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函
建质安函[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转发给你们,作为工作参考。请你们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研究制订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七月一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的通知
建质安[2005]56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现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2、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三条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建筑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违反安全法规的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和强制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委托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实行IC卡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当办理用于记分的天津市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信息IC卡,记分管理程序(含POS机)由市安全站统一编制下发。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本市(含中央驻津)项目经理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外地进津项目经理从办理资质进津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依据安全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6分、4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分值见附件),累计最高分值为20分。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安全执法人员均拥有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的权利。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必须予以记分,但对同一项目经理的同一违规行为市区两级执法检查中不得重复记分。记分执行程序如下:
(一)发现安全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二)按其违规行为在填写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违规项目经理签字后,利用POS机对项目经理IC卡进行记分操作;
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在记分抄告单的相关栏目中注明情况;
(三)将各自收录的违规记分情况于检查当日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
对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根据违规事实和整改通知单,经报领导批准后,在三日内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并送达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本人签收,同时直接将记分情况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安全站。
对安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记分执行程序同步实施。
第八条 市安全站应当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九条 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安全违规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市安全站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进行强制培训;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除进行强制培训外,还应当对其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强制培训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法规与相关知识。由市建委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安全违规记分情况,并按照市安全站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强制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 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1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强制培训。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市安全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2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和考试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脱岗强制培训和考试,同时可以暂扣其项目经理IC卡。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市安全站应当及时发还其项目经理IC卡。
第十八条 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原记分分值仍然保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的,每逾期一个月,记分分值增加1分。
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在本记分周期内自零分起重新记分。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被记满20分,经市安全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强制培训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20分后再次被记满10分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建筑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和安全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缺少的;
2.“五牌一图”未采取格式化设置的;
3.施工现场内有一处裸露地面未采取绿色防尘网遮盖的;
4.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压尘的;
5.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散体材料有1处底脚未砌筑50cm高度围挡的;
6.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砂石等散装材料有1处未采取苫盖防尘措施的;
7.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未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施行定置管理的;
8.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废弃物未采取容器卸地的;
9.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警卫室的;
10.对非本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有1人未进行登记的;
11.施工现场人员有1人未佩戴表明身份胸卡的;
12.施工现场未设置饮水设备的;
13.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厕所未采用水冲式的;
14.生活垃圾未采用封盖密闭容器的;
15.施工现场未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的;
16.现场伙房有1处燃烧木材或煤炭的;
17.现场食堂炊事人员有1人未持有健康合格证的;
18.施工现场宿舍有1处采用通铺的;
19.施工现场宿舍未按规定要求,每间超过15人住宿的;
20.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检查,每1处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
