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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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管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层次的划分,按照省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
第三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会同省计划、经贸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分省、市两级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省重点办协助省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经贸、重点办、建设、财政、土地、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省计划、经贸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
(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五)组织、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第六条 省重点办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省有关部门筛选全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调度和有关的管理工作,调查了解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协调解决;
(三)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协调解决;
(四)就省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参与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并负责办理有关城市规划的审批手续;
(二)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监督和指导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手续;
(四)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征收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按照省计划部门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拨付预算内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并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安排资本金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预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三)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概算审查、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省审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建设中及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内容、规模和标准;
(二)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的合法性;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十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要求,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并确保本部门考核目标的完成。
省行业主管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协助项目法人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所属的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外部建设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单项工程年度施工计划,并对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审计部门对本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按照省重点办的规定报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市长或者副市长主管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并确保本市考核目标的完成。
市人民政府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供水、供电、移民安置等事项的协调工作,并保证征地拆迁、工农关系协调、交通运输、治安环境等外部建设条件的落实;
(二)负责市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协助项目法人选好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和外部建设条件,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织市管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责成市有关部门按照省重点办的规定报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
(五)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干扰、阻碍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内外市场情况,筹划拟建的建设项目,组织对拟建项目进行调查研究,邀请咨询、研究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应的铺底流动资金;
(三)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外部建设条件;
(四)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
(五)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拟建的重点建设项目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科学、先进、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各阶段的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将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保证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实现,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因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概算超支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八)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九)加强对设计、施工的组织协调,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单项工程的质量均达到设计规范、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
(十)对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原材料供应等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投料试车一次成功;非工业项目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十一)重点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建成、试生产合格后,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十二)重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十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按照有关部门做出的决定予以落实;
(十四)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并确保按期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 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具体奖惩办法,由省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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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作第二审辩护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作第二审辩护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9号《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作第二审辩护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对这类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有关上诉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也要审查其他同案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然后一并作出第二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为保障未上诉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允许不上诉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作第二审辩护问题的请示 〔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审判决后,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有的不上诉,但上诉期过后,未上诉的被告人又请律师为其作第二审辩护。对此,是否允许;对辩护人的意见,在裁定书(判决书)理由部分是否表述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对此,我院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未上诉的被告人提出要求请律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既然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在案件终审之前就不应受其提出上诉与否的限制。而且上诉权与辩护权不同。上诉权只有在上诉期内才能享有,超过上诉期限,就丧失了上诉权,不得再提起上诉。但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在人民法院审判的全过程(包括第一、二审)都可行使。因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被告人都有权行使辩护权并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对辩护人的意见和理由,在判决(裁定)书理由部分,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不采纳。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被告人,上诉期过后又委托律师辩护的,第二审法院不应允许。因为,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被告人不提出上诉,说明被告人已服判,并且丧失了上诉权,也就没有必要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以上两种意见,哪一种正确?请予复示。
1990年9月20日


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厂评审方法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厂评审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认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可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进行审核评定。 

第二章 重点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基础设施: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先进,并配套齐全,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清洁无污染;生产区的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又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地或饲料地,种牛场有青贮等配套设施;有资料档案管理、疫病诊断室及必备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技术力量:种畜禽场场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配备具有与生产、繁育、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及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有专门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畜禽品种:必须是对全省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经省级以上审定并批准命名的培育品种(系)或地方两种、国外引入良种或配套系。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猪场
    1、品种(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300头以上;品系达2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500头以上。
  (二)种牛场
    1、肉牛(含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15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3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6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5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5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   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2个;每个品系加系数不少于40个,测定母禽数不少于1600只;
    2、祖代场:母系成年母禽5000只以上(鹅500只以上)。
  (五)种马场       一级基础母马达50匹以上。
  (六)种兔场       一级基础母兔达500只以上(配套系600只以上)。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         基础母羊达150只以上;
  (四)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
  (五)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2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及经营管理
  一、种畜禽场应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制定有切实可行的选育计划和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根据选育要求建立核心群,按规定参加省种畜禽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种畜禽性能中心测定和场内测定,开展畜禽良种登记。
  二、品种来源清楚,良源丰富,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三、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鸡年更新率为100%;水禽年更新率50%以上;其他畜种年更新率保持15%以上。
  四、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继武国家标准有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五、出场种畜禽要有清楚的种畜禽畜场证明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家禽培育品种应提供产品的饲养管理指南。
  六、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技术资料: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并按年度整理归档,专人保管。
  一、种猪场要有母猪繁殖配种、后备猪生长发育、育肥猪肥育、屠宰性能测定、公猪精液品质监测、种猪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 
  二、种牛场要有母猪配种、产犊、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犊牛培育、种牛卡片、兽医防疫、种用公牛应有采精及精液品质,肉用牛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三、种羊场要有母羊繁殖配种、羊羔断奶坚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分析,绵羊(绒山羊)应有剪毛量、净毛率测定,肉用佯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四、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蛋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兽医防疫、肉鸡、肉鸭还应油料肉比、瘦肉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标的记录与分析。

第九条 种畜禽保健
  一、有防疫、消毒和疫病监测制度,并按照免疫程序定期进行预防注射,保证种群健康正常。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要纳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疫情监测计划,并有年度监测报告。
  四、场内设有病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种畜禽场应通过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属场由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省属场直接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表、申请报告、《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食品局核定。省畜牧食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书面材料初审合格场,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后的场,由省种畜禽管理委员会会审后报省畜牧食品局终审确定,授予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铭牌。

第十三条 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应在三个月前,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另行提出申请,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凡评定为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的场,将由省畜牧食品局予以登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