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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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现公布《德宏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德宏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德宏珠宝玉石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宝玉石饰品是指以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天然有机宝石和合成宝石、人造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及钻石、水晶、玛瑙、珍珠为原料,经过装饰性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 在本州行政辖区内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加工、销售的珠宝玉石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和管理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组织珠宝玉石饰品从业人员执业培训、考核和上岗管理工作。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处理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投诉。
工商、旅游、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珠宝玉石饰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费者有权就珠宝玉石饰品问题,向经营者查询,并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旅游等行政部门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申诉、投诉,接受申诉、投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 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珠宝玉石饰品质量进行监督,对举报、协助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功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根据举报者、协查者的意愿为其保密。
  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对质量管理先进和质量信誉好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第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置、监督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瑞丽检测站是法定的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本州辖区内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接受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的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工作,所出具的检验数据不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 经营珠宝玉石饰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珠宝玉石饰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和经营者;
  (二)明码标价;
  (三)单件饰品标价超过500元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附有彩色照片的检验证书或鉴定证书。无检验证书的标价超过500元的珠宝玉石饰品不能销售;
  (四)单件饰品标价在500元以下的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及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质量证明或依照本条第  (三)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营珠宝玉石饰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填充、染色、覆膜、表面扩散等方法处理的珠宝玉石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
  (二)用人工(合成、人造、拼合、再造等)珠宝玉石饰品冒充天然珠宝玉石饰品;
  (三)冒用其他经营者的品牌;
  (四)强买强卖、采用不正当手段引诱消费者购买;
  (五)其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凡是由我州边境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和导游必须有针对性的提醒游客境外购物的风险,并发放相关警示资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珠宝玉石饰品标价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从事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无效,并由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审查认可授权证书的检验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数据无效,由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伪造、篡改珠宝玉石饰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检验证书或鉴定证书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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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城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城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3〕4号

兰山、罗庄、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临沂城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八日
  

 

临沂城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临沂城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城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临沂市市容管理办公室是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市政、房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工贸开发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不得低于15%,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8%。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界定城市绿地区域,确定规划绿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具体指标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公共绿地按城市总人口人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
  (二)新区开发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新建机关、中小学校、医院、工厂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
  (四)新建疗养院、大中专院校、体育馆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
  (五)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改建的不低于20%;
  (六)新建主干道的绿化带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
  (七)新建城市主干道两侧要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城市城乡结合部要建设30-50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
  (八)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每侧30-50米的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以加宽到50米以上;(九)流经市区的沂河、祊河两侧要建设50—200米的绿化带,涑河、陷泥河两侧要建设50米的绿化带,护城河两侧要建设30米的绿化带。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且有可绿化空地的,必须绿化,不得闲置。
  对闲置的可绿化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绿化。确无可绿化空地的,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阳台等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批准后,确须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工程要和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验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新建工程准建手续时,应按照规定落实绿地绿化配套资金。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配套资金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绿化投资比例为:居住区开发建设,新开发居住区不得低于建设总投资的3%,旧城改造居住区不得低于2%;绿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审批。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来源:
  (一)属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重大绿化项目,由同级财政拨付;(二)属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道路绿化、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项目,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绿化资金中拨付;
  (三)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配套的绿化项目,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列支;
  (四)属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项目,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属本条㈠、㈡项外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项目,由权属单位解决。
  第十七条规划的公共绿地现属集体所有的,可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偿提供苗木,单位负责栽植和养护,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城市生产绿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经营苗木生产基地。
  城市绿化使用外地引进的种苗,必须经过植物检疫部门检疫,符合标准的方可引进。
  第三章城市绿线管制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二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二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二十三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凡临沂城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首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并加盖“绿色图章”;未经审查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要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规划竣工验收时,对擅自更改规划设计、降低绿地率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工贸开发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地养护任务量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城市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防治;养护单位不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防治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责令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钉、刻、攀折花木,采摘种籽、果实,穿行绿篱,践踏草坪;
  (二)依树搭棚、盖房、拴系牲畜、凉晒衣物;
  (三)在草坪、花坛、绿篱内或行道树下堆放物料,设置摊位;
  (四)倾倒垃圾、污水,停放车辆;
  (五)放养家禽、家畜;(六)挖沙、取土、采石、焚纸、筑坟;(七)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建绿、认养认管绿地、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和广告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因供电、通讯、供气、筑路、给排水等工程建设或维护需要修剪、移植绿化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修剪、移植费用,由工程建设或维护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绿化修复或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地所有权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其他设施的主管(所有)单位或公民可以先行修剪和扶正,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临沂城内古树名木(系指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理,并可按绿化项目投资的5-10%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绿地设计方案的;
  (二)违反绿化设计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按省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㈡、㈢、㈣、㈤项规定,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绿化补偿费,并可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
  (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1月9日印发


