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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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安全防范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着因地制宜和有利于安全的原则实施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和治安、交通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对住宅主体与庭院安全防范设施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公安部门应参与住宅设计图纸的会审,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应予修改,否则不准交付施工。


  第五条 庭院安全防范设施施工所需资金纳入住宅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住宅防盗门所需资金由居住人承担防盗门与普通门的差价。


  第六条 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分户门应具备公安部门规定的抗破坏性能,单幢高层住宅安装经检测合格的防盗、防火、防寒的三防门;十层以下住宅安装经检测合格的防盗门,其中八至十层安装防火、防盗门。 
  (二)阳台、花台、雨蓬和邻近阳台的楼梯间窗洞,应采取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措施。
  (三)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其位置应尽量远离阳台、窗口边缘,并采用白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四)户外电表箱设计应加锁。
  (五)屋面和管道的检修口不得设计在户内。
  (六)住宅底层、顶层的外墙窗、阳台和临靠公共走道的窗口,以及下缘距相连平台高差小于二米的外墙窗口,应设置钢筋直径不小于十二毫米、间距不大于一百一十毫米的防护栏。
  (七)在单幢高层住宅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寓式管理的需要,在住宅底层设置不小于九平方米的治安执勤、电梯管理等人员共同使用的综合值班室。


  第七条 庭院安全防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通透式围墙或封闭式庭院。
  (二)设有消防车通道。
  (三)设置与居民区或小区管委会共同使用,面积不小于九平方米的门卫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列入公安部门验收的内容一并验收,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发布前的在建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负责增补安全防范设施,达不到安全防范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庭院安全防范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按本暂行规定有组织、有计划、分期分批补建。具有两个以上产权所有人(含异产共有)的住宅区的庭院安全防范设施,经住宅区管委会和公安部门协调,由各产权所有人按实有产权面积比例分担补建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宅庭院的栅栏、围墙、门卫室等安全防范设施,属产权单位所有,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损坏。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还可酌情处以损失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和住宅区管委会负责住宅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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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联合公告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联合公告

联合公告2009年第8号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101-4103,见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见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对以下情况,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开展相关业务:

  (一)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二)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直接或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至下游皮革制品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出口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并由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企业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上述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2)。

  对企业无法同时提供上述两项基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四、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见附件2)对生皮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并组织每三个月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环保考核细则要求的,立即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新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不予备案;对其正在执行的手册允许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

  五、海关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以及制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结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为企业办理生皮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管。

  六、对生皮加工贸易实行企业总量控制和进口总量控制。按照2005年进口实绩,每年允许开展生皮加工贸易的企业总数不超过229个,进口额度为66万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公历年度内批准符合条件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总量不得超过该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见附件4)。为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生皮加工贸易申请进口量,并逐单累计。

  对2005年之前未开展生皮进口加工贸易的新增企业,以及确有扩大生皮进口需求的企业,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根据年度进口额度的使用情况及企业新增和退出的总体情况,对其进口量予以核准。”

  七、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须按照上述规定逐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

   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6年第63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生皮加工贸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商产函[2006]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皮及半成品革商品编码 (略)

  附件2:《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略)

  附件3:《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略)

  附件4: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



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应倡导、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青年志愿服务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支教助学、帮孤助残、法律援助、抢险救灾、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三、青年志愿者是指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帮助的青年。青年志愿者应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成为一名注册青年志愿者。

四、青年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服务站和服务队等。志愿者协会是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是青年志愿者的注册机构,按照协会章程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工作。

五、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协会章程,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注重服务质量,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者标志。青年志愿服务应当按规定建立小时服务制度。

六、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制定完善志愿服务规章制度,对青年志愿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和其他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者组织间的交流活动。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为发生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七、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资助,保障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公益性宣传。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管理,接受政府和捐赠人、资助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建立青年志愿者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优先录用录取。对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及对青年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并可优先得到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以青年志愿者或青年志愿者组

织名义、标志进行违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