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万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8:45:50   浏览:8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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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当前侦查监督队伍能力面临的主要问题看加强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队伍建设,特别是把加强能力建设作为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在理念引导、制度规范、案件评查、人员储备等方面下功夫,全国侦查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监督能力不断增强,办案水平不断提高,为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侦查监督队伍能力还存在以下矛盾和问题:

(一)侦查监督业务与人员数量、素质的结构性矛盾。近些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总数居高不下,审查逮捕案件呈上升趋势,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量也不断加大,但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年均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年人均办案量的增长速度,有的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年人均办案量达200余件。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综治维稳、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禁毒禁赌、保护知识产权等30多项专项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监督职能不断拓展,任务不断增加,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新的执法理念与传统办案习惯的矛盾。近年来,中央和高检院先后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及“六观”、“六个有机统一”等重要思想,要求检察工作由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办案轻服务向打击与保护并重、配合与监督并重、办案与服务并重转化,对侦查监督工作传统的执法理念和办案习惯产生了巨大冲击,侦查监督部门必须转变执法理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适应新时期对执法能力的新要求。但是,传统办案习惯在一些同志思想中仍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人员能力素质的提高,直接影响办案质量。

(三)新任务新要求与传统工作方式的矛盾。深化司法改革丰富了侦查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对侦查监督工作方式转型提出要求。如,审查逮捕由简单的“办手续”向司法审查转变,证据审查的重心由真实性向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转变,办案工作由单纯的依法处理向依法处理与风险评估、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同步进行转变,等等。同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对侦查监督人员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管理创新、做好群众工作、应对引导舆情等提出新任务。这些,对侦查监督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依法决断能力、纠正违法能力、释法说理能力以及服务大局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都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但是,传统工作方式的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适应这种转型要求的工作能力也不可能短时间提高。

(四)侦查监督骨干力量流动频繁与专家型、专门型人才需求的矛盾。人员相对稳定是保证工作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侦查监督业务面广线长,法律性、政策性、敏感性较强,工作经验需要长期积累,因而需要一支专业、稳定的侦查监督队伍。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力量不足、业务骨干流动频繁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人员普遍紧张,业务骨干更是欠缺。

面对侦查监督工作持续发展对侦查监督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就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首先,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侦查监督工作适应新发展、应对新挑战的需要。当前,侦查监督部门依法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加大,要求增高,执法环境日趋复杂,特别是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赋予侦查监督部门一些新的职责任务。只有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其次,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侦查监督部门集打击犯罪与维护人权、保障诉讼与监督诉讼两方面功能于一身,处于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应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如果办案质量不高或出现错案,不仅损害法律实施,而且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再次,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监督意识的增强和侦查监督环节检务公开、释法说理和群众工作的深入推进,侦查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接触的场合越来越多,接受群众投诉、媒体监督和公众评议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人民群众往往通过具体办案人员的言谈举止、工作表现来评判整个检察队伍的素质和形象。只有切实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展示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侦查监督能力的基本内涵

侦查监督能力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随着侦查监督任务的拓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调整、刑事司法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变动等而有不同要求。但是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侦查监督职能的规律性。

从宏观层面讲,侦查监督能力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履职能力,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有效纠正违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能力。二是服务能力,即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现阶段主要体现为立足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三是创新发展能力,即把握侦查监督工作规律,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的能力。侦查监督能力的外在表现是侦查监督工作各方面所取得的业绩。侦查监督能力的主要实现方式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健全、工作机制的完善和队伍素质的提高。

从具体业务层面分析,侦查监督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岗位技能:

(一)证据审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即在侦查初始阶段证据尚不充分、确定而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又较短的情况下,进行证据审查、分析、判断,并据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判定案件性质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与侦查监督职责特点相适应,居于侦查监督业务核心地位的能力,是侦查监督人员必须着力提高的关键本领。

