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转移产生污染的设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52:50   浏览:8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擅自转移产生污染的设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82号


关于擅自转移产生污染的设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请示》(湘环函[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根据这一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应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防治污染的责任。

某单位承租另一单位的生产设施,若该承租单位在承租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即应依法追究承租单位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3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据此,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移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缺乏资金、技术、设备或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而无法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环保部门可认定该单位“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并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五)项的规定,追究转移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平度市西阁乳胶制品厂与青岛橡胶联合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平度市西阁乳胶制品厂与青岛橡胶联合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7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你院鲁法(经)函〔1991〕94号《关于平度市西阁乳胶制品厂与青岛橡胶联合进出口公司的来料加工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本案中的来料加工合同是青岛橡胶制品联合进出口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经实地考察,决定在西阁村建立乳胶厂后,才由进出口公司与西阁村委会以西阁乳胶厂的名义正式签订的。在签订该合同时,进出口公司明知西阁乳胶厂尚待筹建,未取得合法经营权,不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因而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西阁村委会于合同签订3个月后开始履行义务。况且,在合同履行前西阁乳胶厂已正式取得了合法经营权并具备了履行合同的基本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本案的合同应当按有效合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实现两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以达到互相帮助发展两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并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通过交流国民经济各部的经验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双方将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交换有关情报,并派遣专家,以进行技术援助和介绍两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
  双方互相供应技术资料,不付代价,仅支付用于复制各种资料的副本所需的实际费用。

  第二条 为制定实现第一条内所规定合作事宜的措施和便于向双方政府提供适当建议,将成立中保委员会,由双方政府各委派员三人组成。
  委员会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

  第三条 本协定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双方在本协定期满的十二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声明愿废止本协定时,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于索非亚,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保加利亚文、俄文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如对于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周 竹 安                切·莫诺夫
      (签 字)                (签 字)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本国政府确认,双方经协商同意延长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
  本照会和贵部的照会即成为两国政府确认将上述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继续延长五年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馆章)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大使馆致意,并荣幸通知,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同意将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继续延长五年。
  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照会即成为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第三次确认的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保加利亚外交部借此机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以崇高的敬意。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章)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于索非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