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机械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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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机械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机械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3月1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令、法规,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化工机械产品的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化工机械企业以及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化机产品的生产单位。

第二章 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第一节 标准化
第三条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法令、法规的要求,负责本单位各种标准的制订、修订、收集、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企业的所有产品必须要有标准,新产品、创优产品、出口产品、以及量大面广的产品必须首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具有我国特色的产品除外并应得到部装备总公司指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认证。
第五条 凡产品已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不要再制订地方标准,但可以制订高于国家、专业(部)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没有国家、专业(部)标准的,除少数产品地方认为需要统一制订标准外,企业应制订企业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计量工作
第六条 各企业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按规定设立计量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长度、湿度、力学、电学等类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检验、修理等工作。要配齐必需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仪表,并使它们经常处于完好的状态。
第七条 各企业都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取得计量合格证书。凡末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不能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也不能评为部级优质产品,凡未取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不能申报质量管理奖和六好企业,其产品也不能评为国家级优质产品。

第三章 质量控制体系
第一节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化机企业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质量管理应动员全厂职工参加的全员管理,并贯穿在包括产品质量在内的企业各项工作质量管理计划的制订,以及实施每项计划各个环节的全部过程。
第九条 厂长应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在厂长领导下,企业可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做好综合性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车间(科室)应由主任(科长)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责任工程师,形成全厂的质量管理网。
第十条 企业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贯彻实施的监督。专职质量检验员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节 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取得相应的设计许可证后,才能承担设计任务。产品的设计必须按照有关的设计程序进行。搞好设计审查、标准化审查和工艺审查,设计图纸必须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接受用户来图加工时,必须对图纸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或不符合现行国家、专业(部)标准的图纸,应通知用户或设计单位按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对审查修改后的图纸,制造企业应负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要做好新产品的设计、试制、试验和鉴定工作。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具有按规定报批的产品技术标准,有齐全正确的技术文件,有产品鉴定合格证书及商标注册,有齐全的、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等。
第三节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所有产品均应编制经过审查、验证的制造工艺,对重要工艺和新工艺,必须进行工艺试验和评定。各种工艺应经过验证才能使用。
第十五条 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的要求是:
1. 原材料(包括钢材、焊材、生铁、焦炭等以及外协件、外购配套件)都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内容不齐全的,应按规定复验。
2. 用于压力容器制造的钢材、焊材、外协外购件等,应按照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复验,并做好标记移植工作。
3. 原材料的代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原材料的保管、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序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技术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各道工序、各个环节都必须做到有效的控制,并认真做好检验记录,由操作者、检验员分别签字盖章,才能转入下道工序。
2. 对关键工序,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质量管理点(停止点)。
3.巳凡属传动设备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空负荷试运转,凡有条件的要进行负荷运转,合格后方可出厂。
4.企业应对出厂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包括外协件、配套件的质量),每一种产品出厂技术文件均应齐全并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署批准后方可出厂。
5.产品的设计、制造文件及各种检验资料应统一归档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七年。
第十七条 各企业要按照化学工业部有关建设“无泄漏工厂”、“清洁文明工厂”的规定,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整顿好生产和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为加强质量检验监督,部设立的化工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化工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各企业要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把关,做到“五不准”: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也不得计算产量、产值。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已公布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不准生产。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第四节 产品销售后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向用户提供齐全、完整的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易损件目录、竣工图等。对出厂的产品实行“三保”,即保证提供优质产品、保证提供充足的备品配件、保证售后服务到现场。
第二十条 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是每一个生产单位的职责,企业应积极开展周到的现场用户技术服务工作,包括帮助用户安装、调试、开车,培训操作、维修人员,以及协助用户维修设备,供应用户所需的备品配件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信息传递和反馈系统,设立全厂质量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处理、传递和储存厂内外各种质量信息。做到信息传递和反馈程序完整、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准确齐全,并能及时整理分析、制订措施,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报部装备总公司。

