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05:07   浏览:9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29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市直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市直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市直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1、凡参与引进工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对市直税收贡献大小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对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奖。
  3、对投资现代物流、大型配送中心、旅游开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中市直地方留成部分的5%计奖。
  4、对引进民营资本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额达3000万以上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0.2‰,待项目建成后计奖。
  5、对引进来我市注册纳税的总部型贸易企业的个人,由市财政局确定奖励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奖金;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3万元奖金。


第二条 奖励办法及奖金来源

  7、对工业项目依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预奖和终奖两个阶段计发奖金。项目正式开工时,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含亿元)预奖5万元,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项目预奖2万元,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兑奖;其余奖金待项目正式投产见效并纳税后,扣除预奖部分计奖。其它项目年终一次性计发奖金。
  8、奖金列入财政预算,遵循“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由项目税收的受益财政出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及奖金分配原则

  9、对单位或个人引进符合奖励的项目,在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由引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材料向市招商局上报明确项目引资单位(个人)、第一引资人及相关引资人。
  10、由个人直接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全部奖励给个人;由单位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由单位分配给相关引资人。

第四条 奖金兑现程序

  11、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招商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对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奖励资金专项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12、对奖金核发情况,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13、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下下简称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营、集体和个体福利企业,福利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缺和智力缺损人员。凡开业三年以上的福利企业,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均为福利企业,福利企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兴办福利企业,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福利企业证书,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收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视为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
第五条 民政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加强管理、指导、扶持和监督,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办厂方向、疏通渠道、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监督、协调和服务作用。
第六条 举办福利企业的资金,主要采取集体投资、社会和个人集资,横向经济合作,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筹集。
企业经营方式,应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福利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完善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要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福利企业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和更新设备,开发新产品,提高经济效益。要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质量责任制,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第九条 福利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管好用好企业各项基金。遵守国家物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减免税后,减免税款额的70%以上列入企业发展基金,30%以下留作福利基金。因故停办的企业,其减免税款中列入企业发展基金部分应交民政部门或者主办单位,继续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直接办的福利企业和主管部门实行利润分成,坚持多留少提,给企业休养生息,其比例由各地自定,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纯利润的30%。提取的利润应主要用于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三条 福利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十四条 福利企业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应从工种安排和劳动定额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六条 计划、物资、银行、及各行业归口部门对福利企业的生产、建设所需资金、原材料、燃料、技术等,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帮助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福利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应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福利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证书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3日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已经1997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1997年3月13日




《四川省矿山安全管理罚款办法》已经1997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7年3月13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矿山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违反《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条例》所称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重伤事故和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 矿山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一)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使用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不按有关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四)不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上岗前培训的;
(五)安排没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五条 矿山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条 矿山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条 矿山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八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拒绝、阻挠劳动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故隐患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