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43:31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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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2日起,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办理证券大宗交易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业务,原大宗交易系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

4、为了鼓励投资者利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

5、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请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

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

7、原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人工办理方式不变,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 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用户申请

第六条 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成为交易用户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经本所批准,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变更或撤销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第十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下列类型的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定价申报;

(三)双边报价;

(四)成交申报;

(五)其他申报。

第十一条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第十四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将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调整为:

(一) 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第四章 成交确认

第十六条 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如下:

对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对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七条 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二)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回转交易与跨系统交易安排

第十九条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二十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公司债券,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2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债券(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1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权益类证券,T+1日在协议平台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债券(除公司债券外),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协议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平台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用户应当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本所对协议平台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协议平台相关清算交收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宜,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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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受到人们的关注,如其中“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电器产品举证责任的倒置”等都是消法历史上的首次规定,而其中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样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其一、形式上,《新消法》第55条是继《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后,第二个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的条文,这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其二、从内容上说,《新消法》第55条包括2款规定,第1款规定是对《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扬弃,变双倍赔偿为三倍,并以五百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而第2款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确认和进一步解释,有利于明确后者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尽管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惩罚性赔偿的影子,《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8—22条分别就利息超过一分的放高利贷者、不忠实的受寄人、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出卖人等,分别作出了予以4倍罚金、加倍罚金等规定。但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其后在美国法中得以完善发展起来。我国很早就规定了惩罚性赔偿,1993年的《旧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第一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随后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和第14条第2款都相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47条更是第一次使用了“惩罚性赔偿”词眼,宣告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次《新消法》出台,第55条则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这种形式理性,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词眼。

  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建立在主体人格平等的理论基础之上,以过错来限制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个人行为自由和矫正正义成为其价值中心,填补性损害赔偿自然就成为主要的责任形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抽象人格平等受到猛烈批评,人们开始关注具体人格的差别,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而实现中,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普遍发生,使得侵权责任法不得不对其价值定位进行重视审视,以填补性赔偿为主的责任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诉求,惩罚性赔偿制度渐渐成为侵权责任法责任方式的中一员。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传统的填补性损害赔偿,有其独特的优势。其一、补偿功能,传统的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害为目的,但却并不能真正实现补偿受害人的目的,在损害发生之时,法官在判决赔偿数额之时,“往往会打上折扣,又考虑赔偿金支付的时间折旧问题”,受害人拿到手的赔偿金与损害差距甚大。而在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之时,受害人的损失更是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填补的,比较而言,惩罚性赔偿制度则能更好实现这一功能,给予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其二、惩罚功能,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填补性赔偿制度最大的特点。在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时,侵权人付出的往往是一般侵权赔偿数额的几倍甚至更多,这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功能巨大,当然惩罚性赔偿适用也仅仅是针对侵权人恶意侵权造成严重后果才适用,但这种惩罚性力度是必须的。如在2003年11月14日,美国阿拉巴马州的一个陪审团,在阿拉巴马州诉艾佛森石油公司欺诈案中,裁决被告支付680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外加118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陪审团做出如此天价赔偿的理由也很简单,认为像艾佛森石油公司这样的大集团,如果不如此判决根本不能起到惩罚的作用。其三、预防功能,尽管传统的损害赔偿也有一定的预防功能,但是其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在产品质量、环境侵权频频出现的今天,侵权者所获利益与付出的侵权成本不成正比,两者之间巨大的剪刀差成为侵权者不断出现的内在利益动力,不剥夺此剪刀差难以达到真正预防之目的,惩罚性赔偿正好能达此目的。

  从这个角度看,《新消法》第55条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那么解读条文就变得非常重要。第55条包括两款规定,第1款实质上是《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升级版本,主要变化体现在惩罚力度的加强。该款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其一,变双倍赔偿为三倍赔偿,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要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其二,五百元垫底,如果按照前半句三倍赔偿所获赔偿不足五百的,以五百计算,这种兜底性规定无疑是对《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不足的弥补。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单价很低,双倍赔偿或者三倍赔偿根本对其没有威慑力度,而此次五百元兜底性规定,能够很好的威慑经营者的行为。当然,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之时,消费者首先要主动提出三倍赔偿,如果三倍赔偿数额不足五百,提请增加至五百。

  第55第2款的适用则需要做到内外兼顾。从第2款本身来说,既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有普通侵权赔偿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规定的就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第49条、第51条分别规定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条都是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在依据第49条、第51条提前损害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而从条文外部适用看,第2款必须要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协调,从某种程度上说《新消法》第55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延续和进一步规定,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扩大了适用的客体,《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是在第五章产品责任中,其适用的客体是产品,具体到第47条,适用的客体是有缺陷的产品,而《新消法》第55条第2款适用的客体不仅仅是有缺陷的产品,还包括有缺陷的服务,扩大了适用的客体范围;其二、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限度,《侵权责任法》第47条仅仅规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并无具体的确定方法,而《新消法》第5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为“损失的二倍”以内,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在缺陷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之时,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为所受损失的两倍以内,而所受损失则应依据《新消法》第49条、第51条来计算。

