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法律机制初探/卓泽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22:57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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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法律机制初探
卓泽渊

市场价格的法律机制是法律化了的市场价格机制的核心。它对整个市场法律机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大影响,是市场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作用于市场价格机制的表现和结果。构建市场价格法律机制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的极其重要的内容。然而,法律学与经济学研究都未能对此提供较为成熟的构想,本文拟对其作一个初步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市场价格法律体系的静态雏形

市场价格法律制度及其体系的建立是市场价格法律机制建设的首要环节。如何制定价格法律制度、构筑价格法律体系,学者们各执一词。在笔者看来,市场价格法律制度应是一个有机的法律子系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考察,它由不同类别的多个元素构成。这种多角度、多层面构架并不相互否定,而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价格法律体系作出的描述,有助于我们全面地检审价格法律机制,完善并建立更好的法律机制。

(一)从法律形式角度看,价格法律体系应是以有关价格的宪法性原则规定为最高指导,以价格基本法、价格行政法规和价格地方法规为基本内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重要补充和保障的整体。

1.有关价格的宪法性原则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价格法律当然不能例外。我国宪法确认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分配原则等对于我国价格法律具有先决条件和基本前提的重要意义。任何价格立法都必须以其为要据。

2.价格基本法。价格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价格的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性原则规定制定的,调整我国价格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其他一切价格法规的依据。在整个价格法律体系中,价格基本法是关键和核心,影响着整个价格机制、价格法律体系和价格法律机制。

3.价格行政法规。价格行政法规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依照宪法和价格基本法的规定,为了贯彻宪法和价格基本法而制定的调整价格关系的行为规则。其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价格关系的各个方面。它不是仅就某个价格关系作出的具体规定,而是就价格关系制定的综合性行为规范。

4.价格地方法规。价格地方法规是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以宪法、价格基本性、价格行政法规为指导和根据的,以调整本地区特殊价格关系为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价格地方法规应具有地域性和特殊性。它是特定的地方立法机关针对本地区价格关系的特殊情况制定的,在本地区范围内有效,而又不与上级价格立法相抵触的价格行为规则。地方价格立法的成立依据在于各地价格关系的特殊状况和特殊性质,在于宪法和法律的立法授权。

5.其他有关价格的法律规定。在宪法、价格基本法、价格行政法规、价格地方法规之外的,有关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税法、财政法、金融法、工资法、社会福利法等法律部门中,也存在着有关价格关系的法律规定。比如,其他行政法规中,可能有关于政府价格管理机关、价格管理权限以及价格行政违法行为等的规定;刑法中可能有关于价格犯罪行为,以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税法、财政法、金融法、工资法、社会福利法等中可能有对价格实行间接调控或处理价格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二)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看,价格法律体系应是以价格基本法为主导,由农产品价格法律、工业品价格法律、矿产品价格法律、交通运输价格法律、技术价格法律、生产要素价格法律和非商品收费法律等构成的整体。

1.农产品价格法律。农产品价格法律是粮、油产品购、销价格的形成及其管理的法律的统称。随着改革的发展,自由价格体制的形成,农产品价格基本上都由市场决定,法律的意义在于保证农产品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鼓励和扶植农业发展,法律主要应为农产品价格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和扶助措施,必要时得设立保护价格。

2.工业品价格法律。工业品价格法律在价格法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国家只对工业产品中极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行干预,而绝大部分工业品的价格都由市场调节。工业品价格法律的目的也旨在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引导并保证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

3.矿产品价格法律。矿产品价格在我国一向偏低,除了极少量是由供求关系导致的以外,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原有价格体制和产业体制所决定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国际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恢复,矿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对接必然会影响矿产品价格的变化。法律的引导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4.交通运输价格法律。交通运输价格较之其他价格具有自身的特点。国家对交通运输价格的形成、管理也许最终仍不能完全不管。因为极其重要的交通、运输事业总要由国有企业经营,国家对其价格的制定状况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市场价格秩序。国家法律对某些交通运输事业的管理,在整个价格管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5.技术价格法律。在技术市场中,专利和专有技术都是价格的客体。在专利转让、专有技术转让上都有一个收费的问题。法律应引导市场形成正常的技术价格,为技术转让提供一些基本的价格准则,以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

6.生产要素价格法律。生产要素本身并不一定具有价值,但它们却是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是价值得以产生的必要前提。生产要素的数量稀缺性和经营垄断性,使其具有了市场价格。作为生产要素的资金,价格表现为利息;土地,价格表现为地租;劳动,价格表现为工资,等等。如果这些生产要素没有价格,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生产要素会被无偿使用、被浪费。生产要素的价格研究在我国相当薄弱,生产要素的价格法律在我国严重缺乏,但生产要素的价格问题在我国已相当繁多,生产要素价格的法律调整是我国急需解决的现实难题。

