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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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五保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级民政、农业、财政、粮食、计划生育、商业、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区、乡共同做好五保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本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基本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者和孤儿。
有女无儿的老人,过去已享受五保的不再变更;过去未享受五保的,由其女儿赡养。如果其女儿确实无力赡养,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以实行五保,但其女儿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有养子或过继子的老人,其养子或过继子必须承担赡养义务。但其养子或过继子无劳动能力或入赘到女家,无力赡养老人的,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实行五保。
第四条 确定五保户须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委员会提名,群众评议,乡人民政府审查,区公所批准并发给五保供给证,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对五保户要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还要保教。保吃包括:粮、油、肉、菜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的正常供应;保穿包括:衣服、被褥、蚊帐和帽、鞋、袜;保住包括:住房安全清洁,危房及时维修;保医包括:有病及时治疗,医疗费实报实销;保葬是在

五保老人去世后妥善办理丧事。学龄孤儿应免收学费,保证按当地普及教育的要求,受到教育。还要使五保户有一定的文化娱、乐活动,有必要的零有钱,生活不能自理的要落实护理员。
对五保户的供给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由区或乡具体制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困难地区每人每年生活费应不低于二百四十元,口粮不少于四百八十斤。供给标准要随着群众的生活改善而逐步提高。
第六条 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五保户者要坚持集体供给。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的经费和粮食等,可以区为单位,或区、乡二级,或区、乡、村三级进行统筹。五保基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五保户的供给标准,向所属农户(含专业户、重点户及其他离土不离乡人
员)和区、乡企业提取;同时,可发动社会各界人土捐献和协助筹集。五保口粮应与当地的自筹粮一起统筹。向农户和区乡企业筹集的五保基金、口粮数额,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五保基金和五保口粮要设立专帐,专款、专粮专用。
对划给土地由亲属代耕包养的孤寡老人和残疾者,要由本人、代耕户和村民委员会三方按照当地五保户的供给标准签订合同,认真履行,区、乡干部应经常检查,发现赡养不落实的,要进行教育限期改正,或作为五保户改由集体供养。
第七条 对集体供给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由乡政府提请区公所批准,给予临时救济;需定期定量救济的,由县民政局批准。对重灾区的五保户,在发放救灾款物时,要予以重点照顾,以保证其生活。
第八条 举办敬老院是供养五保户的一种好形式。区或乡要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兴办。
敬老院必须贯彻依靠集体经济和社会力量,实行敬老养老,文明管理,民主办院的方针,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可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老人开展一些有益健康和力所能及的劳动生产,以改善老人生活。
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其各项经费和入院五保户保户的口粮、生活费、工作人员工资等按第六条规定的办法筹集解决。工作人员享受与当地区、乡企业人员同样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九条 维护五保户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五保户的遗产,按谁供给谁继承的原则处理。属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其亲友曾尽过一定赡养义务的,可从遗产中给予适当照顾。五保户生前有遗嘱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要把五保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以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经常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五保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五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歧视、刁难、虐待五保户,或玩忽职守,贻误五保户的供给保障,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以及贪污、盗窃五保户的经费、物资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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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01年度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批复

教育部等部门


教育部关于2001年度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批复


2002-06-23

教高函[2002]19号


  你们关于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2001年度教育部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本文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附件内容为准。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01年度教育部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北京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清华大学
080611W
计算机软件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邮电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理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方交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南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天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大连理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东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吉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复旦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同济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华东师范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南京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东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浙江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厦门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山东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武汉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华中科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湖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中山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华南理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重庆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四川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电子科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南交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云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安交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北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开封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09 ] 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长专线电话网络的高效有序运转,切实提高网络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市长专线电话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及时为民排忧解难,真正把“12345”市长专线电话办成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全市市长专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对于市长专线电话交办的事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被动或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退回重办:
(一)对于责任明确且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未解决到位,处理结果反映人不满意的;
(二)反馈格式不符合要求,如没有承办单位名称,没有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不全等;  
(三)反馈质量不符合要求,如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敷衍搪塞等; 
(四)凡市领导批示给单位领导,而在反馈材料中未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的;
(五)问题处理结果未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由基层单位直接上报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同一交办事项,因反馈结果不符合要求而被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连续2次退回重新办理的;
(二)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要求书面反馈,无特殊原因而未书面答复,又处理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电话交办5个工作日,书面交办10个工作日),又不向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说明原因,受到市长专线电话每月运行简报点名批评累计达2次以上的;  
(四)反馈结果与实际处理的情况不一致,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对群众来电(含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问题不及时办理,随意拖延耽搁,延误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因值班制度不落实或值班人员不负责任,贻误群众反映事项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七)在受理群众来电时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被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  
(八)值班工作人员擅自脱离岗位,造成值班空挡,联系渠道不畅通,群众有意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外,由市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重要来电(含市领导阅批件)不按时处理,受到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重要问题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催办2次(含2次)以上仍不反馈办理情况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且有条件办而拒不办理;对不符合政策、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问题,不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
作,或推诿扯皮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工作人员失职、泄密,致使来电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存在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六条 通报批评由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通报。原则上每季度通报1次。根据问题性质和轻重缓急,也可随时通报。
第七条 承办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情节较重的,由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汇总材料,呈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核,分别转送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市长专线电话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专线电话51个一级网络单位,二级网络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