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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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8〕1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科技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呼和浩特市重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9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是指由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承担的,围绕本市的主导产业、《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开展的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重大技术产业化(专利),以及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
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拨款。
第三条建立重大科技专项的决策机制。成立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科技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领导工作。涉及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专项需经专家论证,报请市重大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决策。
第四条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和经费管理:
(一)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和课题特点,项目经费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作用。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三)科技局建立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财政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专利检索费、技术培训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专利检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技术培训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成果推广过程中进行培训发生的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支付方式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核定比例如下:管理费一般控制在5%以内,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编制项目概算,科技局对项目概算进行咨询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报财政局备案。
来源预算有自筹经费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的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说明。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条科技局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政府重大科技项目领导小组,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按程序公示。
第十一条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由财政列入市本级年度科技经费预算。政府重大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在科技局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并分批下达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科技局根据政府重大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决定的项目(会议纪要),与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合同书。项目(课题)合同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拨款实行分批拨付,第一批项目款全部合理用于项目后,再拨付第二批项目款。
第十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于次年的3月20日前报送科技局和财政局。财政局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决算报告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在研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局和科技局,由财政局和科技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及资产按照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及资产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市政府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科技局建立公共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库和共享平台,根据企事业单位需求由科技局协调实行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局、科技局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进行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科技局提出项目及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财政局、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通过后,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局将会同财政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局、财政局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呼和浩特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该项目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六条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科技局提出申请。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评估意见符合贴息资助条件的项目报请市重大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决定。
第七章其他资助方式
第二十七条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二十八条对已获得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未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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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严处理这种案件,现决定: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一再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修改为"……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8)8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泰省属以上单位:
《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国家规定不适于招标投标的,均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在我市安排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招标投标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工程监理等建筑经营活动的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指建设工程的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
(三)施工,指土木建筑、建筑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全部施工;
(四)设备供应,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图示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供应;
(五)建设监理,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程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监督管理。计划、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泰山区、效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工程直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
严禁以建设项目在本行政区域或以行业特点为由,强行承包或发包工程。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建设单位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
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单独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建筑经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登记;
(二)招标单位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送交投标申请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共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举行签疑会议,编制标书;
(七)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八)招标单位成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确定开标日期,报审标底;
(九)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额,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委托。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工程监理的建筑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市外建筑经营单位来本市参加者工程投标的,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单位简介;
(三)近年来单位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及其质量情况介绍。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单位确定的数额向其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其保证金应于评标结束后七日内退回;中标的,其保证金就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退回。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印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计划、工商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提名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履行评标职责。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举行开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场所公开进行。开标时,招标单位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
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开标后不得改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作废:
(一)逾期送达;
(二)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要求的;
(三)无投标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鉴;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定,主要内容不全或字迹辩认不清;
(五)投标单位未按时间要求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定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质量、工期、标价、措施和投标单位的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应当以评分、无记名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在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书和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承包合同,并报当地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当地建设、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件《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政发[1996]45号文件《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