7.非商品收费法律。非商品收费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复杂。其中包括旅游收费,民用房租费、旅店、宾馆、招待所收费,医疗收费,学生学杂费,公园门票费,电影、戏剧票价,以及洗澡、理发、照相费,过路过桥费等。这些收费的制定和管理尤其需要法律,甚至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
二、市场价格法律运行的动态构架
(一)价格形成中的价格法律

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从一个意义上说,就在于价格体制的改革。而整个价格体制改革的核心又在于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实现价格机制的转换,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既然是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当然不是纯而又纯的绝对市场价格,在某些方面也还必须存在一定的计划价格。唯其如此,价格法律在价格形成机制上的作用才显得特别重要。
由于我国长时期实行计划价格,在从全面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转换的过程中,价格法律必须作出如下努力。
1.依法建立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1)确认市场价格主体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原有的价格体制中,价格的决策权主要控制在政府手中,商品的真正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权定价。我国正在进行的价格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从价格的政府制定为主转变为企业制定为主。即是,除极少数商品和劳务由政府定价以外,其他所有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直接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价值、供求、自身利润自主定价。价格制定权的转移,已为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所确认,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问题不少。一是有的政府管理部门仍不愿放弃定价权利,二是有的企业在政府放权后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定价权利。结果,企业仍未能成为真正的价格制定主体,不能自主地进行价格决策。我们应运用价格法律将这一权利进一步具体化,防止政府管理机构定价权利膨胀或定价权利放而又收;引导企业自主地进行价格决策,自主定价,切实享有定价权利;保护企业自主定价权利,使其免受非法干预和侵犯。
(2)提供市场价格形成的转换条件

在我国原有的价格体制中,计划价格是最主要的价格形式,而计划价格中又以指令性价格为主。我国正在进行的价格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在于将整体的价格计划形成形式转变为价格市场形成形式,将计划价格为主的价格体制转变为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体制。法律在价格形成形式从计划形成方式向市场形成方式的转化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而且必须严格确定计划形成价格的范围,确保整个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形成形式占主要地位。同时法律还可以努力使计划价格的形成建立在实在的市场基础上,既反映政府意志,也反映价值和供求关系。在价格形成形式的转换过程中,旧形成形式惯性的依法遏止,新形成形式的依法建立都需要法律作出有效的保证。没有法律提供必要的条件,即使国家作出了价格形成形式转换的决策,社会价格仍将会在旧形成形式上滑行。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又是新的价格形成形式得以全面确立的促进器、助动力和推动者。
(3)更新价格形式的法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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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

深无办字〔2005〕15号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4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5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0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三)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四)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通过直接指配方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4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通信或者服务范围在深圳辖区内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通信或者服务范围超出深圳辖区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招标、拍卖方式许可程序
  1.管理机关组织招标拍卖;
  2.成交确认;
  3.招标拍卖中标者提出申请;
  4.管理机关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直接指配许可程序
  1.审批权限在深圳本级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业务处协调、预指配频率;
  (5)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监测预指配频率;
  (6)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2.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签发上报文件;
  (4)上报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5)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和呼号使用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有效期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2000年4月26日国无办〔2000〕9号)第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十三、收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02号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第二十条。
  (二)微波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第九条、第十条。
  (三)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
  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无管〔1996〕8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包括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国家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或《直放站技术资料表》(1份);
  4.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1份)或《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核定表》(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同意组建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的批复》(粤府函〔1989〕131号)。
  (七)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
  (三)《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四)《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五)《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六)《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七)《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八)《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
  (九)《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
  (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
  (十一)《直放站技术资料表》。
  以上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执照)。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其他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电台执照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发;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授权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电台执照。
  (二)除(一)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5.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批复申请人;
  6.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核发电台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法律依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三、收费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按年度征收无线电管理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有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4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讯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式进口
  1.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5)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
  1.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需要在国内使用的,需提供临时使用频率台(网)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第一次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4)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国无管〔1995〕1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月30日国无管办〔1996〕18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进关审查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业务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关批件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进关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进关批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用户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准在深圳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3份,打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研制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3月24日国无管〔1995〕8号)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无管办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有效期由其在批件中核定。
  法律依据:《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后,方可按核定的参数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信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无管〔1997〕12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3份,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该型号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
  (四)说明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五)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一)和(二)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型号核准证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无管办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时核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方可按核定的设备型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