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2:45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计划、规划、教育、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不少于原
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
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 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自办的中学、小学停办、合办、搬迁,需要调整教育用地时,须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学还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小学还须征得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
第十条 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按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
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或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划拨给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3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9月2日    财税〔2004〕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2.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予以退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中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经营企业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保证烟草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的规范进行,国家局再次重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4号)的有关规定,凡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分立、撤销,应报国家局审批,省级局不得自行作出决定。凡未经国家局批准成立的烟草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予进行资产的无偿划转。

  二、国家局不同意撤销地市级烟草公司或取消其法人资格。未经国家局批准自行撤销地市级烟草公司或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要予以纠正;已撤销县级烟草公司但未报国家局批准的,应补报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划转、取消财政户头以及专卖、工商、税务等手续。

  三、今后在撤销县级烟草公司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专卖管理与经营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