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44:56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现公布《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玉溪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职能,结合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本单位各类岗位。
第四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特点等因素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
(二)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确定岗位职责,合理安排不同岗位的工作负荷,使职、责、权相统一,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最佳效能。
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岗位设置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不得突破。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比例,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管理和工勤岗位数控制在编制数的20%以内,财政定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控制在25%以内,各类岗位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一)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
(三)工勤岗位的设置逐步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  (一)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二)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单位性质、编制、内设机构名称;
(二)岗位设置种类及岗位名称;
(三)岗位人数及领导职数;
(四)岗位职责、权利及任职条件;
(五)岗位聘任及聘期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受聘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上工作,年龄满60周岁;女性职工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女性职工在工勤岗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办理退休时在该岗位上累计受聘满10年或连续受聘满5年,达到该岗位退休年龄的,退休费按照该岗位的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计发。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能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事部门分别对全市和各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  第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统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

铁道部


铁路统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适应铁路深化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运输生产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铁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大力推进统计体制和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采用现代化统计手段,提高铁路统计工作质量,减少差误。
第三条 要建立全面质量保障体系,在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资料上报、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统计质量管理,完善统计质量责任制,确保统计质量。
第四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报送不实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 各级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改善人员结构,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繁重统计任务的需要。各级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规定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他人进行修改。

