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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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技兴市、人才强市战略,集聚国内外科技成果和创新人才(团队)等科技资源,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盐发(2006)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盐发(2009)1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通过研发试验,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成功产业化并获得可观经济社会效益的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设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在引进、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象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家教授、研发团队,引进科技成果和研发团队的有功人员,组织申报科技平台和产业基地的有功人员,省级以上各类创牌有功人员,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一名,奖金50万元;一等奖两名,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三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八名,奖金各10万元。
  第七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推荐申报制。候选单位和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或创新团队研发项目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证明;
  3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
  5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
  6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或企事业单位与创新团队签订的协议、合同;
  7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8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对象推荐书;
  (二)候选对象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建立创新机构和项目研发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同一候选项目、同一候选人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各推荐单位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退转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选与确认。
  采用定量指标评分方法,经专家个人打分和审核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同意后在媒体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公示发布方提出。
  第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公示或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通过评审和异议处理的获奖项目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安全危害,对生态平衡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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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

国药监注[2002]156号


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保证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及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造成管理混乱,现就国家药品标准品种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须符合第23号局令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二、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注册证号格式,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一并更换,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三、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注有效期的药品,可流通、使用至2002年11
月30日,若企业采用加盖或加印的方式标注了有效期的药品,可在该药品的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四、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1993年10月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收费、罚没项目,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和罚没收入。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清理,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
三、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有关罚没收入的归属,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执收部门,应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安排。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支出项目和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或变动。
执罚部门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了统一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性收费的收支情况,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增设“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反映行政性收费的收入情况,下面可按部门设置“项”级科目;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中增设“行政管理补助支出”“款”级科目,反映执行行政性收费所需的开支,下面可按部门设置“项”级科目。
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在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时,应使用“一般缴款书”。有关单位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缴库手续。
七、为保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司法机关办公、办案等所需的正常经费要给予保证。绝不允许行政、司法机关搞创收。在预算安排上对这些部门不得实行“差额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人员的报酬以及行政管理、办理公务等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办案等所需的特殊经费(含对办案人员的奖励),合理安排预算拨款,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八、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九、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罚没票据。
中央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收费、罚没票据,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收费、罚没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保管制度,并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十、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督和检查。对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办法或者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的,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