  总之,《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包括对过去双倍赔偿的升级,也包含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进一步确定,两款条文的规定有利于遏制经营者不诚信之行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南岸区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投资[2009]6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来,对严格市场准入和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需要,现对第29号令部分条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三条
  本条所称工程咨询业务是指第29号令规定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本条所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第六条
  本条是指凡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三、关于第七条
  第29号令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四、关于第八条
  本条所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其中依法取得乙级资格证书至少满2年。
  本条所称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资格后承担的与所申请的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咨询成果不少于5项,且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咨询成果中应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满5项,可以由相同专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量替代。
  本条所称无不良记录是指未发生过第29号令第三十条所列行为。
  本条所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是指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能分工,相对固定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学位)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总数不得少于60人,应据实申报。“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已按照《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的规定获得注册的人员。
  本条所称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所申请的每个专业必须至少配备7名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其中所学专业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与所申请的专业相符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注册专业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重复计算,注册了主专业和辅专业的每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只能算作1人)。

  五、关于第九条
  本条所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是指依法取得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
  本条所称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资格后承担的与所申请的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咨询成果不少于5项,且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咨询成果中应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满5项,可以由相同专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量替代。
  本条所称无不良记录,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其含义与对第八条的解释相同。

  六、关于第十条
  本条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能分工,相对固定地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本条所称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其含义与对第八条的解释相同。
  本条所称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所申请的每个专业必须至少配备6名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其中所学专业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与所申请的专业相符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注册专业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1人。

  七、关于第十一条
  本条是指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包括已经获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专业或服务范围,所申请事项均应从丙级做起。

  八、关于第十三条
  对本条所列31个专业所包括的内容明确如下:
  (一)公路(道路、桥隧、交通工程);
  (二)铁路(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三)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四)民航(场道、通信、导航、航管、供油工程);
  (五)水电(发送变电);
  (六)核电、核工业(核电站常规岛;反应堆、核燃料等);
  (七)火电(发送变电、供配电);
  (八)煤炭(矿井、洗选煤、煤化工);
  (九)石油天然气(油气地面、海洋石油、管道输送、油气库);
  (十)石化;
  (十一)化工、医药(化工工程、产品储运、矿山;化学原料药、中成药、药物制剂);
  (十二)建筑材料(水泥工程、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非金属矿);
  (十三)机械(含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汽车);
  (十四)电子(电子系统、基础件、微电子工程);
  (十五)轻工(造纸、食品、烟草、制糖、制盐、日用化工、家电、皮革、包装工业等);
  (十六)纺织、化纤(纺织、印染、服装;化纤原料、化纤工程);
  (十七)钢铁(冶炼、轧钢、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十八)有色冶金(有色、黄金、冶炼、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十九)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
  (二十)林业(营造林、林产工业、林产化学、生态环境、森林工程);
  (二十一)通信信息(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通信铁塔、邮政工程、信息化);
  (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视发射、传输、电影工程);
  (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四)水利工程(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围垦工程);
  (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港口、航道、通航建筑、水上交通);
  (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生态建设;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噪声防治、污染修复工程);
  (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
  (二十八)建筑(含人防工程);
  (二十九)城市规划;
  (三十)综合经济;
  (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申请,比如:旅游工程、商物粮、气象工程、国土资源、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新能源等)。
  以上各专业均涵盖了本专业相应的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内容。凡取得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单位,均相应具备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篇章和相应的评估咨询资格。
  申请第(六)、(十一)、(十六)、(二十三)专业资格,应按照核电、核工业、化工、医药、纺织、化纤、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分别申请。申请第(二十七)专业资格,应按照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分别申请。

  九、关于第十四条
  本条所称规划咨询,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申请人所提供的编制行业规划和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业绩可视同为规划业绩。
  本条所称评估咨询,包括对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咨询,以及规划和项目的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等。
  本条所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申请单位提供了与其名称一致的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证书,可以在其依法取得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体现相应内容。
  本条所称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分为全过程策划(不承担建设准备和实施阶段具体业务)、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全过程管理(可承担全过程策划和准备、实施阶段具体业务)四种类别。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除满足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在技术力量配备方面,还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且具备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的项目经理;在单位资格方面,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全过程策划:应具备规划咨询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格。
  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应具备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资格。
  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应具备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格,以及工程监理或设备监理资格。
  全过程管理:应具备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资格,以及工程监理或设备监理资格。

  十、关于第十五条
  本条是指申请综合经济专业应首先具备至少8个单项专业资格,且每个单项专业资格都同时具备规划、评估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三项服务范围中的一项。例如,每个单项专业资格都同时具备规划资格,则可申请综合经济专业的规划资格。在技术力量配备方面,除每个单项专业资格满足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综合经济专业还应配备至少4名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