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内涵探究/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0:49:56   浏览:9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探究企业现代内涵 完善现代国企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概念的提出早见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建立“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决策科学、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从党的这三个决议来看,对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经历了提出、推动和完善的不同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原则和方向是一致的,与时代特点相适应,针对当时突出的问题,其具体内容、任务和要求又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经历了三十五年的历程,国有企业始终是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从基本理论上探究现代企业之内涵、把握企业制度本质。
  一、现代企业制度内涵探究
   现代企业制度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制度,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企业,什么是企业制度,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弄清基本概念之内涵,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有效地付诸实践。
   “企业”这个词的英语是“enterprise”,源自于拉丁语,是由“enter”和“prise”词复合而成的。拉丁语“enter”,具有“获得、开始享有”的含义,引申为“盈利、收益”;拉丁语“prise”则有“撬起、撑起”的含义,引申为“杠杆、工具”;两者合并为一个词“enterprise”,就是“获取盈利的工具”之意思。明治维新后的日本转向西方,学得了“企业”这个词汇,但是,加注了东方文化的诠释。日语中的“企业”是指,商事主体企图经营某项事业,且有持续发展的意思。从汉语词源我们知道,企,人止也;业(?I),大版也。从说文解字可知,企业就是指为实现共同的事业聚集在一起的人们。很显然,日语中的“企业”之涵义是在汉字中汲取了精华,时至今日,日本一些著名的大企业之公司章程总纲中都明确宣誓“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努力奋斗”之理想。我们的词典、教科书和社会流行的观点则认为: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这个概念强调的是“盈利为目的”,唯利是图则不难理解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安全事故频现、伪劣产品盛行、环境恶劣污染、生态极度破坏等问题,——所有这些在二战前的欧美国家比比皆是。以盈利为目的观点实际上是承接了西方企业的原始含义,却失去了我们固有文化的精髓,这种价值判断的“企业”绝非“现代”企业。
  所谓现代企业,从时间角度认识,应当体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对人类社会既往教训反思后的价值理念;从本质的角度认识,现代社会的理念至少包括“人权、民主、道德和科学”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说原始或近代企业是以“资本至上”为价值判断的话,现代企业则必须是是“人本至上”为最高准则。“资本至上”的企业追求的是资本回报的最大化即不择手段地无度追求利润,以此为终极目的。“人本至上”的现代企业则以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和生活品质的提升为终极目的,在对社会的贡献中发展,获得合理的利润。笔者认为:现代企业是投资人、管理者和职工等相关群体,通过生产或服务满足和引导消费、提升生活品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人生社会价值的组织。这样的价值理念也是中华传统文化关于企业本质的诠释。古今中外载入史册的伟大企业,无不贯彻着这样的价值理念。实现人的社会价值、承担社会责任为理想的企业,其组织形式则不拘一格,个体商户、私营企业、家族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等等,都可以成为现代企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指以现代企业价值理念实现运营的程序、规范等组织体系(或称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具有现代企业制度某些特征,主要表现在其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的相互制衡之“民主”性,但是,这依然是建立在“资本至上”的“资本”民主。构成企业的三要素“人、财、物”,其核心应当是“人”,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人权平等、尊严保障、共建共享、奉献社会,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
  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演进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提出了国有企业这个概念,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确立了国有企业制度。上世纪三十年代,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中华苏维埃搞共和国”之企业,便确立了工人参加管理的“经济民主原则”和党政工“三人团”民主管理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企业管理的理念和制度得到确立和完善,继续坚持工人参加管理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有企业一度学习苏联的“一长制”管理模式,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罢工等事件频发。上世纪六十年代鞍山钢铁公司群策群力积极探索,形成了现代企业“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被伟大领袖毛泽东把中国人自己创造的具有现代企业价值理念的管理制度,概括为“鞍钢宪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为解决效率问题,改革国有企业推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下放企业经营权”等策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把现代企业制度特征概括为:“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所有企业都要向这个方向努力。”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重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把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国有企业改革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升级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综述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国有企业改革之历程,显而易见,改革不同阶段都是以当时国有企业存在的重点问题而设计的,偏重的是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指向的是企业按照市场规则独立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重申制度层面的改革,更体现出对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要求:“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以“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等等。。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关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定位了产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决议在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之管理层面上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笔者以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培育现代企业文化,以共同的价值观凝聚职工。
