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知发〔2006〕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政务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知发〔2006〕19号),现将《中山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中山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山市专利资助办法》、《中山市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扶持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设立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发明专利奖,市专利奖包括以下奖项:(一)中山市专利金奖;(二)中山市专利优秀奖;(三)中山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专利奖励经费由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表彰等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五条 设立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其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专利奖的评选、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专利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和奖励办公室,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技术、经济、法律、工业产品造型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山市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中山市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市专利奖:
(一)在申报前,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市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由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纠纷或者无效理由明显不成立的除外。
第八条 中山市内单位或者个人,是指:
(一)本市机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常住户口或者就业、就读、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九条 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专利金奖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重大的发明创造,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2.该外观设计专利是适于工业应用的具有突破性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3.该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专利优秀奖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的较大的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
2.该外观设计专利是适于工业应用的较突出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3.该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优秀专利发明人评奖标准:
1.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较强的发明创造能力,在科研及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
2.是一项或者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者主要发明人,在发明创造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实质贡献;
3.优秀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必须是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之一的项目发明人。
4.其发明的专利技术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专利奖采取申请制,并经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单位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三)2名以上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拥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一条 申报市专利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对该项目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七)关系人生命安全的申报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审专家组;
(二)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奖励名单,并对外公示,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四)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市专利奖各奖项颁发标准:
(一)市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5万元;
(二)市专利优秀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金2万元;
(三)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不超过5名,每人奖金3万元。
第十六条 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颁发标准:
(一)中山市获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中山市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专利奖颁发标准: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
第十八条 专利奖拟奖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奖励资金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市知识产权局对获奖项目、单位、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在中山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对评选出的获奖项目、单位、个人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九条 凡在市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三)参与市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是指为促进一批具有市场潜力的优秀专利技术产业化而设立的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经费用于计划项目的实施,经费从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指导、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申请列入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当是拥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
(三)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四)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五)承担项目单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有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六)项目已有产品生产、销售,预计2年内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的专利技术水平代表了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相关产品或产业在技术、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创新,明显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第五条 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该项目的产业化资金投入在100—3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重点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该项目的产业化资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立项后,一次拨付;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立项后,分二次拨付,第一次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50%,剩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章 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计划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需原件核对)、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告文件;许可实施的,需提供许可合同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三)申请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计划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评定,并拟定项目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与申报书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按合同要求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并于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计划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担单位限期改正、终止合同、收回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如项目中止或失败,必须如实提供详细说明和资金决算报告,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计划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发明创造的保护,鼓励申请专利,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以及开展专利竞赛活动而给予的资助,资助经费由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年度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格的审核、专利项目的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重点、优势企业的或者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第六条 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
(二)需要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三)获国外或者港澳台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四)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及竞赛活动费;
(五)其他需要资助的专利申请费用。
第七条 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取的金额资助;
(二)需要资助专利中介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每年不超过15万元,每件资助1500元;
