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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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
1992年6月17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行198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已经使用多年,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证件管理工作,提高证件质量和防伪性能,决定启用199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边境通行证”分汉文、蒙汉、维汉、藏汉四种文字版,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启用。1989年版“边境通行证”的使用有效期截止到1992年12月31日。请各地做好新旧证件签发、使用的衔接工作。
二、“边境通行证”的签发、验查和管理工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地在思想观念、工作部署和工作作风上与之相适应。“边境通行证”制度的改革既要积极大胆,又要科学慎重,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防止各行其是。
三、为方便内地与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人员往来,对“边境通行证”的签发、验查工作决定采取以下简化办法:
(一)以下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并由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可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在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党政部门驻外埠办事处(县、团级以上)工作的职工;
3.已在驻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
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的党政干部;
5.因紧急公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持县、团级以上接待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
(二)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从对外开放口岸入出境,需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可凭其有效入出国(边)境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行;国内公民出入国(边)境经由边境管理区时,可凭其出入国(边)境有效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行。
(三)边境管理区的居民,凭其居民身份证可在本省区的边境管理区内通行。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日期可签半年或一年,一年期的证件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1.常住或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公务人员;
2.与边境管理区内单位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被聘用,合同期或聘用期超过半年的人员;
3.居住广东省宝安、东莞、斗门、中山等县、市有经常出入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业务的人员。
(五)前往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进行长期工程建设,派出人员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公安部备案后,可定期派工作组去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为本辖区的援建人员办理证件延期手续或换发“边境通行证”。证件延期一次不超过三个月。续办证件要严格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等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边〔1990〕2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和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县、市公安局,经公安厅批准,可下设签证工作点或由指定的派出所代行签发“边境通行证”。
四、经上级批准,旅游部门组织跨国或跨省、区赴边境地区旅游的人员要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好“边境通行证”,旅行目的地不受理为外省、区旅客签发“边境通行证”。
五、查验“边境通行证”既要严肃认真严格检查,打击犯罪分子,保障边境地区的稳定,又要热情待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有条件已使用和准备使用计算机管理签发“边境通行证”的,证件填证人签字和加盖印章仍须手工操作。
关于“边境通行证”的签发、检验要求,除本文有新的规定外,其他仍执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0〕63号)中的有关规定。

附件:边境通行证签证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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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

=

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

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

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

×

×

退税比例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

=

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

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

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

×

×

退税比例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政策: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73号)停止执行。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八年四月三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3月5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民所有制中药企业增强活力,优化结构,进入市场,提高效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现结合中药企业的现状,对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根据《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要求,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方面,对《企业法》的一些原则规定作了具体表述,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条例》围绕企业进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制定了
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配套改革的各项规定,体现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加快各项改革步伐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于增强中药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将起到重要作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是中药企业今年的重要工作。
学习《条例》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抓住关键,拿出具体措施。各级中药主管部门要真正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取胜。为此,要求一九九三年底国有大中型中药企业都要达到按《条例》规定的新机制运作起来。
二、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经过努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供求变化的经营决策机制,适应商品生产经营的运行机制,适应科学技
术发展的产品开发机制,适应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适应国际市场的外向型机制,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自我约束机制。
贯彻《条例》的核心问题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有行业管理职能。根据《条例》赋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责与应当采取的措施,对应企业的十四条经营权,我们意见:
1.进一步下放中成药价格管理权限,根据中成药作价原则,由企业自行定价。中药材中麝香的购销价格、甘草的收购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杜仲、厚朴及黄连等二十二种大宗中药材实行收购指导价,其它药材收购价格全部放开。
2.国家指定的国营药材部门统一经营的药材品种除麝香、甘草等两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毒麻中药材等三大类外,其它品种一律放开,自由购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药市场的管理,着力抓好培育和发展中药市场体系。
3.打破经济区划,减少中药商品流通环节。提倡中药企业之间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内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和经销业务。
4.从一九九三年起对杜仲、厚朴的指令性计划调整为指导性计划。
5.企业用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涉及股票、债券、境外投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基建、技改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各级中药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
6.加速中药企业工业专用设备的折旧。企业可在现行折旧年限基础上平均加速20%~30%,计提的折旧基金可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发展生产。
7.终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企业管理中的升级、评比、评优活动,废止有关文件。
8.终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质量管理中的国家级、局级优质产品及企业质量管理奖评比活动,废止有关文件。
中药企业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经营自主权,放开手脚,开拓进取。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条例》提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同时要充分认识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所带来的动力和压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必须以高度的事业
心和责任感,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使企业的各项经营权真正得到落实。
三、深化改革,把企业推向市场
《条例》的颁布把企业推向了市场。对此,中药企业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组建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企业集团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发展企业集团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可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紧密型或半紧密型的集团。组建集团的模式,可以大型企业为龙头,
也可以产品为成头,或以药为主,多种经营,全方位发展,发挥优势互补的联合作用。防止把主管部门翻牌改成集团公司,干预企业经营权有落实。中药企业可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前提下,跨行业、跨门类、跨地区地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现由单一的以药为主向多元化综合性转变。
要开展投资、联营、中介、科技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开发服务。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中药外向型经济,不失时机地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大中型企业和集团公司要争取进出口经营权,增强创汇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可在境外自办、联办外贸、合资、合作企业。
理顺产权关系,大中型国营中药企业应通过法人化实行股份制。大中型国营中药企业要借鉴已实行股份制企业的经验,大力发展企业间参股融合。有条件的大型商业企业可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推动一批企业吸引外部资金,纳入新的机制,走向国际市场,发挥中药优势,提高竞争能
力和经济效益。创造条件,用两三年时间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组。引进“三资”企业运行机制,建立新的经营、分配、财务、产权等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企业要走向市场,就必须寻找一条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走向市场的生存和发展的道路。中药工业企业应摒弃长期以来依靠商业部门包产包销的依赖性而向自我发展型转变,建立一套信息预测、预报系统,新产品开发系统,以及对生产全过程实行监控的质量保
证系统,推进技术进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履盖率,从而有效地提高资产的增值率和利税的增长率。同时,要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了给中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市场保障,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中药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市场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要求,重新构造组合中药市场体系,有计划地兴建国家和地方中药主管部门管理调控的中药批发市场,适时发展中药期货市场、信息市场。加
强市场监督,依法管理。
贯彻《条例》要做到组织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中药系统中锐意改革、开拓进取、转换经营机制有成效的典型将跟踪调查,总结推广其经验,提供全行业借鉴。



199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