  文化是需要长期培育的,是人们以共识的价值理念为准则形成的行为习惯。现代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就是以“人本至上”为最高准则,尊重劳动、保障人权、民主共治,承担社会责任。培育现代企业文化需要摒弃对资本的崇拜,企业并非投资人的私有财产,而是经济活动中的“法人”。投资人以在企业的资本增值显现其人生价值,经理人以智慧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营展示其人生价值,职工在企业创造优质商品和为社会提高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体现其人生价值,——他们个人的价值无不是以企业被社会接受和赞誉为基础的。有鉴于此,以其共同的即企业的价值观凝聚包括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在内的相关群体,形成共同的理想甚至共同的信仰追求,并将之付诸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的全过程,这就是现代企业文化。文化一个组织、群体的灵魂,用现代文化培育的企业即现代企业,必须充满生机而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第二,完善企业民主制度,落实职工参加管理的权利。
   实施民主管理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近代工业社会创立的股份制公司企业组织形式,体现了资本民主的精神,人的民主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颠覆资本崇拜的价值观,转而实现企业中所有人的民主,即实现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甚至包括如消费者、供应商、社区邻里等)对企业的共治,这样的共治就是现代企业民主制度。著名的美国“霍桑试验”,找到了突破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法即吸收工人参加企业管理,二战以后的德国法律严格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我们国家不仅把职工参加管理视为企业调动职工劳动热情的一种管理方法,更是从保障人权、尊重劳动的道德高度和社会主义政治理想的高度以法律制度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地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方针,依靠职工办企业是中国共产党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作为实现国家治理基层民主的具体内容。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落实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各项权利。职工参加管理也既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应有之义。
   第三,坚定国有企业自信,引领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
  国有企业自始就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中流砥柱,对共和国的贡献和作用有目共睹。近年来一些人对国有企业进大肆行攻击,甚至扬言国有企业是改革的最大阻力,只要存在国有企业就没有市场的公平,等等。毋庸置疑,国有企业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也面临一些新挑战。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么多的问题才必须坚持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要求。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有理由必须坚定国有企业的自信。历史上,我们国有企业也曾经创造出了被世界公认的“两参一改三结合”之优秀管理制度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技术人员和干部的结合在一起共谋企业发展。这个管理制度正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精髓,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都在某种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着这种管理制度的思想。我们的国有企业在我们的社会政治制度环境中培育出来最有勤劳、智慧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员工(《时代周刊》在全球经济危机时期以中国工人为封面赞誉其勤劳),这就是我们坚定国有企业自信源泉。这次经济危机充分展现了资本主义的本质,也是资本崇拜的社会制度必然结果,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制度环境是我们坚定国有企业自信基础。纵观全球经济,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的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必须从中国道路、理论和制度中汲取营养,继承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成功经验和管理的先进思想,一方面要具有全球视野,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学习和借鉴各国企业成功的经验和方法,还必须解放思想即要避免妄自菲薄和盲目崇拜而囿于市场经济体企业模式。在企业全球化重组的进程中,我们国有企业必须坚定自信,有勇气探究企业的本质和管理的规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管理科学”的要求,引领企业管理的潮流。贯彻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有企业必将健康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再立新功、再创辉煌。
  x2920@126.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伴随我国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技术装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质量一致性差、产品可靠性低等已成为严重制约能源高效、安全发展的问题,能源技术装备产品试验、检测等环节的工作亟需完善。同时,能源技术革新带来的能源新技术、新装备快速涌现,现有质量管理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能源技术装备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清洁、高效、安全能源保障体系,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日益紧迫。为贯彻落实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精神,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提高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制造工艺水平,保证材料质量。

