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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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要求,切实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新余市公共机构2009—2010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市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驻市中央及省属单位(具体各单位见附件1);各县(区)、管委会及部门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考核目标: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全市各公共机构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节能工作。“十一五”最后两年2009至2010年,全市各公共机构人均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燃油消耗量逐年降低5%。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全市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约水、电、油、气的实际效果。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60分;另一类为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占4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五条 考核依据:全市各公共机构年度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和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燃气、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气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作为考核依据。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以经财务报销的车辆装饰、保养、修理等费用支出为依据。



第六条 考核方式:



㈠在能耗数据申报基础上,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日常考核为辅。



㈡集中考核工作一般于每年12月份进行,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考核。



第七条 奖惩办法:



㈠对节能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考核总分高低,评选若干“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㈡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且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试行。



附件:1.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单位名单



2.2009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单位名单



1


市 委 办





37


市中小企业局





73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


市政府办


38


市建设局


74


市公安局



3


市人大常务会办


39


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5


市民政局



4


市政协办


40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6


市司法局



5


市 纪 委(监察局)


41


市规划局


77


市残联



6


市中级人民法院


42


市人防办


78


市总工会



7


市人民检察院


43


市交通局


79


团市委



8


市委组织部


44


市环保局


80


市妇联



9


市委宣传部


45


市安监局


81


市文联



10


市文明办


46


市房产管理局


82


市社联



11


市委统战部


47


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


83


市科协



12


市委政法委


48


市公路管理局


84


市侨联



13


市委政研室


49


市粮食局


85


市红十字会



14


市直机关工委


50


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


86


民革市委会



15


市委农工部


51


市供销社


87


民盟市委会



16


市委老干部局


52


市物资总公司


88


民建市委会



17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53


市外经贸局


89


民进市委会



18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


54


市外事侨务办


90


农工党市委会



19


市委台办


55


市行管委


91


九三学社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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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


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 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其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原申请人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评论意见。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发生变化和倾销幅度已经降低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

  产品名称:铜版纸

  英文名称:Coated Art Paper(or Board),亦称Coated Woodfree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被调查产品的种类、克重范围、具体描述和主要用途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 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 话:86—10—65198439,65198924

  传 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济南军区


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
省政府 济南军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志愿兵转业交接工作,本着有利于部队建设与地方安置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军区需在河南省安置的转业志愿兵,按本“办法”实施,即济南军区需转业到河南省安置的志愿兵统由济南军区与省办理交接,济南军区所属部队不再向河南省的县(市)安置部门发函联系安置;河南省的县(市)安置部门也不再零星受理济南军区所属部队联系志愿兵转业安
置事宜。
济南军区需在其他省、市(不含山东省)安置的转业志愿兵和外区需在河南省安置的转业志愿兵,仍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条 济南军区所属部队各大单位于当年六月中旬,将本年度志愿兵转业计划上报军区。主要填报转业的人数、专业、入伍年限与去向(去向列到县,对要求异地安置的要注明理由),并附志愿兵转业对象花名册。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要单独列报,注明年龄、职业、职工所有制性质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调动志愿。
济南军区于当年六月下旬,下达志愿兵转业计划,并预告省安置部门。
第四条 济南军区所属部队于当年七月中旬,对志愿兵转业对象进行审批,并于七月下旬将转业志愿兵的档案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转业函告信”送军区审核。
第五条 志愿兵转业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服现役满十三年以上;
2、因战因公致残(发有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或因病(应附病历或驻军医院病情诊断结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
第六条 省安置部门根据军区预告的志愿兵转业计划,拟制转业志愿兵安置预案,并通报有关市、地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
第七条 济南军区于当年八月中旬派出移交组按预定的志愿兵转业计划,携带转业志愿兵花名册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转业函告信”向省安置部门移交。
省安置部门对转业志愿兵安置对象进行复审、接收,并与军区移交组共同研究解决交接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省安置部门于八月下旬向各市、地下达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并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置工作。各市、地于十月中旬将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名册及“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的复函”报省安置部门,省安置部门于十月底汇总移交军区。
第九条 军区于十一月上旬,将“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的复函”分别交各大单位。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上旬,转业志愿兵到地方报到。转业志愿兵的档案由各大单位寄各有关县(市)的安置部门。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的转业证书签发时间为翌年一月一日。
第十一条 在外地结婚的志愿兵转业时,原则上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等八部一九八三年七月十日《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执行,即“在外地结婚的志愿兵转业时一般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一九八三年七月十日前,
经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外地结婚的孤儿或因战因公致残的志愿兵,就可到爱人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二条 家属已随军的志愿兵转业时,其家属的工作安置,仍按国发〔1983〕16号文件第十条执行,即“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工作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地方接收单位对转业的志愿兵要热情欢迎,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本人专业、特长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四条 转业志愿兵交接过程中,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颁发之日起生效。




198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