第四章 质量管理工作
第一节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实行发放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件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1984)526号文件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没有取得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进行该产品的生产。化工机械产品要按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评审办法:
1.凡列人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计划的产品,企业在做好申请生产许可证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向部装备总公司提出申请。
2.部接受申请后,将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情况和产品质量等按有关规走进行检查评审。
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审批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4.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其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后再次申请。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5.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部装备总公司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复查。凡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下降者, 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和注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节 产品创优的评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主要产品开展创优活动。有创优要求的企业应于每年八月上旬将本单位三年滚动创优规划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报部装备总公司。
第二十五条 创优产品的获奖条件:
1. 产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稳定可靠、外型美观、便于操作维修、深受用户好评,有一定声誉。
2. 必须采用近三至五年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具有我国特色的产品除外),并得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技术委员会的书面认证。产品质量指标接近和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方可分别申请部级和国家级优质产品称号。
3. 产品必须有一定规模的批量和产值。一些大型的成套设备和单批产品必须经过一至二年运行试验。
4. 产品的经济效益(包括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必须显著,且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5. 企业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稳定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创优产品的检查评审,应由部装备总公司统一审查确认检查大纲,并经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行业检测情况亦做参考)。检测结果证明确巳接近或达到近年国际先进水平,方可评为优质产品。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国家或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部将随时到企业、或用户进行监督和抽查。如发现产品质量下降,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优质产品称号等办法处理。
第三节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经委和化工部有关规定,为表彰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企业,可通过评审获得国家级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质量管理奖。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法:
1.企业提出申请部质量管理奖, 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部。
2. 部组织从事质量管理诊断的专业人员按照《化工部化机企业质量管理奖检查评审实施细则》进行检查,提出推荐意见,报部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3. 企业申请国家级质量管理奖,必须在取得省(区、市)级和部级质量管理奖的基础上才能提出。
第四节 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要认真贯彻国家经委《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和化工部《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的评选,并挑选l-2个优秀成果于每年五月十日前报部装备总公司,装备总公司经过审查,推荐若干优秀成果参加化学工业部QC成果发表会。优秀QC成果的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办法的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企业由省市主管厅局负责检查和管理, 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装备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化学工业部机械制造局和设备总公司所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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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等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银行卡产业链初步形成。但是,我国银行卡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用卡频率、持卡消费比例、商户普及率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产业扶持政策缺乏、受理市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广普及银行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银行卡产业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反洗钱工作和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用卡环境、加强持卡人权益保护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有效提升本国银行卡产业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我国银行卡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原则是: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和规范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银行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银行卡消费相结合;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和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相结合;提高银行卡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和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相结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相结合。
二、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完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国务院正责成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银行卡条例》,要加快业务管理法规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制定相关配套规章。要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统一银行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规范银行卡支付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二)面向需求,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
1.鼓励推广公务卡。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应积极带头使用银行卡,在行政经费、差旅费等公务支出中使用银行卡支付,提高预算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控。
2.继续促进借记卡发展,稳步发展信用卡。进一步完善借记卡的功能,提升借记卡的服务质量,促进借记卡发展。在有效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前提下,稳妥发展信用卡。
3.拓展银行卡使用空间,推进银行IC卡应用。促进银行卡功能与其他行业应用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发展。有序规范以银行卡为介质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促进其健康发展。积极开发适合不同群体需求的品种,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5年版)新行业标准,推动银行IC卡应用的发展。
(三)促进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受理范围
1.加强受理市场建设。将完善用卡环境、推动银行卡普及应用作为当前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核心工作。以市场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指导,力争至2008年,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比例达到60%左右,大中城市重点商务区和商业街区、星级饭店、重点旅游景区要全部可以受理银行卡。全国大中城市持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比例达到30%左右。