21.对从施工现场驶出的车辆带泥未实施冲洗的;
22.施工作业面余料未及时清理、随意抛弃的;
23.宿舍间甬道未采用硬化铺装的;
24.宿舍间未设排水系统,乱泼乱倒垃圾、污水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封闭式实体大门的;
2.施工现场内道路未硬化坚实的;
3.采用1辆未加封盖的工程车辆运输工程垃圾或者工程土的;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带安全帽的;
5.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防护,有1处未采用标准定型化防护设施的;
6.施工现场有1处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7.在禁止施工作业时间内施工,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8.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
9.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围挡未采取全混凝土地面的;
10.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未达到封闭、分步实施或者规定标准的;
11.施工现场未设排水系统的;
12.在规定区域未按规定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灰土或露天堆放水泥的;
13.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准确位置前盲目施工的;
14.未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的;
1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与职工宿舍、现场围挡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16.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未设置隔离设施,未满足安全距离的;
17.宿舍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或者采用上、下铺,照明电源未采用36V安全电压的;
18.宿舍内照明电源线未按规定敷设的;
19.高层建筑施工未采取隔层设置移动式简易厕所的;
20.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或者施工人员平均人数200以上较大工地未设置经过医务培训的急救人员值班的;
21.未做消防、保卫巡查记录的;
22.在易燃易爆危险源点未设置明显禁火标识的;
23.建筑高度30m以上建筑物、构筑物未随楼层设置消防水源管道,未采用直径50mm以上做立管的;
24.对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25.未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考核记录的;
2.未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
3.未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项目安全检查未按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巡视监督检查进行,并未做记录的,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的;
5.特工种有1人未持证上岗的;
6.在在施建筑物中安排住宿的;
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的;
8.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是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的;
9.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未做好安全防护的;
10.未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
11.冬施作业保温设施未采用阻燃材质的;
12.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
13.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组织验收的;
14.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15.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执行专款专用的;
16.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采取预防措施的;
1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18.拆除工程未按规定做安全防护措施的;
19.未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暨项目经理信息卡)。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工程开工后10日内未报请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
2.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生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未按规定的;
4、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或者没有定期考核的;
5.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体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的;
6.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已实施的;
7.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8.拆除工程未按规定备案的;
9.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的;
10.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11.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工地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的;
2.本年度施工现场停工整改累计两次的;
3.项目经理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4.现场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81年3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 198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天津市管辖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排放污染物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超过标准或违反规定的,一律按本办法实行收费和罚款。
第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治理,不得认为缴纳超标排污费即取得污染环境的权利。由于超标排污而对人民健康、生命或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加害者应负赔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第四条 超标排污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污水:以污水的类别、排放去向和污水浓度超过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倍数确定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测定污水浓度的采样地点依照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污水中同时含有多种污染物时,按各种污染物超标情况分别计算,合计收费。
(二)烟尘:各种锅炉、窑炉、营业炉灶等,排烟黑度超过林格曼图一级的,或者排尘浓度超过每立方米二百毫克的,区别有无消烟除尘装置,按耗用燃料总量计算收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三、四)。
(三)粉尘:发电、炼钢及其他金属、水泥、玻璃纤维、石棉等生产过程中散播到大气中的粉尘,凡超过标准的,按其超标重量计算收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五)。
(四)废气:凡排放各种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超标重量或体积计算收费。同一排出口含有多种有害气体时,按其中收费额最高的一种计算收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六)。
