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行为的立法规范/徐英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48:38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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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在社会上广为盛行,由于管理不规范,加之高息诱惑,其成为一些人非法谋利工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债务人由于经营亏损,不堪支付高息,而选择跑路、自杀等,致大量放贷人利益受损,引发放贷人集访、集诉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稳定,民间借贷的规范问题迫切需要立法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相关问题 立法规范 探析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等行业的不断发展,热门行业的创业与投资人越来越多,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以房地产行业为主的一些民营公司、企业主,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便出现了广为向民间借贷的现象,且逐渐呈行业化。由于管理不到位以及受利益因素驱使等影响,民间借贷行为成了一些人非法谋利的工具,引发大量纠纷,出现了债务人携款跑路、自杀,债权人到政府等有关部门上访、围堵、控告或到法院集访、集诉,有的不堪承受损失而自杀,也有的选择采取违法手段拘禁、绑架甚至杀害债务人等等。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迫切需要加以立法规范。为此,笔者结合当前民间借贷现状与实际,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规范加以简要探析,供广大同仁商榷。

  一、民间借贷的现实状况

  当前,民间借贷行为由于管理的不到位,借贷目的与用途较以往发生了本质变化,正由以往的“借钱应急”转变为“借钱放贷”,社会上出现了大量以“钱生钱”的方法来“空手套白狼”的现象,在高利息的诱惑下,高风险往往被抛在脑后,从普通公民到从事实体经营者乃至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等等,都纷纷加入到放贷的行列。他们中,有的人是用自有资金放贷,而更多的是从亲戚、朋友、熟人或在熟人介绍下从他人处低息借款再进行高息放贷,还有的人利用公职等身份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再高息转贷;放贷主体由个人逐步向机构化发展,而借贷主体则是向少数人或公司、企业集中;放贷形式呈“滚雪球”模式,利率也节节樊高,一些地方的放贷月利率低的2%—3%,高的5%—7%,有的甚至高达10%、20%以上,民间借贷走向了必然崩盘的高风险状态。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结合以上情况来看,当前民间借贷活动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借贷利率过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面对高利率的实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民间借贷利率有限制规定,但这些规定只能在进入诉讼环节才能发挥作用,在非诉环节起不到管控作用。

  二是放贷主体“转型”,资金流向过于集中。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民、城镇居民、普通职工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是第一手放贷人,他们的钱往往是先放到经过“包装”的社会无业人员、商人或老板以及善于吹嘘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或理财、担保公司等手中,这些人再高息转手放贷给他人,经过一番倒腾,资金往往流向相对集中的少数人或公司、企业。

  三是放贷金额巨大,普遍没有抵押担保。从各地处理的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少则数千万,多者过亿,多都没有抵押担保,绝大多数的债权都将无法实现,放贷人损失严重,无法弥补。

  四是借款用途“变味”,权益受损影响稳定。如今的借贷行为,虽然一些资金可能最终流向实体公司、企业,但其间的多次加息转手行为,最终决定实体公司、企业要为此支付高额利息,直至财空业倒;当他们无力还款而选择携款跑路、挥霍浪费或以死了债时,致大量放贷人利益受损,从而引发集访、集闹、集诉,甚至打嬴官司拿不到钱,既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五是公职人员参与,严重影响形象和工作。从涉案主体来看,不仅放贷人中有国家公职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的主体也出现国家公职人员的身影。放贷人中,他们有的为了获取利差,低息套取金融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涉嫌了高利转贷犯罪;有的利用身份优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他人款项,数额巨大,涉嫌犯罪;还有为他人借款作担保,以致成了被告和被执行人等等,致放贷人到其单位闹事,既影响单位和自身工作开展,也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三、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

  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立法、行政等多渠道、多措施地加以引导、处理和规范。

  1、拓宽资金投资渠道,鼓励引导以资入股。积极为民间闲散资金的投资寻找出路,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赋予投资者股东权利来提高投资的安全性;也可以在政府机构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或投融资信息平台,为放贷人、借贷人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形成有供有需有管的阳光下操作信息平台,帮助有资金而无处投及有需求而无路借的双方“牵线搭桥”,来构造互利安全的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资金投资风险。

  2、降低银行信贷“门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业管理机构应积极探索,如何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运营的前提下,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

  3、引导完备借贷手续,趋利避害确保安全。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民间借贷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维权能力,提醒公民放贷要设担保,警惕高息诱惑。

  4、严格规范民间借贷,遏制非法经营获利。通过立法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否则行为违法,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放贷人已收取的利息依法收缴;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另行追究法律责任。”,以此来加大“空手套白狼”的责任和风险,有效限制放贷人不愿、不想、也不敢轻易去借别人的钱来放贷,因为一旦这样去做,当借贷人不按约履行时,其利息请求不仅不能实现,本金也可能面临风险,从法律层面有效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5、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公职人员行为。国家要出台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细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要规定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哪些情况下不得为公职人员出具收入证明;在可以出具证明的情况下,要注明用途,以此来避免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规制其高息转贷行为,并通过加强监督和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和规制广大公职人员不去为、不愿为、不敢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6、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有效管控借贷行为。公、检、法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共同防范民间借贷的异化。人民法院要严把立案关,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设立非法集资案件群众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查处举报案件;还可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审计、银监等部门建立起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或网络,以便依法及时掌握相关公司、企业的经营动态,将“非法吸储”扼杀在萌芽状态。通过以上措施,来有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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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
推动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创新发展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吴志德