卫生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检发〔1991〕第2号 1991年5月29日)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3条:“本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解释如下:

  一、本项所称“健康证书”系指卫生部制定的(见附件)下列三种健康证书的任意一种:

  1.《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

  2.《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

  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二、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的,检查合格者,由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健康证书;或者按卫生检疫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有关健康状况的全部资料,由卫生检疫机关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认可,并签发健康证书。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一款第三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过去的有关解释,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均按本解释执行。

  附件:《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式样

附件:

          ┌──────────────┐

          │国境口岸交通工具服务行业人员│

          │              │

          │     健 康 证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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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______┌────┐│ │签证日期│检疫医师│国境卫生检疫│

│          │    ││ │    │签  名│ 机关盖章 │

│性  别______│  照  ││ ├────┼────┼───┬──┤

│          │    ││ │1.   │    │1.  │2. │

│出生年月______│  片  ││ ├────┼────┤   │  │

│          │    ││ │2.   │    │   │  │

│工  种______└────┘│ ├────┼────┼───┼──┤

│                │ │3.   │    │3.  │4. │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 ├────┼────┤   │  │

│  编号  字  第  号   │ │4.   │    │   │  │

└────────────────┘ └────┴────┴───┴──┘

┌────────────────┐ ┌────────────────┐

│                │ │     注 意 事 项    │

│  业经医学检查,健康合格,准予│ │1.工作时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

│                │ │2.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

│参加服务行业工作,特颁发此证。 │ │3.调动或离职时,应将本证缴还原工│

│                │ │作单位;            │

│  本证书自签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4.如有遗失、损坏,应该立即报告声│

│                │ │明作废和申请补发;       │

│                │ │5.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字、│

│                │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 ┌────┬────┬──────┐

│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 │ │签证日期│检疫医师│国境卫生检疫│

│                │ │    │签  名│ 机关盖章 │

│                │ ├────┼────┼───┬──┤

│                │ │1.   │    │1.  │2. │

│      健 康 证      │ ├────┼────┤   │  │

│                │ │2.   │    │   │  │

│                │ ├────┼────┼───┼──┤

│                │ │3.   │    │3.  │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 ├────┼────┤   │  │

│                │ │4.   │    │   │  │

└────────────────┘ └────┴────┴───┴──┘

              第1页                第3页

┌────────────────┐ ┌────────────────┐

│姓  名______┌────┐│ │                │

│          │    ││ │  业经医学检查,健康合格,准予│

│性  别______│  照  ││ │                │

│          │    ││ │参加食品、饮用水从业工作,特颁发│

│出生年月______│    ││ │                │

│          │  片  ││ │此证。             │

│工  种______│    ││ │                │

│          └────┘│ │  本证书自签证日起一年内有效。│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 │                │

│  编号  字  第  号   │ │                │

└────────────────┘ └────────────────┘

              第2页                第4页

       ┌──────────────────────┐

       │       注意事项           │

       │                      │

       │1.工作时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

       │2.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

       │3.调动或离职时,应将本证缴还原工作单位;  │

       │4.如有遗失、损坏,应该立即报告声明作废和申请│

       │补发;                   │

       │5.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字、国境卫生检疫│

       │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

       └──────────────────────┘

                       编号:AE

                          № 0397850

                国际旅行

               健康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FOR

            INTERNATIONAL TRAVEL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封面)

                注意事项

  1.本证必须有签证日期、医生签名、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2.出入国境或在居留地应随时携带,以备检查。

  3.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NOTE

  1. 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only if completed with the date of

issue, signature of physician and the offcial stamp of The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2. The owner must always keep this certificate with himself against

inspection of departing from or arriving in a country or at his place of

residing.

  3. Any amendment of this certificate, or erasure, ormisuse by other

person, may render it invalid.

                (封底)

┌────────────────────────────┬─────┐

│姓 名                         │  照  │

│Name                          │     │

├────────────────────────────┤     │

│性 别                    男/女  │     │

│Sex                     Male/Female │  片  │

├────────────────────────────┤     │

│出生日期                        │     │

│Date of birth                      │  Photo │

├────────────────────────────┴─────┤

│国  籍                              │

│Nationality                             │

├────────────────────────────┬─────┤

│身 高                     厘米  │ 备 注 │

│Height                     cm   │ Remarks │

├────────────────────────────┤     │

│体 重                     公斤  │     │

│Weight                     kg   │     │

├────────────────────────────┤     │

│血  型                        │     │

│Blood type                       │     │

│                            │     │

│                            │     │

│                            │     │

│                            │     │

└────────────────────────────┴─────┘

               (第一页)

