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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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新余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要求,切实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新余市公共机构2009—2010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市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驻市中央及省属单位(具体各单位见附件1);各县(区)、管委会及部门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考核目标: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全市各公共机构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节能工作。“十一五”最后两年2009至2010年,全市各公共机构人均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燃油消耗量逐年降低5%。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全市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约水、电、油、气的实际效果。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60分;另一类为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占40分(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五条 考核依据:全市各公共机构年度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和耗油量指标,以供水、供电、燃气、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气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作为考核依据。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以经财务报销的车辆装饰、保养、修理等费用支出为依据。
第六条 考核方式:
㈠在能耗数据申报基础上,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日常考核为辅。
㈡集中考核工作一般于每年12月份进行,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考核。
第七条 奖惩办法:
㈠对节能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考核总分高低,评选若干“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㈡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且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起试行。
附件:1.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单位名单
2.2009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单位名单
1
市 委 办
37
市中小企业局
73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
市政府办
38
市建设局
74
市公安局
3
市人大常务会办
39
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5
市民政局
4
市政协办
40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6
市司法局
5
市 纪 委(监察局)
41
市规划局
77
市残联
6
市中级人民法院
42
市人防办
78
市总工会
7
市人民检察院
43
市交通局
79
团市委
8
市委组织部
44
市环保局
80
市妇联
9
市委宣传部
45
市安监局
81
市文联
10
市文明办
46
市房产管理局
82
市社联
11
市委统战部
47
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
83
市科协
12
市委政法委
48
市公路管理局
84
市侨联
13
市委政研室
49
市粮食局
85
市红十字会
14
市直机关工委
50
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
86
民革市委会
15
市委农工部
51
市供销社
87
民盟市委会
16
市委老干部局
52
市物资总公司
88
民建市委会
17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53
市外经贸局
89
民进市委会
18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
54
市外事侨务办
90
农工党市委会
19
市委台办
55
市行管委
91
九三学社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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