田检调研[2005]3号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是当前县级以上各级各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基层检察院党组织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有效载体。那么,怎样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扎实有效地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发挥基层检察院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队伍的先锋模范作用,使之成为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使之成为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载体,使之成为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使之成为公正执法的可靠保障,使之成为服务大局的精神动力。笔者试以本文略谈点粗浅看法供商榷。
一、立足实际,找准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解决好基层检察院党员先进性塑造工作“抓什么”的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以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和公正执法专题教育等为主题的各项教育活动,基层检察院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各种思潮相互激荡,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检察干警,加之,由于受传统的封建流毒的影响、腐朽的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袭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拜金主义的干扰,基层检察院的党员队伍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理想信念不牢的问题。有的党员对政治理论学习的兴趣不足,应付了事,存在就理论学理论,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未能将理论学习转化为实际行动,未能自觉应用所学理论指导改造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理论的精髓没有全面而准确地理解。主要表现在: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认识不清,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方式的认识不到位,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把握不透彻,把市场经济手段等同于社会制度的建设。因此,简单地把当前我国推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改制和搞活经营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手段,等同于搞资本主义,没有认清这是加强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手段,从而在理想信念上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动摇,出现了“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理想、理想、有钱就想。”的错误思潮,有的党员革命意志衰退,思想空虚,沉湎于花天酒地,或到封建迷信和其他消极行为中去寻求精神寄托,最终动摇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
2、廉洁从检不严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的党员干警长期奋斗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与腐败分子接触较多,亲眼目睹了一些腐败分子由于体制、规章和制度等方面的不健全而难于得到及时查处,在思想上产生了“饿死胆小的、吃死胆大的”错误思想,从而出现有的干警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未能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未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抗不住诱惑,管不住自己,未能做到严以律己、防微杜渐。有的私欲膨胀,在拜金主义面前随波逐流,以致利用检察职权以案谋私,以案交友培育自己势力范围、违反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为自己留所谓的后路,最终导致办案不文明、不依法、不公正。
3、奉献精神不足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存在考核制度不健全,在对干警的兑现奖惩、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受不应有人为因素的干扰较多,具体表现在:有的地方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条例》的精髓把握不透彻,未能结合实际制度符合检察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未能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进行选人用人;未能按照干警的工作业绩进行评先评优;未能按照干警的平时表现兑现奖惩,挫伤了检察干警的积极性,给基层检察干警的思想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冲击。使一些基层检察干警产生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绩优绩劣一个样”和“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蛋的”的错误思想,导致一些基层检察干警的奉献思想弱化,没有把精力用在工作上,而是随波逐流地去研究和应付各种庸俗的人际关系,严重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难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4、执法能力不高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学习不够重视,把办案工作当作硬任务,把检察业务培训当作软任务,仅重视一年办多少件案件,尚未建立健全考学促学和岗位练兵等日常业务培训工作机制,仅满足于法律专业文凭的数量多少,构建学习型单位的措施不力,没有依托相应的培训考试机制,促进检察干警抓好日常的业务学习。有的检察干警对检察业务学习自觉性不高,平时不注重业务学习,凭老经验办案,在办案中遇到问题才翻条文找依据,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知识作支撑,未能按照加强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要求,抓好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出现了执法能力不强和法律监督水平不高的问题,难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服务大局不够的问题。有的基层检察院存在单纯的业务观念,认为只要多办案、办好案、依法办案就行,就已经尽职了,没有认真研究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措施,找不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从而在工作中难免出现就案办案的问题,未能牢固坚持和树立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的执法思想,造成检察工作与当地发展大局的工作相脱节,没有按照服务发展、促进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法制环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去研究部署检察工作,执法效果不明显。有的检察干警片面理解服务大局,未能准确理解依法办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把有的党政领导的错误意见当作服务大局的圣旨,从而给极有的党政领导干扰办案提供机会,出现了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和有罪不究等问题,未能按照构筑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纠建并举,明确检察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解决好基层检察院保持党员先进性工作“怎么抓”的问题
检察机关的80%的干警在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的80%的干警是党员,且这些党员中的80%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基层检察的共产党员是否能够努力保持先进性,能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直接关系到检察事业的兴衰成败,进而直接影响到党风政风全面好转,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检察机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一支信念坚定、从检廉洁、乐于奉献、执法公正、服务高效的党员队伍,从而带动基层检察队伍的全面建设,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1、构建思想教育机制,坚定理想信念。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基层检察干警处于反腐败第一线,与社会阴暗面接触较多,易受不良思想侵袭的现状,不断建立健全思想教育机制,积极探索加强党员队伍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方法。抓好以“坚定理想信念,防止政治上变质;树立正确的利益观,防止经济上腐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防止执法不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防止道德上堕落。”为重点内容的教育,引导干警对立正确的道德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充分利用领导带头领学、集中办班助学、先进典型导学、学习交流互学、答题问卷考学、检查督导促学、群众参与评学的学习载体,扎实抓好各项专题教育活动。同时积极探索专项教育的方式方法,力求使教育活动与平时的工作相结合,做到“寓教于会、寓教于谈、寓教于带、寓教于乐、寓教于行”,努力巩固学习成果,提高教育活动的成效,努力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干警的实际行动,引导干警踏踏实实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2、构建排查分析机制,保障廉洁从检。要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构筑检察长、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三级联带责任机制,细化各级领导的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责任制,把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推到队伍管理的前台。要建立干警的不良行为排查分析机制,采取定期不定期走访检察权涉及单位、聘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向发案单位发放廉政监督卡和到娱乐场所明查暗访,加强对办案一线干警和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分别以科室、以全院为单位分别召开队伍状况分析会的形式,不定期分析队伍的思想状况,找准检察干警思想存在的问题和队伍管理存在的漏洞,提高检察队伍管理水平,确保队伍管理安全。建立完善谈心诫勉机制,根据各阶段查摆活动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的谈心诫勉、发提示单提示、大会点批评和在曝光台曝光等不同幅度的纪律惩处措施,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努力把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清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检察干警廉洁自律。
3、构建绩效评价机制,培育奉献精神。要始终坚持以“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为工作原则,认真研究和努力克服干部选拨任用存在中唯选票论的片面民主,或是仅以业绩论英雄,未能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人用人,可能造成干部思想混乱,机关工作关系复杂、奉献精神弱化的问题。建立健全一套与奖勤罚懒、绩效挂钩、群众公认相适应的规范有序的干部选拨任用推优工作机制。采取以目标激励为基础、以个人业绩考核、以跟踪督察为手段的能级考核机制,对干警的工作业绩进行初步评比,确定拟推优,或者后备干部推荐的初步人选。再将初步人选交由干警进行民主测评,实行二级筛选;最后由党组根据业绩考评和民主测评的结果,确定推优或者后备干部的正式人选,按照程序向相关部门推荐,使干部的选拨任用及其推优工作,最大限度地反映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群众意见,努力解决机关内部存在的庸俗的人际关系和跑官要官的问题,努力营造想干事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有地位的工作环境,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调动干警专心致志干工作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培育干警的奉献精神。
4、构建培训练兵机制,提高执法能力。要认真落实检察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计划,根据当地的实际和特点,认真制定各阶段的学历培训工作计划,加大对教育培训的跟踪督察力度,建立学历教育与干警提拨、评选推优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促进自觉加强自身的学历达标工作,确保检察干警的学习尽快达到严格按照《检察官法》规定的要求。要采取“传帮带”的模式,抓好全体干警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有针对性地组织干警进行多岗位的适应性培训,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优秀人才。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干警开展典型案例评析、疑难案件会审、出庭公诉工作的点评,引导干警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构建督察考核机制,确保服务大局。要紧紧围绕构筑和谐社会,努力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考核机制。突出重点地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办案期限跟踪机制、法律监督责任考核机制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等四项督察考核机制。努力促进检察干警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稳定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努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努力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量刑不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重视群众反映热点问题的排查工作,认真落实包案工作责任制,促进广大干警以群众的利益和诉求为导向,积极做好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工作,融洽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树立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形象。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交通部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

