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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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七月四日发布实行


一、几年来,政府根据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方针,相当地提高了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时,按地区和部门进行过一次或者几次的工资改革,初步地建立了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这对于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国
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工资的提高在年度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现象,一九五三年以前提高较快,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五年则由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奖励、津贴制度后,合理的奖励、津贴制度没有及时建立,对
职工的升级控制过紧,以及某些企业和工程单位有停工窝工现象,因而上述这些部门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的速度较慢,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相适应,加之副食品的价格有些上涨,以致一部分职工的实际工资还有降低,这是政府工资工作的一个严重的缺点。在以往的工资改革中,对于
旧的工资制度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因素还没有完全克服,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变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以致在目前工资制度中还有不少不符合按劳取酬原则和不符合生产发展需要的现象,特别是平均主义现象还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必须努力克服。
目前全国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潮正在不断地高涨,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巩固和提高职工的劳动热情,进一步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伟大任务,国务院现在决定适当地提高工资水平,并且在这个条件下
,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凡是这次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一律从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情况和当前的政治经济任务,根据职工工资的提高必须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又必须超过工资提高的速度的原则,确定一九五六年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百分之十四点五(如包括一九五六年新增人员在内
,则为百分之十三左右)。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国家工业化的政策以及现在的工资情况,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对于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对于现行工资待遇比较低的小学教职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资
,也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同时,对现行工资水平较高的沿海城市和其他地区某些单位的工资,一般地也应该稍有提高。
三、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应该采取和实行如下措施:
1.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给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合理现象,并且简化工资计算手续,便于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度。根据各地区发展生产的需要,物价生活水平和现实工资状况,规定不同的货币工资标准。对于物
价高的地区为了避免出现过高的工资标准,可以采取在工资标准以外另加生活费补贴的办法。生活费补贴应该随着物价的调整而调整。
2.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适当的扩大高等级工人和低等级工人之间工资标准的差额;做到高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常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井下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井上工作工人的工
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高于计时工资标准,以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现象。*同时,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注:*一九五六年工资改革
中所发布的各类工人、
职员、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略。
3.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应该根据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进行统一规定。每个职务的工资可以分为若干等级,高一级职务和低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线,可以交叉。对于技术人员,除了按照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评定工资以外,对其中技术水平
较高的,应该加发技术津贴;对企业有重要贡献的高级技术人员,应该加发特定津贴,务使他们的工资收入有较多地增加。有些高级技术人员的现行工资标准高于新定职务工资标准的,可以给他们单独规定工资,使他们的工资仍然有所增加。对于某些地区和某些产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如果
目前按职务统一规定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时候,可以单独规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但是必须注意与实行职务工资的同类技术人员之间的工资水平适当平衡,不能差别过大。
对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有重要贡献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及其他高级知识分子,除了按照他们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以外,也应该加发特定津贴。
4.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各产业都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件工资制的计划和统一的计件工资规程,凡是能够计件的工作,应该在一九五七年全部或大部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时,必须建立并且健全定期(一般为一年)审查和修改定额的制度,保证定额具有技术根据和比较先进的
水平。实行计件工资标准的时候,应该由低到高,逐渐增加,并且必须同时修改落后的定额。
5.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度。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生产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奖励办法,积极建立和改进新产品试制、节约原材料、节约燃料或者电力、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超额完成任务等奖励制度。
6.改进津贴制度。审查现有的各种津贴办法,克服目前津贴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建立和健全生产上必需的津贴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应该按照他们主管的业务范围在一九五六年内分别提出改进津贴制度的方案,报告国务院批准实行。
四、地方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应该根据企业的规模、设备、技术水平和现在的工资情况等条件,参照中央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制定。上述条件与当地同类性质的中央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的,可以采用中央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
准;条件差于同类性质的中央国营企业的,其工资标准应该低于中央国营企业。
对于装卸工人和企业勤杂人员的工资改革方案,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平衡后实行。
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实行了公私合营的企业,一般的应该与国营企业同时进行工资改革,使它们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与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现行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业的,一律不予降低。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和由
私营直接转为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由中央主管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和提出调整和改革方案,报告国务院批准实行。
五、为了保证这次提高工资后职工的实际收入确实得到应有的增加,生活确实得到应有的改善,在工资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商业部门及城市和工矿区的人民委员会,应该切实做好城市和工矿区的消费品特别是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也应该重视这个工作,某些偏僻地区的工矿企业应该在可能条件下增设生活供应机构;
2.各企业应该积极改善劳动组织,力求减少生产中的停工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窝工现象;
3.合理地使用企业奖励基金、医药费、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基金,使这些费用对于改善职工生活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产业、各地区必须力求完成和超额完成提高劳动生产率计划、降低成本计划和上缴利润计划,以保证国家积累的不断增加,为扩大再生产、增强国家的经济力量和进一步改善职工生活创造更加可靠的物质基础。
六、工资问题是关联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工人职员的物质福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国务院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应该特别予以重视,加强对工资工作的经常领导,健全工资工作机构。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大力做好这次工资改革工作,达到进一步发挥工资的物质鼓励作用,促
进国民经济的不断高涨和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目的。