提高证据审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应成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的任务。当前,要重点提高对重大复杂疑难及新类型案件的证据审查能力,包括全面审查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有无逮捕必要的各种证据,准确甄别、把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证明标准。要提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及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律师意见和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等核实证据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切实防止错捕、漏捕。

(二)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即在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作出司法决断的能力。它要求侦查监督人员熟练掌握和正确理解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善于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把握行为性质,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律适用要与刑事政策的运用相结合,当前特别要提高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和运用能力。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对实体处理和强制措施运用,都应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度。这一政策体现在审查逮捕中,就是既要保持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当捕则捕,又要尽可能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关键是要提高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判断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细化,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需求,侦查监督人员应当结合现行司法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认真学习领会,做到融会贯通,切实增强从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诉讼保障条件等方面审查判断逮捕必要性的能力,坚持少捕慎捕,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三)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能力。它要求侦查监督人员熟悉侦查知识,把握侦查活动特点和规律,善于通过介入侦查、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受理投诉等,察微析疑,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有效纠正违法行为,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有效纠正违法的前提是准确认定违法,因此要提高调查核实违法的能力。纠正违法要突出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和工作艺术,善于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处理好加强监督与配合支持的关系,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注重监督效果。

(四)案件汇报和文书制作能力。案件汇报是办案的重要环节,案件汇报能力是侦查监督人员必备的重要技能之一。案件汇报水平如何,不但反映办案人员的工作作风、法律政策水平和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程度,而且直接影响院领导在案件定性、捕与不捕等重大问题上所作决策的正确性。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案件能否汇报清楚的关键。一份好的《审查逮捕意见书》首先要做到事实概括清楚、准确,证据排列有序、分析透彻,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件处理意见明确、理由充分;同时要做到格式规范,层次清晰,简繁得当,重点突出,文字精练。每个侦查监督人员都必须学会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并不断提高制作水平。侦查监督其他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制作也是侦查监督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的基本技能,当前特别需要加强说理文书和检察建议书的制作能力。

(五)释法说理能力。加强释法说理是侦查监督职能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说理”本身应做到“说得清、有依据、能服人、解心结”。它需要说理者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高明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做到说理全面客观,论证充分有力,语言通俗易懂,使案件当事人或监督对象心悦诚服地认可和接受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当前,要特别注重提高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能力,既保障其知情权,又向其宣传法律知识,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其感到被尊重,减少质疑、对抗乃至申诉上访等。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新时期的侦查监督工作不能再就案办案,而必须将依法办案和化解矛盾结合起来,切实防止因办案的简单化或处理不当而引发、激化社会矛盾,发生极端事件。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各个环节都要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对于有办案风险的案件,要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做好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社会舆情的应对预案。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主动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具备和解条件的,积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这就要求侦查监督人员提高对执法办案风险的分析评估能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社会舆情的应对引导能力,以及了解群众心理、化解群众心结、疏导群众情绪、平复群众怨愤等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七)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侦查监督人员要根据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要求,立足侦查监督职能,延伸监督触角,主动融入社会管理格局,不断提高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能力。要树立大局意识,不断充实专业知识,认真负责地履行好所承担的各类加强社会管理的专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信息网络等的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动态的能力,针对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类案发生的特点规律,及时准确地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检察建议。

三、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侦查监督人员立足职能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能力。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首位,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和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坚持“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努力培养和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大局意识和职业道德,不断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立足本职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