(交公路发[2002]590号)

2002-12-10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为,为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和核定运价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国产和进口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车生产企业自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凡产品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均可 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

进口客车的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商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通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时,应同时抄报交通部并抄送全国其 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 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应当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第七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对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 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从事以下工作:

1、接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受理国产或进口高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申请、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

作,并将初评结果报交通部;

2、接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邀请,派专家参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对

本行 政区域内生产的中级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技术审查、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

第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依据交通部发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进行。

第十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高级客车的,应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产品质量保证书: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评级申报表〈申请座位车评级填写附件一,申请卧铺车评级填写附件二〉;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见附件三);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复印件〈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收到客车生产企业的高级客车评级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 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在报经交通部同意后,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根据核实情况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核准同意后,每 隔4个月拟文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高级客车初评的,中国公路学会 客车学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组织的现场查看和实测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专家组组成人员除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专家外,还应包括客车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专家。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本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中级客车评级申 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中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 车生产企业。初审合格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 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隔4个月拟文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 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中级客车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

专家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专家1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专家各2人。

第十八条 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应当按照部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 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由于用户要求变更配置导致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经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 构核准后,可以降低至相邻等级投放道路运输市场。

对于质量投诉多,年销售量小(高级客车低于30辆,中级客车低于80辆)以及车辆机械原因造成事故多的客车车 型,交通部应当在全国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 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对于运输 企业擅自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可以将其降低至相邻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二十一条 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中国 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 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在评定工作中,衔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5年内不 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客车生产厂家对高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复核;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有关部门收到客车生产厂家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一: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附件二: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卧);附件三:申报评级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