2.规范发展受理市场。明确发卡机构、银行卡清算组织、收单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专业化服务机构等银行卡业务有关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加强对收单市场的管理,确保所有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被受理。健全专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银行卡业务外包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坚持银行服务合理收费原则,综合考虑成本、利润和风险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卡定价机制。按照市场化的发展要求,由各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定价。为鼓励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商户刷卡消费额等因素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商业银行要科学制定银行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成本核算,降低成本。
4.提高商业企业受理银行卡普及率。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商业、旅游、餐饮等零售和服务行业受理银行卡。
5.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有关部门应鼓励公共事业单位积极受理银行卡,促进银行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缴费领域应用。推动民航、铁路、公路售票以及医院、学校、加油站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和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领域受理银行卡。
6.拓展人民币银行卡境外受理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人民币银行卡受理网络向境外拓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人民币卡受理业务向具有使用需求的国家和地区拓展,逐步建立人民币卡的国际受理网络。商业银行和银行卡清算组织要积极、稳妥地开拓人民币卡境外受理业务,切实采取措施防范汇率、欺诈、技术等各类风险。
(四)鼓励市场化竞争,增强服务意识
1.鼓励竞争,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产业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在银行卡发行、受理、信息转接、机具布放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组织参与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探索改革银行卡经营模式,降低成本,提升竞争能力。
2.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并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作为银行卡服务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要建立满足市场和客户需要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吸引商户受理银行卡和公众使用银行卡。
(五)扩大联网通用范围,提高网络运行效率
1.巩固和提高联网通用成果。认真总结和推广近年来联网通用工作经验,将联网通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级市。确保所有银行卡机具都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严格遵守“一柜一机”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抓紧完善实施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加大对按照国际规范制定的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的推广力度。商业银行发行新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符合该技术标准,并尽快完成现有非该标准卡的换发工作。
2.提高交易网络运行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保证内部网络和跨行交易网络的运行效率,电信运营企业要保证交易网络的通信通畅,力争到2008年,全国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6%以上。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加快刷卡消费资金到账时间。建立高效率的差错、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机制,提高差错处理效率,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实现银行卡不良信息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
2.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银行卡技术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卡技术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范银行卡伪冒和欺诈交易,建立健全银行卡案件的报备、预警及通报制度。跟踪研究国际从银行磁条卡标准向芯片卡标准转移的趋势,按照“积极应对、谨慎实施”的方针制定相关策略,并带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3.有关部门要规范银行卡的准入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要有效防止商业银行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卡,使其发卡数量与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相适应。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卡数据处理及相关业务外包的准入和监管,特别是对外资机构在国内从事相关业务的问题要有明确规定,确保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安全。
5.公安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和商业银行等部门,建立防范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合作机制,坚持防范和打击并重,规范和治理并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犯罪的发生。
6.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安全风险管理,从技术手段、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商户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和反欺诈能力。要高度重视信用卡业务开办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可依照有关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防范信用卡风险方面的作用。要将保证持卡入安全使用银行卡作为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7.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根据反洗钱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银行卡交易监测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和技术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和跨境转移非法资金。
(七)制定产业激励政策,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1.研究出台财税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金卡金税工程合作。推动金卡和金税工程间的信息交换,促进信息资源与技术服务共享。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具有受理银行卡功能的金融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3.引导企业降低通信成本。信息产业部鼓励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银行卡交易通信收费进行优惠。
4.支持与银行卡相关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支持与银行卡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类通讯、集成电路制造、软件开发、运营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认定,有关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银行卡相关的各项技术和业务创新的专利保护。
(八)加强银行卡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做好推广普及银行卡以及防范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公众普遍掌握银行卡基本常识、积极作用和用卡安全知识等,增强参与、支持银行卡以及预防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策合力
银行卡产业发展牵涉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银行卡产业发展对改善支付环境、扩大消费、防止偷逃税款、维护市场秩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2006年底人民币银行卡业务全面对外开放,我国银行卡产业面临较大挑战,必须利用有限的时间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lO年上海世博会对完善用卡环境也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银行卡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指导本地区银行卡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银行卡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和推动本地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几点规定

机电部


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几点规定
1991年11月4日,机电部

为了认真贯彻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作如下几点规定:
(1)业余设计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有组织地在八小时工作制以外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或在完成核定的基本生产能力指标即全员人均年收入达到5000元以后所承接的任务。
(2)业余设计的报酬直接从业余设计收入中提取,最高不得超过业余设计收入的20%,其余80%计入单位收入。 业余设计收入发给个人部分,应按全部职工人数80%,平均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分配,超过30 元部分计入单位奖励基金。
(3)对有关业余设计的其他规定要求,应继续执行财政部等四个部委计设[1986]1275号文件印发的《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88)建设字第337号印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有关问题的规定》。
(4)本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有关业余设计方面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