第二章 考核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铁路统计考核的范围包括:
(一)现行全面统计报表;
(二)普查和抽样、重点、典型调查等专项调查的各种统计报表;
(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单据凭证。
第七条 统计质量主要考核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及时性,是指统计资料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拒报。
(一)迟报:月、季、年报从规定时限起,每超过24h,按迟报一天计;十八点统计日报超过规定时限,即按迟报一天计。
(二)漏报:按迟报处理,并应按规定补报。迟报天数从规定时限算至补报收到之日。
(三)拒报:属严重违法行为,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并按漏报处理,加倍计算迟报天数。
二、规范性,是指各种报表、记录、台账、单据等,在格式、登记、上报等方面,要做到规范化。
(一)格式。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格式;没有统一格式的,比照相应的格式,不得杂乱无章。
(二)登记。要规范登记方式(计算机录入或手工作业)和登记质量(工整、清晰、不得乱涂乱改)。
(三)上报。要按规定方式上报(报表、报盘或传输)。
三、完整性,是指按规定的统计范围、内容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做到不缺、不丢、不毁。
(一)不缺。种类齐全、指标填全、手续齐备(审核、盖章、签字)。每缺一项指标,按差错一笔数据处理,但不与数据逻辑差错重复计算。
(二)不丢。建立保管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保密,防丢、防盗。
(三)不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严禁不按规定销毁原始记录、台账、单据。
四、准确性,是指搞准、搞实统计数据。这是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要把原生性差错、再生性差错减少到最低限度,坚决杜绝人为性失实。
(一)原生性差错。这是数据源点产生的采集误差和偏差,从基础上影响数据质量,必须高度重视。要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把差错消灭在数据源。
(二)再生性差错。这是数据汇总、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登记与计算错误,同样会影响统计数据质量。要加强审核,确保准确。
(三)人为性失实。包括虚报、瞒报、假报、篡改统计数据,是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原生性、再生性差错(含逻辑差错和计量单位差错),原则上每错一个数记一笔错误,如果是因为一个差错导致数条错误,则按影响的数目计算错误笔数;对计量单位错误,每错一个指标值记一笔错误。在规定的报送截止时间后24h内主动更正数据,将不计算差错笔数。
对于人为性失实,按上述规定加倍计算差错笔数。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 按本考核办法,下列行为均属统计违章违法行为:
(一)无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单据凭证及相关资料的;
(二)迟(漏)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统计资料的;
(三)统计资料的格式、登记方式和质量、上报方式不符合规定;
(四)统计资料不全、造成丢失毁坏的;
(五)统计数据不准、失实的;
(六)强令、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七)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的;
(八)妨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九条 凡具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均要受到处罚。除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还要按《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铁路统计考核经济处罚标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标准》),对单位的处罚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凡列入铁道部有关经济考核办法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原则上对照该经济考核办法所定奖励标准的同等力度进行罚款,并扣回当年已拨付的奖励金额。当前主要考核货车占用,编组站中转车,分界口交接列车和排空敞车,限制口定量交接,红旗分界口交接列车和排空敞车,行
包,货物周转量,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今后凡新列入部经济考核的统计指标均按此办理。
(二)按统计数据的重要程度,分为100~500元、500~1000元、1000~2000元三个罚款等级。根据情况在每级范围幅度内取值。
(三)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按其影响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确定罚款。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标准》的统计指标进行考核时,按第十条所定原则,比照相近的指标办理处罚。
第十二条 在对单位执行罚款的同时,按《标准》规定金额的2%~5%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管领导给予罚款。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奖励的条件:
(一)在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新的科学计算方法,提出新建议并被采纳,取得进展和成效的;
(二)在保证统计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统计质量考核中未受到处罚的;
(三)写出高质量统计分析报告,提供统计优质服务,被本单位或被部采纳,或被评为优秀论文,或在部级、国家刊物上发表的;
(四)在部组织的各种统计评比中获得前三名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不怕打击报复,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的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六)如实向上级反映,揭发“以数谋私”行为,情节属实,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
第十四条 对具有第十三条所列各种表现之一者,给予通报表彰,各单位可根据情况给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考核。
(一)定期考核。对各单位报部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含日、月、季、年报,下同),按期考核登记,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结果。
(二)不定期考核。主要是结合统计周期性普查、每年一度的铁路统计执法大检查,组织自检、互检和抽查;有计划地开展统计质量的抽样、重点、典型调查;由统计监察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对统计报表、统计指标、统计执法、原始记录(含单据和台账)进行综合考核,随考
核登记,每半年公布一次考核情况和结果。
被查基层单位的统计质量,计入其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和部直属单位的考核成绩。
第十六条 通报表彰或批评,由部计划司商有关部门按规定适时发布。
第十七条 凡统计违章违法,由部计划司根据考核结果,商有关部门每半年分单位下达《铁路统计考核罚款决定书》(表式见附件二),由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将情况及时报部,部计划司对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对单位的罚款处理方式如下:
1.已得到奖励工资的,在工效挂钩结算时予以清算;
2.已多列清算收入的,在清算收入结算时予以扣除;
3.除上述情形外的,在营业外列支。
对个人的罚款,从其收入中扣除。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如有不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处罚照常执行。
第十八条 十八点统计日报考核由部计划司和电子中心共同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涉及统计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计划司核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前发计统(1993)2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铁路统计考核经济处罚标准
一、统计报表
(一)上报铁道部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含日、月、季、年报,下同),下列各项中所列情况,每一差错罚款100~200元:
1.数据逻辑关系错误、计量单位不准、指标缺项、审核手续不齐、数字涂改不清等五项,按错误的笔数计算罚款;
2.报送方式、登记方式、报表格式不符合规定等三项,按错误的张数计算罚款。
(二)上报的月、季、年统计报表,每迟(漏)报一天,分别罚款500、800、1000元,以报表张数结算;凡迟(漏)报次数超过三次及以上或拒报,加倍罚款。
二、统计指标
(一)凡列入铁道部有关经济考核办法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除扣回当年已拨付的奖励金额(或工效挂钩中的虚假工资、虚假成本、清算收入等)外,并按有关经济考核办法的奖励(或清算)标准的同等力度进行罚款。
(二)下列各项中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每差错一个数据罚款100~500元:
1.货物发送吨,精密和速报统计误差超过规定标准万分之一及以上者,按吨数计算罚款;
2.机车总重吨公里,按每万吨公里计算罚款;
3.检修车,运报二和车报一相比,误差在2%及以上者,按超过的百分点数计算罚款;
4.工业总产值(不变价、现价)、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产品产量、建筑业工程任务总额、企业总产值、施工产值、营业里程、投资完成额、实物工作量、新增能力等十项,按错误笔数计算罚款。
(三)下列各项中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每差错一个数据罚款500~1000元:
1.假报十八点装、卸车数(包括装了不报、未装先报、未卸虚报),按车数计算罚款;
2.客货列车正点率,按误差的百分点数计算罚款;
3.非运行机车(含其他运行作业),按误差台日数计算罚款。
(四)下列各项中的统计指标失准、失实,每差错一个数据罚款1000~2000元:
假报、错报使用车去向、定量交接数、排空敞车数、列车交接数,按车数计算罚款,性质严重者加罚。
三、原始记录
(一)未按规定设立、填写原始记录(含单据、台账,下同),按指标的缺项笔数,每笔罚50~100元。其中:
1.未按规定设立者,其缺项笔数按该记录应填指标数量计算;
2.未按规定填写者,其缺项笔数据实计算。
(二)原始记录在规定保管年限内丢损者,按上述未设立原始记录的规定办理。
(三)列车编组顺序表,司机报单,客、货、行包票据,除执行上述第(一)、(二)款外,凡经检查准确率不足98%(计算机制票、制表为100%),每差一个百分点罚100~200元,按差错百分点的数量计算。
四、统计执法
(一)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罚款2000~5000元;
1.虚报、瞒报、篡改、伪造、拒报统计数据的;
2.伪造、篡改原始记录的;
3.任意销毁原始记录或统计报表的。
(二)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加倍罚款:
1.利用职权强令、授意他人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2.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的;
3.妨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坚持统计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附件二:铁路统计考核罚款决定书

年 月 日 根据铁计〔1996〕78号文发布执行
---------------------------------------
|被 检| 考 核 情 况 |罚款金额| |
| |------------------------| |备 注|
|单 位| |考核项目|考核期|质量情况| 罚款理由 |(元) | |
|---|---|----|---|----|------|----|---|
| | | | | | | | |
|---| |----|---|----|------|----|---|
| | 定 | | | | | | |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 | | | | | | |
|---| 定 |----|---|----|------|----|---|
|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以上处罚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年 月 日前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执行单位: 经办人:



1996年7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2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3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