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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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

农牧渔业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委


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

1988年4月11日,农牧渔业部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商业部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林业部


振兴农村经济,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必须下大力量向农村输送急需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农业中专(含牧、渔、机、农垦)是培养中级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现行的主要招收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统一由国家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制度,很不适应农村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大量的毕业生下不到农村第一线,下去的也很难留住。近年来,大多数省、自治区进行了农业中专不包分配的改革试点。实践证明,这项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为了促进和深化这项改革,现对农业中专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招生工作
不包分配班的招生工作必须面向农村,贯彻招生来源与毕业去向、培养与使用紧密结合的原则,招收立志务农的初、高中毕业生。对于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的往届毕业生,年龄可适当放宽。招生指标纳入国家中等专业学校指令性统一招生计划,注明为不包分配。不包分配班实行单独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牧、渔、机、垦)厅(局)会同当地教育、招生部门单独命题和考试。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化学(农机类专业可改试物理),加试农业生产知识,并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面试。
二、关于经费
地方财政部门在拨给业务主管部门中专教育经费时,应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6)教计字111号《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经费问题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精神,对纳入国家指令性统一招生计划内不包分配的学生,均按在校学生计算,统一核拨学校经费。他们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和统招统分班学生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属于联合办学和委托培养的学生,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或由双方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三、关于户口和粮食关系
凡纳入国家指令性统一招生计划内的不包分配的农业户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登记临时户口,不转粮食关系,其食用粮、油由粮食部门按当地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定量标准和品种平价供应。学生所在学校应在学生录取后,凭学校主管业务部门〔省、地(市)农、林、牧、渔、机、垦厅(局)〕证明和临时户口,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粮食、商业部门分别报送学生名册(注明学习年限),办理粮、油、副食等供应手续。学生毕业或休、退学终止学习时,由学校到原报送学生名册的粮食、商业部门办理注销粮、油、副食供应手续。具体手续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部门规定。各地供应此项用粮、用油和亏损款在粮食、财务包干数内调剂解决。本项规定只限于省、地(市)农业部门主管的农业中专。
学生在上学期间,实行两田制的地区(指有口粮田和责任田的地区),承包期内,应保留其口粮田。其责任田、场、林、塘等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我经营或转包(对只有责任田的地区,也按此项规定办理),土地不得抛荒,以利于学生安心学习,更有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结合家庭经济,加强实践环节和毕业后回家乡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关于毕业生的从业去向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毕业生能回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不包分配不等于政府有关部门不管毕业生的从业和发挥作用。毕业生的去向,主要是回到农村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技术服务工作,如:自办家庭农(牧)场,开设兽医诊所,农机维修点;联办经济联合体,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也可受聘于乡镇企业及乡(村)集体性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增加干部、工人的指标内,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安排做工人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安排做干部工作的,经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公安、粮食等部门凭劳动人事部门的录用(聘用)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五、关于教学和管理制度的改革
面向农村青年,招收不包分配的学生,必须促使农业中专在教学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各地教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领导并支持学校加快和深化这方面的改革。
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专业设置必须进行调整与改革。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可以不受全日制中专统一要求的限制,在保证中专培养目标及相应业务规格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将来回到农村去的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加强针对性与适应性。要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加强实践教学的环节。基础课与专业课的内容与份量,要适合培养目标的需要。办学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以适应农村青年的不同情况。
六、实行各类优惠政策
对回乡直接从事农、林、牧、渔、机业和乡镇企业生产,特别是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的省、地(市)农业部门主管的农业中专毕业生,当地政府及银行信贷、农业、商业、物资等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在提供贷款、信息资料、良种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购买生产资料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提供便利,以鼓励他们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七、加强领导,加快改革步伐
这项改革涉及的方面很广,许多现有的政策和制度都必须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改革的要求。因此,各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和支持,使这项改革能不断深化和完善,同时要加快这项改革的步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共同根据各地情况制定推广这一项改革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农牧渔业部。
八、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不包分配的农村户口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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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国库券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国库券条例的通知

1984年11月27日,国务院

为了进一步搞好国库券发行工作,提高购买者的积极性,在总结过去发行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开始,提高国库券的利率,缩短偿还年限,由银行办理国库券贴现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一千元以上的开给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这样改进以后,必将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认购国库券的积极性。
一九八五年全国发行国库券六十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任务由财政部下达。应当说,在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情况下,这个任务是可以完成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行国库券的意义和改进措施,充分发扬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精神,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八五年的发行任务。
本通知下达以后,国务院国发[1984]148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四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
第六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商业总公司。住所地:xx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xx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xx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乙方xx县杨x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杨x社”)。住所地:xx县杨x镇杨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关社”)。住所地:xx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丙方

为推进xx县商贸系统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落实乙方金融债权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下属企业xx县饮食服务公司于 年 月 日从杨x社借款1笔金额330000元, 于 年 月 日从城关社借款1笔金额350000元,截至本补充合同签订日,拖欠利息 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合计 元。
二、甲乙丙三方对上述借款用于xx县饮食服务公司的事实及借款本金利息金额无异议。
三、因企业改制,甲方现将下属企业xx县饮食服务公司转让给丙方,对所欠乙方的债务一并转让,对此甲乙丙三方均表示同意。
四、从《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丙方负责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
五、丙方在注册成立新的企业后,应当在取得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以新企业的名义与乙方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以取得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提供抵押,资产抵押不足部分,提供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丙方提供的保证人乙方不予认可的,由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上述事项必须予以积极协助。
六、在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前,甲方对丙方的还款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完毕之日止。
七、本合同不受《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如该合同被撤销、认定无效等原因不再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由甲方提供新企业为乙方落实债权,在落实债权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丙双方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本补充合同生效后,丙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偿还的,必须书面向乙方说明情况。丙方为及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制裁措施。
九、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乙方有权了解改制工作的相关信息、查阅、摘抄、复制与改制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甲丙双方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对此甲丙双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甲丙双方的要求,对知悉的改制情况及获取的相关资料保守秘密。
十、本合同作为《xx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内容的补充,只针对乙方金融债权的落实进行细化,并不涉及和修改甲丙双方原先约定的内容。有关乙方金融债权落实的条款,甲乙丙三方按照本补充合同执行。
十一、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本补充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丙三方的共同同意。涉及本合同履行、修改、补充等事宜的相关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十二、如因本补充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x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补充合同自甲乙丙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补充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县商业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县饮食服务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杨x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签章)


二○○x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