195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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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学(2001)8号



2001年研究生的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硕士生进行复试,凡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符合要求,初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准予复试。
1.报考哲学、理学、工学(不含第7条中的16个一级学科)、医学(不含中医学〔1005〕)门类各专业及体育学〔0403〕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同)的总分不低于31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2.报考经济学、管理学(不含MBA联考〔120280〕)、文学(不含艺术学〔0504〕)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
3.报考法学(不含法律硕士联考〔030180〕)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8分。
4.报考教育学(不含体育学〔0403〕)、历史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1分。
5.报考农学门类各专业及中医学〔1005〕、艺术学〔0504〕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
6.报考军事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1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7.报考工学门类的电子科学与技术〔0809〕、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4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0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报考工学门类中冶金工程〔0806〕、土木工程〔0814〕、水利工程〔0815〕、测绘科学与技术〔0816〕、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矿业工程〔0819〕、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兵器科学与技术〔0826〕、核科学与技术〔0827〕、农业工程〔0828〕、林业工程〔0829〕12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8.应试统考数字一的各学科专业(不含第7条中的16个一级学科)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1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9.报考地处四川、陕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的所有考生,以及目前在上述省(区、市)工作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考生,相对第1至第5条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总分各降低5分,单科不变。除四川、陕西、重庆3省市外,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的,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可再低5分。
报考地处上述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军事学各学科专业及应试统考数学一各学科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0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
10.报考地处上述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的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不低于29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二)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1.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2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65分。
报考重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北大学等9所学校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5分;报考兰州大学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0分。
2.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
报考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报考云南大学、兰州大学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线下生的复试
为解决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成绩相对名列前茅的部分优秀考生的复试问题,招生单位可允许这部分考生参加复试,但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复试统考线下生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二、执行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办法
(一)关于调剂录取
1.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考生的报考材料不转寄到其他招生单位。
2.相近专业可调剂录取,但考生必须符合拟调剂录取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且两门业务课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应试统考数学科目的种类可由高向低调剂)。个别学科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需报所在省(区、市)招办审批。
3.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上线生也不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录取人数由各校在本单位招生总规模内自行确定。
4.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pge.edu.cn)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办法见附件二。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统考线下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数的3%。通过调剂录取,若按此比例录取统考线下生后仍达不到本单位国家计划招生数的单位,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适当录取一些统考线下生,但录取总数不高于国家计划数。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区、市)所有招收硕士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硕士生招生规模3%的,省级招办须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审批。
2.录取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分别不超过5名。
3.录取单考生的人数不超过国家下达给本校的单考生限额。
4.往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入学的占招生学校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计划或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招生单位,不超规模录取),于5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
(四)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少量符合今年录取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确因招生专业培养要求的需要,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到相关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实践锻炼1至2年后再入学。这部分学生不占今年的招生计划,但名单须经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后在招生学校所在省(区、市)招办备案。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检查
5月底,我部将召开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会议主要内容是采用计算机检查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着重检查各省(区、市)和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规定的情况。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博士生录取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4号)有关规定进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5月30日前报我部审批。
各招生单位须在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本年度的招生规模。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连同数据库文件应于7月15日前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单位应将录取结果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0日前寄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的录取质量。
附件:
1.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
2.生源余缺信息查询与上载系统使用说明(略)

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 可授学位的种类
教育学:040302 运动人体科学 可授教育学、理学、医学学位
理 学:0712 科学技术史 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工 学:0801 力学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101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080102 固体力学
080103 流体力学
080104 工程力学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901 物理电子学
080902 电路与系统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809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001 环境科学
083002 环境工程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201 食品科学
083202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083203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083204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医 学:1001 基础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101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100102 免疫学
100103 病源生物学
100104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100105 法医学
100106 放射医学
100107 航空、航天与航海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401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100402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100403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100404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
100405 卫生病毒学

100406 军事预防医学
1007 药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701 药物化学
100702 药剂学
100703 生药学
100704 药物分析学
1007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100706 药理学
管理学: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4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可授管理学、医学学位
120403 教育经济与管理 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2001年4月1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废止《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