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财税〔2002〕6号
海关总署:
为保证农药成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进口税收政策的顺利衔接,经研究,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4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2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107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大高学历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发挥高学历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的原则,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采取人才引进和智力引进相结合的办法,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长期调入,也可短期服务。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而本市又无法满足的层次比较高的实用型人才。主要指:信息技术人才、精通国际经贸的涉外人才、经济管理人才、社会科学人才以及适应我市行业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等。具体行业包括:教育、卫生、农牧、水利、石化、煤炭、环保、建筑规划、公路交通、文化艺术、财政金融等。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
1、取得博士、硕士学位能满足我市某一方面工作迫切需要的三十岁左右的高学历人才。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成果显著或取得重大荣誉的、能填补我市某一学科空白或攻克科技难关的、我市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年龄在四十岁左右的高职称人才。
3、在从事专业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开发带动新产业、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创新拔尖人才。
4、技术成果在我市有转让潜力、投资前景广阔的各类特殊人才和实用型高级技工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待遇:
1、对引进的人才,解决其安家补助、薪酬及工作启动经费,解决其配偶工作调动及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
2、对短期引进的人才,可按工作需要、工作任务及成果转化,劳动价值、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服务期限等,由主体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就待遇等有关事项协商产生协议,按引进人才的程序逐级论证确定。
3、对长期引进的人才,除正常执行我市现行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外,是否实行年薪制、月薪制,以及需要何种优惠政策、解决什么实际困难等事宜,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产生协议,并按引进程序逐级论证确定。
4、引进人才的单位若满编或超编,编制部门单列引进人才专项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程序:
1、引进人才须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先提出申请,报送市人事局和市编委办。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件、引进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关待遇及优惠政策和需要解决的相关困难和问题等。
2、对用人单位经考察有符合条件的拟引进对象,市人事局会同市编委办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视其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及同行专家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论证,并对拟引进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和专业水平测评。
3、对用人单位申请报告未涉及具体引进对象的,由市人事局负责考察符合条件的引进对象,并按程序会同市编委办及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综合考评。
4、市人事局和市编委办将申报引进的相关事项及拟引进对象的考评结果整理形成正式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5、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联合发给《庆阳市引进人才通知书》。
6、用人单位凭《庆阳市引进人才通知书》协助引进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有关协定事项。
第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人才引进业务的协调受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