其他类型间室容积
(L) 额定能效指数
(%)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
或节能认证证书号(含能效检测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冷冻箱(BD) 1
2
3
冷藏/冷冻箱(BC/BD) 4
5
6
冷藏冷冻箱(BCD) 7
8
9
无霜冷藏冷冻箱(BCDW) 10
11
12
1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 □单相 □三相
气候类型 □SN □N □ST □T
防触电保护类型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3 输入总功率(W)
灯额定输入功率(W)
冷藏室有效容积(L)
冷冻室有效容积(L)
其他间室有效容积(L) □ 冰温室 容积: L
□ 冷却室 容积: L
□ 1星级室 容积: L
□ 2星级室 容积: L
□ 3星级室 容积: L
□ 特殊间室 容积: L
总有效容积(L)
额定耗电量(kW•h/24h)
额定能效指数(%)
能效等级
4 冷 藏 室 □直冷 □风冷
冷 冻 室 □直冷 □风冷
冰温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冷却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1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2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3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特殊间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是否含有15L及以上容积、具有冰温区功能的变温室 □是 □否
是否容积大于400L并带有穿透式自动制冰功能 □是 □否
冷凝器形式 □外挂式 □平背式 □底冷式 其他
温控器形式 □机械 □电子
冰箱门数 □单门 □双门 □多门,门数
温控器安装位置 □冷藏室 □冷冻室
照明灯安装位置 □冷藏室 □冷冻室
隔热层厚度(mm)
冷藏室侧壁厚(mm)
冷冻室侧壁厚(mm)
制冷剂名称
制冷剂装入量(g)
发泡材料
冷冻能力(kg/24h)
照明灯最大功率(W)
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
重量(kg)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文字或数字或字母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能效指数 规格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冷冻箱 能效指数≤50% 总有效容积≤120 L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240L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无霜冷藏冷冻箱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240L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类别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品牌 规格型号 总有效容积(L)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小计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小计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240L  

小计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无霜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240L  

小计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