(五)废渣:凡无有效防治污染设施的,视其危害程度,按新产生的原积存的废渣量分别收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七)。
第五条 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排污单位自行测定,连同物料平衡计算数据,报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办)核定;没有能力自行监测的单位,可委托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测定。
缴费单位与区、县环境保护局(办)对监测数据发生异议时,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或其委托的部门测定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凡具备治理条件的,应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按收费标准逐年增加百分之五十征收超标排污费。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大厂属市环境保护局,其它属区、县环境保护局(办)。
治理后污染程度减轻或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排污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局(办)验证属实,从申请之日的下月起减少或停止收费。上述收费一律按月缴纳。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罚款:
(一)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污染事故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没有防治污染措施,将产品扩散或下放到街道、学校、农场、社队企业生产,转嫁污染的;
(四)有治理设施搁置不用或因维修不善失效以及擅自拆除,造成污染的;
(五)隐瞒或伪造排污数量、监测数据的;
(六)违反《放射防护规定》,造成污染的;
(七)运输过程中撒泼、泄漏、散失剧毒物品的;
(八)在居民区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以及其它废弃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九)其它原因造成污染的。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除停产治理外,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 上述罚款的数额,视污染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确定。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办)决定;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五万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由于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渎职或操作人员失职造成污染危害的,在单位受罚同时,应对渎职者和责任者处以罚款。罚款额视情节轻重酌定。情节严重的,应同时给予行政处分,以至刑事处分。
第十条 收费和罚款,均由收费和执罚部门向缴纳单位或个人发出通知,缴纳单位或个人按通知规定付款。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第十一条 工厂企业单位缴纳的超标排污费摊入成本,但不得以此提高产品销售价格。缴纳的罚款,国营企业从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中列支;集体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列支。行政和事业单位缴纳的超标排污费和罚款,分别从事业费或行政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超标排污收费与罚款,用作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由市环境保护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后统筹安排,纳入计划,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予以专户储存,并监督使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超标排污收费和罚款,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百分之六十以无息贷款形式或补贴形式,支持企业用于治理污染;百分之三十用于综合防治污染和防治污染途径的探索费用的补贴;百分之五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办)掌握;百分之五由市环境保护局掌握。后两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宣
传、干部培训、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以及对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污水分类表
第一类 对水体物理学指标和感官指标造成变化的污水。
如: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氨氮、酸碱值、
色度、氯化物、溶解固体、热污染等。
第二类 对水体化学指标和细菌学指标造成变化的污水。
如:锰及其化合物(按锰计)、锌及其化合物(按锌计)、
氟及其化合物(按氟计)、硫化物、石油类、病原菌等。
第三类 对水体毒理学指标造成变化的污水。
如:汞及其化合物(按汞计)、镉及其化合物(按镉计)、
六价铬化合物(按六价铬计)、砷及其化合物(按砷计)、
铅及其化合物(按铅计)、镍及其化合物(按镍计)、铜及
其化合物(按铜计)、铍及其化合物(按铍计)、锑及其化
合物(按锑计)、钴及其化合物(按钴计)、有机磷、有机
氯、挥发性酚、氰化物(按氰计)、硝基苯类、苯胺类、放
射性污水等。
说明:
污水监测采样地点,第一、二类污水以厂污水排出口或厂处理设
施排出口为准;第三类污水以车间污水排出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为准。
附表二
污水超标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污水浓度 污水浓度 污 水 类 别
级 数 超标倍数 1 2 3
1 <2 0.05 0.10 0.15
2 2—<5 0.10 0.20 0.30
3 5—<10 0.20 0.40 0.60
4 10—<20 0.30 0.70 1.00
5 20—<50 0.50 1.05 1.60
6 50—<100 0.80 1.50 2.30
7 100—<200 1.05 2.10 3.10
8 200—<500 1.40 2.80 4.10
9 500—<1.000 1.80 3.50 5.30
10 >1.000 2.20 4.40 6.60
附注:
1.pH值:容许排放的标准为6到9,凡超过标准范围每增减1,按污
水浓度级数提高1级计算。
2.热污染:污水温度超过40度即予收费,每增加10度按污水浓度级
数提高1级计算。
3.病原菌:凡未经消毒和沉淀处理的医院污水或其他含有害菌的污水均
予收费。传染病医院和其它含有传染病菌的污水每吨收费0.20元;一般医
院或其他含有害菌的污水每吨收费0.10元。
附表三
有消烟除尘装置的炉、窑、灶超标收费标准
单 位:元
类 别 锅炉、营业炉灶 窑 炉
每烧一吨煤 5.00 10.00
每烧一吨油 10.00 20.00
附表四
有消烟除尘装置的炉、窑、灶超标收费标准
单 位:元
排放浓度
(毫克/立方米) 201—250 251—300 301—350 351—400 400以上
收费标准
(每烧一吨煤) 1 2 3 4 5
附表五
粉尘超标收费标准
单 位:元
类 别 电站(厂) 炼钢炉 水泥 玻璃纤维 石棉 其他生产
性粉尘
每超标
一公斤 0.035 0.05 0.05 0.01 0.20 0.05
附表六
有害气体超标收费标准
单 位:元
每小时超标 超标1—5 超标6—10 超标10倍以
种 类 一 公 斤 倍,每百立 倍,每百立方 上,每百立方
收 费 方米收费 米收费 米收费
二氧化硫 0.10
硫 化 氢 0.10
一氧化碳 0.10
氮氧化物 0.10
氯 气 0.10
氟 化 物 0.10
氯 化 氢 0.10
二硫化碳 0.10
氨 0.20 0.50 1.00
铍 化 物 0.20 0.50 1.00
汞 0.20 0.50 1.00
铅 0.20 0.50 1.00
硫酸(雾) 0.20 0.50 1.00
氰 化 氢 0.20 0.50 1.00
铬 酸 0.20 0.50 1.00
注:本表未列入的有害气体,凡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
标准和本表所列收费额,核收超标排污费。
附表七
废渣收费标准
单 位:元/吨
种 类 收 费 标 准
新产生渣 原积存渣
(按月计) (按年计)
含汞、镉、铅、砷、铬、氰化物、
黄磷、有机磷、有机氯、稀土及其 20.00 2.00
它可溶剧毒性废渣
含镍、铜、锌、铁、钴、锑、锰、
铍及其它可溶性废渣 10.00 1.00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粉 煤 灰 0.20 0.02
198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