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8:46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税总发〔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联系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和9月,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制定了体现“为民”要求的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各十条具体措施,以及体现“务实”要求的“三个实在”的十条具体措施。最近,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税务部门体现“清廉”的总的要求是要做到“三个禁止”,即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并制定了十条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现就全国税务系统严肃纪律、做到“三个禁止”、促进廉洁从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法禁贪 
(一)严禁滥用职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所有执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不准收过头税、转引税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等制度,不准擅自设定和违规办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准违规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二)严禁以权谋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不得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不得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信息技术运维服务和推广税控器具中与信息运维服务商相互串通谋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不得强行或变相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不得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中干预招标投标、违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不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三)严禁吃拿卡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和基层出资的旅游、健身、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收受纳税人和基层赠送的财物以及会员卡、消费卡;不得向纳税人和基层直接或变相索取财物,向纳税人和基层借钱和借占交通通讯工具、住房;不得报销私车保险、修理和燃油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二、服务禁懒
(四)严禁刁难税户。带着感情和责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得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敷衍塞责、拖延扯皮,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纳税人申请或受理后以各种借口拖着不办、延时缓办、给了好处才办;不得分次告知应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不得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问题不答复或随意答复,不得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得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
(五)严禁慢待基层。善待基层、关心基层、服务基层,对基层的困难和矛盾不得熟视无睹。对基层的请示要按规定在限定期限内答复,不得逾期或随意答复。对到上级税务机关办事的基层干部要热情对待,不得居高临下、言语粗暴、态度生硬,甚至不跑、不请、不送不办事。
(六)严禁不务大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增强全局观念,把服务大局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时刻都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工作。不能就税收论税收,不关心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关心服务总局战略要求,不关心服务国家改革开放。不得在服务大局上消极被动,不得在服务大局上光说不做,不得在服务大局上长期拿不出得到认可的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禁散
(七)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不能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严禁擅自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禁在网络等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和不当言论。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税务总局党组贯彻实施办法及其监督办法和零申报制度、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查重处。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八)严格管理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不得对上级税务机关出台的制度规定作选择性、变通性执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监督办法,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及从事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坚决治理纪律松弛、作风散漫等问题。严禁公车私用、公款请客等违规行为。严格外事管理,严肃外事纪律。
(九)严禁铺张浪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控制指标。不得违规超标购建、装修办公和业务用房,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配备、购买、更换车辆。不得借举办庆典、论坛、税收宣传等活动邀请演艺明星,追求奢华、铺张浪费。不得向基层和纳税人摊派强制购买报刊、书籍。不得借开会、调研、考察、出国、检查、培训之名游山玩水、变相公款旅游。
(十)严肃问责追究。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严抓严管,不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对违反党纪政纪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该查处的查处,不纵容、不包庇、不姑息。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廉洁从政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细化和落实好各项措施,领导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严格做到“三个禁止”,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升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为持续推进税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经贸委


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叶用途单一,属国家专卖品,必须根据烟草制品生产、出口和贮备的需要安排生产。烟叶的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对超过国家计划收购的烟叶税金要全部上缴中央财政。要贯彻扶优限劣的原则,逐步压缩不适宜种烟地区的烟叶种植面积,努力提高烟叶质量。在加强烟叶专卖管
理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以销定购,以购定产”过渡。
当前,烟叶收购工作即将全面铺开,各地要保证烟叶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加强烟叶收购和流通中的专卖管理,严格执行收购合同,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各种非法经营活动要严厉打击,以确保今年烟叶收购工作正常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5)14号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是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准确及时地采集宏观统计数据,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计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本着积极稳妥、 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做好各项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的工作。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

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会同中央编办对国家统计局直属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以下分别简称农调队、城调队和企调队,合称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支调查队成立以来, 及时搜集和反馈经济社会统计信息,为 党中央、国务院进行宏观调控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经济社会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统计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现行三支调查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三支调查队各自形成独立体系,不能形成合力,既造成资源浪费,又难以达到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调查网点分布不合理,没有形成完整的调查体系,有的地方重复建队,有的地方没有设立调查机构;调查队的独立调查能力和抗干扰能力不强等。

改革调查队管理体制, 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 是贯彻落实《统计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中央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国民经济核算水平;有利于实现集中管理、统筹调配力量,形成一支统一指挥、协调高效、 反应灵活的统计调查队伍; 有利于调整布局,避免调查队重复建设。

二、改革方案

(一)机构设置

1.撤销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各级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

2.组建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31个,副省级城市调查队15个,市(地、州、盟)调查队318个,县(市、区、旗)调查队887个。新组建的各级调查队原则上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一级别。

(二)职能配置

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的现有职能全部转移给新组建的各级调查队,并将逐步增加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重要统计信息的抽样调查任务,负责实施统计快速反应制度,承担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调查任务。同时,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统计调查和数据加工,为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和统计局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总编制数核定为19600名,比原有三支调查队编制精简约10%。各级调查队要通过深化改革,优化队伍结构,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同时补充一部分新生力量。

各级调查队的领导职数,由国家统计局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四)领导体制和干部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的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由中组部另行规定。

(五)经费和资产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经费来源,维持原三支调查队的经费渠道不变。各级调查队为地方服务的调查项目所需必要经费, 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改革调查员用工制度,逐步实行聘用制。

目前三支调查队使用的办公用房、各种设备、网络资源等资产,由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继续按原方式使用,其产权关系维持现状。

(六)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的业务关系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均接受国家统计局的领导,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又要完成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事项。 根据职能分工, 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不得重复建设和重复调查。各级调查队承担的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并向国家统计局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统计数据,按分工属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调查的,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数据为准。

(七)国家统计局三支调查总队改革和内设机构调整

改革国家统计局设在各地的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改革国家统计局三支调查总队,同时调整国家统计局内设机构。

1.撤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和企业调查总队。

2.国家统计局增设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和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组建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人员编制方案、 国家统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由中央编办另行发文确定。

三、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新机构筹建等问题,由国家统计局商中组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事部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 尽快下发执行。

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筹备组。筹备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国家统计局任命。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筹备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的组建工作。省级以下调查队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方案。

此项改革工作,原则上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各级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在改革过程中,地方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做好各项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