┌──────────────────────────────────┐

│                                  │

│               出境体格检查             │

│      Reco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Departure      │

│                                  │

├───────────────┬──────────────────┤

│ 血 压       毫米汞柱│ 脉 搏          次/分 │

│ Blood pressure    mmHg │pulse rate        time/min │

├─────────┬─────┴┬─────────┬───────┤

│   发育情况   │      │   营养情况  │       │

│  Development  │      │  Nourishment  │       │

├─────────┼──────┼─────────┼───────┤

│   皮 肤   │      │   淋巴结   │       │

│    Skin    │      │  Lymph nodes  │       │

├─────────┼──────┴─────────┴───────┤

│         │视 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

│     眼    │    ----        Corrected----│

│         │Vision 右R          Vision 右R  │

│         ├────────────────────────┤

│    Eyes   │辨 色 力          其 他      │

│         │Colour sense         Others      │

├─────────┼────────────────────────┤

│  耳、鼻、喉  │                        │

│    E.N.T   │                        │

├─────────┼────────────────────────┤

│  甲 状 腺  │                        │

│   Thyroid   │                        │

├─────────┼────────────────────────┤

│   肺 部   │                        │

│   Lungs    │                        │

├─────────┼────────────────────────┤

│   心 脏   │                        │

│   Heart    │                        │

├─────────┼────────────────────────┤

│   腹 部   │                        │

│   Abdomen   │                        │

└─────────┴────────────────────────┘

               (第二页)

┌────────┬────────┬─────────┬──────┐

│   脊 柱  │        │    四 肢   │      │

│   Spine   │        │  Extremities  │      │

├────────┼────────┼─────────┼──────┤

│ 泌尿生殖系统 │        │    肛 门   │      │

│ Genitourinary │        │    Anus   │      │

├────────┼────────┴─────────┴──────┤

│  神经系统  │                         │

│  Nervous   │                         │

│  system   │                         │

├────────┼─────────────────────────┤

│  心电图   │                         │

│   ECG    │                         │

├────────┼─────────────────────────┤

│ 胸部X线检查  │                         │

│ X-ray exam.  │                         │

│  of chest   │                         │

├────────┼─────────────────────────┤

│  化验室检查  │                         │

│  Laboratory  │                         │

│   exam.   │                         │

├────────┼─────────────────────────┤

│  签证日期  │           使用期一年         │

│   Date   │       Expected period one year      │

├────────┴─────────────────────────┤

│                                  │

│                                  │

│                                  │

│                                  │

│    医生签字                 检疫机关盖章    │

│Signature of physician             Official stamp    │

└──────────────────────────────────┘

               (第三页)

┌──────────────────────────────────┐

│                                  │

│               入境体格检查             │

│       Record of Physical Examination for Entry       │

│                                  │

├───────────────┬──────────────────┤

│  血 压      毫米汞柱│ 脉 搏          次/分 │

│Blood pressure     mmHg │pulse rate        time/min │

├─────────┬─────┴┬─────────┬───────┤

│   发育情况   │      │   营养情况  │       │

│  Development  │      │  Nourishment  │       │

├─────────┼──────┼─────────┼───────┤

│   皮 肤   │      │   淋巴结   │       │

│    Skin    │      │  Lymph nodes  │       │

├─────────┼──────┴─────────┴───────┤

│         │视 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

│     眼    │    ----        Corrected----│

│         │Vision 右R          Vision 右R  │

│         ├────────────────────────┤

│    Eyes   │辨 色 力          其 他      │

│         │Colour sense         Others      │

├─────────┼────────────────────────┤

│  耳、鼻、喉  │                        │

│    E.N.T   │                        │

├─────────┼────────────────────────┤

│  甲 状 腺  │                        │

│   Thyroid   │                        │

├─────────┼────────────────────────┤

│   肺 部   │                        │

│   Lungs    │                        │

├─────────┼────────────────────────┤

│   心 脏   │                        │

│   Heart    │                        │

├─────────┼────────────────────────┤

│   腹 部   │                        │

│   Abdomen   │                        │

└─────────┴────────────────────────┘

               (第四页)

┌────────┬────────┬─────────┬──────┐

│   脊 柱  │        │    四 肢   │      │

│   Spine   │        │  Extremities  │      │

├────────┼────────┼─────────┼──────┤

│ 泌尿生殖系统 │        │    肛 门   │      │

│ Genitourinary │        │    Anus   │      │

├────────┼────────┴─────────┴──────┤

│  神经系统  │                         │

│  Nervous   │                         │

│  syste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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