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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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的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有关专家意见,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协商,现将各语种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下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考生可于2月2日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2008年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及考试后期工作,并做好2009年上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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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市人口准入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2〕15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城市人口准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城市人口准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梧州市城市人口准入暂行办法



为了扩大城市规模,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区“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1〕82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取消“农转非”计划管理后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公通〔2001〕183号)的精神,按照《中共梧州市委员会、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梧发〔2001〕51号)和《梧州市“十五”城镇发展规划》(梧办〔2002〕3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我市市区人口,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

(一)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并且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二)市区常住户口居民的配偶、子女及其父母。

(三)在市区购买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屋的,并且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四)在市区投资办企业(经商、建筑等)的,并且其配

偶、子女、父母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随迁。

(五)在市区单位、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工作并由所在单位、企业提供居住条件的。

(六)在市区投靠旁系亲属工作、生活,并由其亲属提供居住条件的。

(七)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上的,以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并且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八)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外地大专、中专毕业生。

以上迁入人口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参加。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户口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天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报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三)市公安局户政科接到报批入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答复审批决定,符合迁入条件的,当即发给准迁证。

(四)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在申请人送交迁移证后,2个工作日内办清落户手续。

(五)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收费标准

凡经批准迁入市区户口的,不论是非转非还是农转非,每人

(或同迁的每户)只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6元,户口落户时需新开户口簿的,另收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此收费为最终收费,有关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当事人在办理户口迁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收费可拒绝,并向监察部门举报。

四、享受待遇

非我市市区人口,其户口一经迁入市区,即为正式居民,享受我市市区居民的同等待遇。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我市制定的城市人口准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城市人口准入政策及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市公安局。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发布《矿用隔爆型直流电动机》等38项煤炭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关于发布《矿用隔爆型直流电动机》等38项煤炭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8年11月10日,国家煤炭工业局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煤炭工业部下达的1996年和1997年制定、修订煤炭行业标准计划,《矿用隔爆型直流电动机》等38项煤炭行业标准已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标准编号如下:
强制性标准:
1.《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MT111—1998。
推荐性标准:
1.《矿用隔爆型直流电动机》:MT/T767—1998;
2.《煤用双层伞形叶轮浮选机》:MT/T768—1998;
3.《边双链刮板输送机用刮板》:MT/T72—1998;
4.《矿用频分制开关量信号传输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770—1998;
5.《煤矿井口操车系统监控装置》:MT/T771—1998;
6.《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T772—1998;
7.《滚筒采煤机 型式检验规范》:MT/T81—1998;
8.《滚筒采煤机 出厂检验规范》:MT/T82—1998;
9.《采煤机用拖曳式电缆夹技术条件》:MT/T775—1998;
10.《煤矿机械液压系统总成出厂检验规范》:MT/T776—1998;
11.《悬臂式掘进机机载喷雾泵站技术条件》:MT/T777—1998;
12.《悬臂式掘进机 传动齿轮箱检验规范》:MT/T291.1—1998;
13.《回柱绞车》:MT/T779—1998;
14.《煤矿用喷射混凝土速凝剂》:MT/T780—1998;
15.《高分辨自动地电仪通用技术条件》:MT/T781—1998;
16.《煤矿机电设备温度传感器模拟量信号输出型》:MT/T782.1—1998;
17.《煤矿机电设备温度传感器开关量信号输出型》:MT/T782.2—1998;
18.《煤矿机械用浮动油封》:MT/T784—1998;
19.《金刚石复合片取心钻头》:MT/T785—1998;
20.《金刚石复合片不取心钻头》:MT/T786—1998;
21.《转盘钻机通用技术条件》:MT/T787—1998;
22.《MP型平板防水闸门》:MT/T788—1998;
23.《煤田钻探金刚石取心钻头》:MT/T789—1998;
24.《煤矿坑道勘探用钻机》:MT/T790—1998;
25.《水煤浆采样方法》:MT/T791—1998;
26.《水煤浆浓度测定方法》:MT/T792—1998;
27.《评定煤用筛分设备工艺性能的计算机算法》:MT/T766—1998;
28.《露天煤矿矿用自卸汽车适应性试验方法》:MT/T769—1998;
29.《岩体原位抗剪强度的测定》:MT/T793—1998;
30.《粗粒岩土大三轴抗剪强度的测定》:MT/T794—1998;
31.《岩土直剪流变特性试验方法》:MT/T795—1998;
32.《煤和岩石切割阻力的测定》:MT/T796—1998;
33.《岩土室内直接剪切强度的测定》:MT/T797—1998;
34.《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分类规范》:MT/T773—1998;
35.《煤矿用移动式膜分离制氮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774—1998;
36.《数值法预测矿井涌水量技术规范》:MT/T778—1998;
37.《沸腾炉灰渣制橡胶塑料补强填料技术条件》:MT/T783—1998;
以上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各地新华书店征订或与煤炭技术标准资料发行站(煤炭工业出版社发行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