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强律师深度解读: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之二)/王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15:04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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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且用人单位还有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账户等相关手续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两项义务,或未履行其中一项义务,导致劳动者因病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则劳动者有权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报销医疗费用。显然,该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医疗保险问题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劳动者医疗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4.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律师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审判实践中,这是常有的情形,虽然劳动者的确存在工伤事实,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拖延,或劳动者本人因不了解法规而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救济的问题。
5.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此条是关于劳动者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该规定是一个创新型条款,是一个突出的亮点,是一条理念先进的规定。因为无论是《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这之前都没有如此明确的观点。可以预见的是,《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以后的修订中会加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会在新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中,对这个创新观点予以认可和采纳。
受到工伤的劳动者,在身体遭受损害之时,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精神也同样受到了伤害,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常识,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却长期被排除在工伤赔偿的范围之外,这本身的确是一个缺陷。
不过,针对职业病患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修订前和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均有规定称,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过该条款所规定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劳动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表述含糊,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大都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曾经有一些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些省份的某些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个别支持的判例。本《纪要》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加以确认,是一个重大进步,值得赞赏。
本《纪要》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所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另一类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六种情况:(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视同工伤”的有三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应当认定为工伤”中的第(1)、第(2)和第(5)情况下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第(4)患职业病的,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其他情形,包括“视同工伤”的情形,则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外,上述规定第(3)种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虽未被本《纪要》排除在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外,但是,受到该种情形伤害的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本条款是一大进步,但遗憾的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给出具体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可以预料,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势必会出现因缺乏标准而带来的混乱局面。这就有待司法部门提供规范性标准。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制定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规范。
另外一个问题是,《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确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中,尚未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该项赔偿责任自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无疑增大了用人单位经营成本负担。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能尽快采纳并修改相关条款,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既可彰显劳动者人权的理念,也平衡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保障该项创新条款得到顺利的实施。

【作者简介】王强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著名劳动法律专家,深圳劳动法律师网首席律师。王强律师在劳动法律、公司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已处理过七百余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包括上百人、数十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王强律师对劳动法研究具有深厚造诣,在有关劳动法杂志和专业法律网站上发表劳动法专业文章数十篇。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4205室
电 话:13613006196;邮箱:szwq009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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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城管〔2008〕15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奖励:

  (一)无证诊所、非法行医的;

  (二)私宰畜禽的;

  (三)非法用地、违法建筑的;

  (四)破坏绿化的;

  (五)堆放垃圾、余泥渣土或污染道路的;

  (六)乱张贴广告的;

  (七)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

  (八)损坏道路桥梁设施的;

  (九)偷盗、损坏路灯设施的;

  (十)偷盗、损坏防“四害”设施的;

  (十一)违法养犬的。

  第三条 奖励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举报无证诊所、非法行医的,每次奖励1000元。

  (二)举报非法屠宰点一次屠宰生猪5头以上,或牛2头以上、或羊、狗6只以上、家禽50只以上的,各奖励100元;举报猪每超过1头奖励20元、牛每超过1头奖励40元、羊或狗每超过1只奖励15元,家禽每超过10只奖励20元,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非法用地、违法建筑的:

  1.举报新破土动工的违法建筑,或举报尚未竣工又重新开工的违法建筑,奖励3000元;

  2.举报改变用地功能的,每宗奖励3000元;

  3.举报乱搭建的,按搭建物的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奖励10元,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四)举报破坏绿化的:

  1.举报偷砍树木的,每次奖励200元;

  2.举报侵占绿地或者其他破坏绿化行为的,每次奖励100元。

  (五)举报堆放垃圾、余泥渣土或污染道路的,按垃圾体积或污染的道路面积奖励,敞开堆放垃圾0.5立方米以上,余泥渣土1立方米以上或者污染道路10平方米以上,超过12小时未清理的,奖励20元。

  (六)举报乱张贴广告的:

  1.乱张贴广告的,按撕下的纸张大小奖励:纸张小于16K,每张奖励0.01元;纸张大于16K,每张奖励0.02元;

  2.大量印制广告并张贴的,按查获广告的数量奖励:纸张小于16K的,每张奖励0.005元,纸张大于16K的,每张奖励0.01元;查获的广告数量超过2万张的,奖励2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元。

  (七)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按广告面积奖励: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20平方米的奖励50元,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立柱广告奖励100元。

  (八)举报损坏道路桥梁设施的:

  1.发现并报告桥梁结构安全隐患(如梁、柱歪斜,结构变形、位移等),奖励200元;

  2.举报偷盗桥梁栏杆的,奖励50元;

  3.举报车辆撞坏桥梁栏杆、防撞墙的,奖励50元;

  4.发现并报告路面天吊窿(即路面出现小洞,基础被淘空影响稳定)的,每处奖励100元。

  5.举报偷破偷挖主干道、快速路的,奖励100元;

  6.投诉偷破偷挖次干道以下等级市政道路的,奖励50元。

  (九)举报偷盗、损坏路灯设施的:

  1.举报撞断路灯杆的车主并提供其车牌号的,奖励100元;

  2.举报偷盗、破坏路灯设施的,奖励100元;

  3.抓获偷盗、破坏路灯设施嫌疑人的,奖励200元。

  (十)举报偷盗、损坏防蚊闸的,每处奖励20元。

  (十一)举报违法养犬的:

  1.举报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每只奖励10元;

  2.举报饲养烈性犬的,每只奖励20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代替案件举报人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区城管部门举报。市、区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或基本卫生状况描述)、违法时间及地点。必要时,城管部门可要求举报人提供有关照片、书证、物证、音像等资料或材料。

  第六条 市、区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转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如下:

  (一)登记。市、区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市、区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调查,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调查或查处终结后,形成书面材料。