(三)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它国家及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或者地区;
(四)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资助及竞赛活动费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五)其他资助标准以当年市政府主管领导的批复为准。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每年5月份或者10月份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分两次审核专利资助项目。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企业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入账的可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涉外专利申请还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所在地注册或者居住地证明。
(五)发明专利代理费必要时还需提供实质审查请求书复印件及交费凭证。
(六)其它需要证明的文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以及国外或者其它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等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并拟定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资助资金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各镇区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资助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科发〔2000〕40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专利工作体系,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行业,提高专利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开展专利宣传活动,加强专利人才培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在专利专项资金中设立不超过6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专利工作体系建设。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工作体系建设的评审、指导、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体系建设扶持经费的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条 经费扶持的范围:
(一)专利试点企业、行业的专利制度建设和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二)专利信息试点企业和行业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
(三)专利中介机构建设和发展;
(四)专利宣传活动和专利人才培训工作。
第五条 申请列入市专利试点企业和行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专利试点企业应重视专利工作,有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拥有专利20件以上,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三)专利试点行业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知识产权保护章程和自律机制,并每年投入5万元以上的专利经费。
第六条 申请列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以上专利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
(二)建立了完善的企业专利工作体系和企业专利制度,其知识产权工作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申请列入市专利信息试点企业、行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企业或者行业应确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专利信息工作人员,每年有5万元以上的专利专项经费投入。
(三)建立适合本企业或者本行业的专题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系统等必要的工作资源。
(四)已拥有专利30件以上,企业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以及在技术、设备引进、合资、合作中,能利用专利文献了解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进展现状,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通过专利信息检索,避免专利侵权,并利用专利信息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和策略。
第八条 市专利试点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专利信息试点企业、行业每年评定一次。市专利试点企业、行业和专利信息试点企业、行业试点期限为三年。
第九条 市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扶持经费的标准如下:
(一)市专利试点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支持经费3万元。
(二)市专利信息试点企业和行业每家支持经费5万元。
(三)对在我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中介机构,每家支持经费5万元。
(四)专利中介机构年专利申请代理量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且增长件数超过100件的,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经费。
第十条 专利宣传活动和专利人才培训每年安排不超过20万元经费。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拟定项目名单,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拟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监督检查专利体系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全数追回已申请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1级的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电冰箱,不包括冷藏箱和嵌入式、透明门展示用或其他用途的电冰箱。
(二)推广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国家标准GB12021.2《家用电冰箱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能效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产品类型 能效指标
冷冻箱、冷藏/冷冻箱
(BD、BC/BD) 能效指数≤50%
冷藏冷冻箱、
无霜冷藏冷冻箱
(BCD、BCDW) 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电冰箱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电冰箱数量不少于10万台;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补贴标准
(元/台)
冷冻箱、冷藏/冷冻箱
(BD、BC/BD) 总有效容积≤120 L 70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130
总有效容积>300 L 180
冷藏冷冻箱、
无霜冷藏冷冻箱
(BCD、BCDW) 总有效容积≤240L 260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330
总有效容积>300 L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产品节能认证证书(含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电冰箱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级能效电冰箱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类型 序号 型号 气候类型 额定电压
(V) 额定频率(Hz) 额定功率(kW) 额定耗电量
(kW•h/24h) 总有效容积
(L) 冷藏室容积
(L) 冷冻室容积
(L) 其他类型间室容积
(L) 额定能效指数
(%)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
或节能认证证书号(含能效检测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冷冻箱(BD) 1
2
3
冷藏/冷冻箱(BC/BD) 4
5
6
冷藏冷冻箱(BCD) 7
8
9
无霜冷藏冷冻箱(BCDW) 10
11
12
1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 □单相 □三相
气候类型 □SN □N □ST □T
防触电保护类型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3 输入总功率(W)
灯额定输入功率(W)
冷藏室有效容积(L)
冷冻室有效容积(L)
其他间室有效容积(L) □ 冰温室 容积: L
□ 冷却室 容积: L
□ 1星级室 容积: L
□ 2星级室 容积: L
□ 3星级室 容积: L
□ 特殊间室 容积: L
总有效容积(L)
额定耗电量(kW•h/24h)
额定能效指数(%)
能效等级
4 冷 藏 室 □直冷 □风冷
冷 冻 室 □直冷 □风冷
冰温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冷却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1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2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3星级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特殊间室 □直冷 □风冷
间室名称
设计温度(℃) 特性温度(℃)
是否含有15L及以上容积、具有冰温区功能的变温室 □是 □否
是否容积大于400L并带有穿透式自动制冰功能 □是 □否
冷凝器形式 □外挂式 □平背式 □底冷式 其他
温控器形式 □机械 □电子
冰箱门数 □单门 □双门 □多门,门数
温控器安装位置 □冷藏室 □冷冻室
照明灯安装位置 □冷藏室 □冷冻室
隔热层厚度(mm)
冷藏室侧壁厚(mm)
冷冻室侧壁厚(mm)
制冷剂名称
制冷剂装入量(g)
发泡材料
冷冻能力(kg/24h)
照明灯最大功率(W)
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
重量(kg)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文字或数字或字母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能效指数 规格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冷冻箱 能效指数≤50% 总有效容积≤120 L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240L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无霜冷藏冷冻箱 能效指数≤32% 总有效容积≤240L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能效指数≤40%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类别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品牌 规格型号 总有效容积(L)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小计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120 L
小计
12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240L
小计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无霜冷藏冷冻箱
总有效容积≤240L
小计
240 L<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有效容积>300 L
小计
总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