二、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做到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监管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切实抓好生产源头治理,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四、加快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依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加快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修订、整合和完善,适时制定新的行业标准,形成统一、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技术装备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作用。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质量评定工作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支持的原则,组织建立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加强国家能源装备质量管理。

六、建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发布机制,适时发布指导目录,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能源技术装备,国家核准的能源重大工程建设优先选用。

联 系 人:张彦文 王书强

联系电话:010-68505550 68502539

附件: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国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能源行业技术装备质量水平,保障国家能源重大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支持的原则,建设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评定中心”应具有独立第三方属性、行业权威的能源技术装备质量检验及试验、研究机构,并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统一命名为“国家能源XXXX评定中心”,负责本专业领域评定工作。依照本办法开展的评定工作,不代替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常规电力、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所涉及的勘探开发、加工转化、传输配送等的技术装备。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评定中心”必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国家、行业质检中心或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资质。
(二)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具备法人地位单位出具对其评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试验和评定工作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专业检测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 省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申请单位的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申请,也可通过属地化管理方式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1);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含试验、检测设备能力和水平评价);
(三)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国家、行业质检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初步审查工作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第八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成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实施认定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并制定评定标准,具体承担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开展实地抽查在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单位,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国家能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认定“评定中心”资质并授牌,定期由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定中心”资质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评一次。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评定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家能源技术装备产品评定任务,并定期上报通过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清单(具体要求见附表2)。
(二)承担能源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任务,以及受指派开展相关专项调查工作。
(三)研究开发新的检验测试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四)组织业务培训。
(五)承担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包括设计评估、型式试验、生产能力及一致性审查评定等。必要时,可采取组成具有代表性的专家组开展专项评定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制造行业、使用行业的代表。评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由“评定中心”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中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评定中心”对其出具的评定意见真实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所属法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定中心”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评定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评定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定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对于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一)接受可能对评定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赠予、资助;
(二)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三)参与与评定工作关联的经营活动,或从事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四)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五)超范围开展评定工作;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窃取被评定单位的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七)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在3年有效期内,评审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再次组织认定,逾期不提出申请或3年有效期内出现违规行为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触犯法律的撤消其资质认定。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中心”评定过程、内容、结论等有疑义,可以提出申诉,“评定中心”应对申诉作出答复,对答复意见仍有疑义的,可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直接申诉;发现“评定中心”存在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均有责任受理申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地址及邮编: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能源局印制

基本情况表
“评定中心”名称
所在地区 省 市(区)
服务行业领域 □煤炭装备 □石油天然气装备 □常规电力装备 □核电装备
□新能源装备 □其他装备(请注明 )
组织机构代码
设施设备情况 试验场地(平方米) 恒温面积(平方米)
仪器设备(台套) 设备资产原值
(万元)
人力资源
情况 职工总数(人) 技术人员总数(人)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数(人)
资质情况 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年 年 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增加值(万元)
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
主要技术服务名称 服务收入(万元) 服务企事业单位数量(个) 技术水平


















评定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情况表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名称 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名称






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附件
附件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附件2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复印件)
附件3 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

  


认定表

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章]
 

填表说明

  1、“评定中心”名称的填写格式为:国家能源XXXX评定中心;“所在地区”填写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名称,注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2、申报表中除指定年份外,所有指标要求填写上年度的数据。
  3、“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中的“技术水平”栏按照“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际同等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同等水平”六个等级填写。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指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质量改进支持、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平台。若未建有,需标明“无”。
  5、“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站)、检测实验室。
  6、“近几年主要科研成果”指在质量检测、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的成果,应附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7、“仪器设备设施情况”指检测环境条件设施、仪器、设备、检测工具和软件等。
  8、“技术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指在产品质量检测、验证、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方面的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培养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机制情况。
  9、如内容较多可另附说明。





附表2:
能源技术装备目录推荐表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承担单位:
检测(试验)机构名称:
项目评审组织(主持)单位:
专家组技术水平评价意见(下栏单选项并打√)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其它

评定中心的技术水平评价认定:
自主知识产权(括号中打√): 具备( ) 不具备( )
发明专利数 量 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评定中心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为做好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的组织工作,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申报的2008年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现予印发,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二、活动内容



(一)组织开展国家级一类竞赛活动5项,包括:第三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第二届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大赛、2008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首届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第四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



(二)依托行业和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国家级二类竞赛活动18项。



(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表彰奖励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前5名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6-20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二)国家级二类竞赛。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4-15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三)地方、行业竞赛。



各地区、各行业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选手和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安排,注重竞赛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今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整体安排,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竞赛工作。在广泛开展各类竞赛的同时,适度调控安排竞赛数量和工种,避免同工种、同类型的职业技能竞赛在两年内重复举行。同时,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竞赛活动与全国竞赛工作的合理衔接,并积极参与和支持全国竞赛活动。计划今年结束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强化竞赛质量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竞赛工作计划安排和《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要求,认真制定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竞赛质量监督和保障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技能要求组织命题,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技能要求,体现竞赛技术技能的先进性。同时,必须组织建立裁判员队伍,严格公平执裁,在竞赛全过程中,要加强对竞赛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确保竞赛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开展竞赛技术点评,加强竞赛活动宣传。竞赛活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技术点评等技术交流活动,总结竞赛获奖选手成长成才规律。重点宣讲竞赛职业的核心技能、关键技术和职业知识,分析竞赛作品的技术难点和创新要点,提高竞赛选手的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竞赛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组织讲座、现场演示、成果展览等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和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带动更多劳动者争当技能型人才。



附件: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