  (三)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受理人填写《深圳市城管业务举报奖励登记表》,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关举报者的材料及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漏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作为市局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9日起试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10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意见
(1999年3月26日)


   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指出,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学生,是关系改革开放前途和二十一世纪国家面貌的大事,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的长远大计。要求共青团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深入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活动,加强对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各种组织的指导。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在全党养成勤奋学习的风气,并把这种风气大力推广到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中去。全团要按照党的要求,根据团十四大和团十四届二中全会的部署,切实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放到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推动全团的理论学习不断深入。

   一、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放在全团工作的首位

   1. 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构筑起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各级团组织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历程,联系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二十年来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伟大实践,联系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充分认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要深刻理解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背景中,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极端重要性,引导团员青年切实增强学习和运用邓小平理论的紧迫感。通过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帮助青年牢固构筑起强大的精神支柱,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2.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主题兴起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主题,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党的十五大精神上下功夫,把全团的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把广大青年的热情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3.在全团大兴学习之风。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学习理论、学习现代经济知识、学习科技知识、学习历史的要求,团的干部和团员青年要认真研读邓小平著作,并同选学马列著作和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还要努力学习其它知识,特别是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各种新知识。通过大兴学习之风,全面提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以团干部和青年学生为重点推动全团理论学习深入开展

   4.各级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在理论学习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应当发挥组织和带头作用。本着先学一步、学好一点的要求,做到团干部的理论学习走在团员青年的前面、团的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走在普通团干部的前面。完善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作出具体安排,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同时,注重把理论学习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的重大决策,同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同推动共青团工作的跨世纪发展,同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积极推动团员青年的理论学习。通过抓实践、抓社团、抓活动,引导青年学生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把大学生社会实践和中学生实践教育活动作为青年学生在实践中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途径。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青年学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积极从邓小平理论中寻找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答案。进一步发挥学联及各类学生社团在推动学生理论学习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学校的组织优势和学习研究优势,发挥课外活动阵地、第二课堂校园文化阵地的作用,开展行之有效的理论学习活动,创造生动活泼的学习局面。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紧密结合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等重大举措,在青年职工和青年农民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学习实践活动,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和理解改革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6.积极探索适合青年特点的理论学习形式。根据当代青年的成长历程,针对不同的青年群体,采取不同的学习形式,侧重不同的学习内容,努力使邓小平理论在青年中入脑、入心。通过研讨会、培训班、巡回报告团、座谈会、专题讲座、读书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成就展览等各种适应青年特点的学习形式,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学习活动,吸引更多的青年加入到学习中来,不断扩大青年理论学习活动的覆盖面。以重要节日、纪念日和重大历史事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新时期创业精神,弘扬伟大的抗洪精神。

   三、把全团的理论学习、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有机结合起来

   7.把邓小平理论的研究、宣传与全团的理论学习有机结合,使之相互促进,推动理论学习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各级团的宣传部门和团属新闻出版、教学研究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营造浓厚的理论学习氛围。通过扎实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活动、宣传活动、研究活动、实践活动及展示活动,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工作。

   8.加强邓小平理论中关于青年和青年工作思想的研究。认真学习研究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和青年工作的发展规律,推动共青团工作实现跨越世纪的新发展。

   9.加大理论研究的工作力度,制定和实施共青团青年和青年工作研究规划。针对青年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创作一批理论文章,编辑出版一批通俗理论读物。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优秀青年理论文章和青年通俗理论读物排行榜,逐步形成面向广大青年的出版、推荐和阅读的系列化理论学习体系,满足广大青年学习理论的需要。各级团校要加强理论教材建设,把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

   四、切实加强对青年各种学理论组织的指导

   10.重视发挥青年中各种学理论组织的作用。近年来,在青年中成立的理论研究会、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学习理论小组、学党章小组、读书小组等各种学理论组织在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青年的欢迎。各级团组织要重视发挥这些青年学理论组织的作用,把青年中蕴藏的学习理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11.加强对青年学理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他们把握正确导向,制定学习计划,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质量。建立学理论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规划和实施学理论工作,引导学理论组织始终保持正确的学习方向。注重对各种青年学理论组织中学习骨干的指导和培养,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交流与培训活动,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发挥他们在青年学理论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注意及时总结推广青年学理论组织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青年学理论组织健康发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在提供学习阵地、购买学习资料、创办内部学习交流刊物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学理论组织开展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努力形成持久开展理论学习的机制

   12.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组织要把加强理论学习,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逐步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带头抓,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工抓,有关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理论学习的各项任务、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理论学习工作的考核,把开展理论学习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和评价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班子、团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13.建立和完善各级团干部的学习培训制度。重点抓好县级以上团干部的理论培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为团干部参加理论学习培训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团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健全团干部培训制度,使团干部理论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级团校和其它培训阵地在促进团干部理论学习方面的作用。

   14.加强对团干部学习理论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督促检查制度,逐步把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与评优评先相结合、与团干部的选拔任用相结合,推动团干部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理论政策水平及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明显的提高。

   15.通过在广大青年中开展讲理想、讲道德、讲法制活动,推动青年的理论学习扎实持久、不断深化。通过召开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在新闻媒体开辟理论研究成果展示园地、创办理论学习信息与交流刊物等多种形式,发掘和推广基层团组织开展学理论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用典型的力量推动青年学理论活动的深入开展。

   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

   16.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能否兴起理论学习新高潮和理论武装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全团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按照“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与新的发展”的要求,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在团内大力倡导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良好风气。

   17.加强青年理论工作者队伍建设。积极鼓励青年理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青年,努力成为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学识渊博、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青年理论工作者。

   18.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更好地把理论学习活动引向深入。紧密结合青年思想实际,引导青年进一步认识邓小平理论对自身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意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建功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