(二)努力打造“学习型”侦查监督部门,丰富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储备。侦查监督人员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和生活态度,紧跟时代发展和形势任务变化,认真查找自身差距,切实养成勤奋学习、终身学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习惯。要健全学习制度,鼓励侦查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学历学位教育。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学习论坛、业务沙龙等多种形式,为侦查监督人员充实法律知识、深化理论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创造条件。要学习掌握侦查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科技、经济、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加强知识储备,满足办案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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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1988年7月5日,新闻出版署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严厉禁止制作、贩卖、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出版物;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曾多次颁布行政法规,查禁淫秽出版物,限制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竞相出版淫秽读物和夹杂淫秽内容的读物,毒害人们的思想,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广大读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德,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郑重重申有关法规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4月17日):“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书籍、报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属于淫秽出版物,必须严厉禁止。“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读物。“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规定:“出版社要严格对出版物内容的审查把关。凡属具体描写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包括翻印)、发行,有价值出版的文艺作品,其中夹杂淫秽内容,可能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应请示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出版,并在印数和发行范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必须在确保艺术质量的前提下方可出版、发行。在非供美术专业人员使用的群众性出版物上,不宜集中刊登裸体图画,出版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一律不得有渲染性技巧之类的内容。
“所有印刷厂必须按以上规定承接书刊、报纸等出版物的印刷业务”。
“所有国营、集体、个体书店、书摊及其他各类图书、报刊的销售点,严禁出售淫秽书籍、报刊、画册、图片等印刷品。对限制发行的各类出版物,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发行,不得任意扩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通知》(1987年11月27日)规定:“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四、文化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8月29日《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规定:
“出版社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应当限制的图书,或超出批准的印数自行追加印数,其擅自出版或自行追加部分所得的非法收入,全部没收。重犯的并处以罚款”。
“出版淫秽等违禁书刊以及非出版单位(含报社、杂志社和其他单位)出版的各类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经销,一经发现,其书刊和全部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印刷厂承印非法出版物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法规,根据当前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淫秽出版物应一律查禁。对出版、印制、贩卖、出租、存放淫秽出版物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在公安、司法机关惩处之前,可先按此文补充规定第二条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二、虽不属淫秽出版物,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制、贩卖、出租、窝藏。如有违反,应给予该单位一项或几项处罚,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权对本地区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与个人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外省的出版物可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作出决定;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及个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各地方或各部门迟迟不作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或另行处理。
三、对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如果安排出版,地方出版单位必须事先将选题、印数和发行范围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必须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如有违反,应给出版单位以一项或几项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停业整顿。对地方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必要时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处理。
除文艺作品外,其他出版物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类似问题的,参照此条规定办理。
印制、贩卖、出租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05〕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 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确保重点项目按合理工期高质量的进行建设,全面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濮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从濮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所确定的工业、农业、城市建设、交通、社会事业、商贸等行业中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及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均按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下称市政府重点办)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筛选,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
市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和一般建设的关系,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
第五条 重点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一经确定,必须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和投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六条 市政府重点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重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市属重点项目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市重点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联合投资的项目由投资各方派人组成董事会。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筹划、筹资、设计、招投标、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 市发改委、市政府重点办指导和协调市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品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市重点项目应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市政府重点办备案。市政府重点办在十五日内,对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在市重点项目招标代理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不按合同履约、信誉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招标人重新选择。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七日前、招标文件发出五个工作日前报市政府重点办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市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制。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提交市政府重点办备案,市政府重点办有权对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提出质疑或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各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及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经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发改委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概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等,不得留有缺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重点项目申报、审批、征地、拆迁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根据项目计划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及时组织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网络和直接报告制度。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不得虚报、瞒报。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调度会和现场办公会制度,市政府重点办负责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县(区)的综合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必须服从协调和调度。

第四章 项目目标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参建各方的责任,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责任目标,按隶属关系划分,县(区)所属市重点项目由县(区)政府负责;市直属重点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区)的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涉及业务交叉的相关县(区)和行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各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均应按照目标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完成。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和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重点项目外部环境的协调和督察,认真解决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各种问题,以及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困难,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重点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资金拨付等,必须优先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重点项目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和项目单位负责重点项目治安保卫工作。对阻挠和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
第二十九条 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搞好重点项目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及时报道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项目设计业务,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内承担监理任务,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检查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在重点项目开工前,要根据监理合同制定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对应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项目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施工中,必须按监督计划,依据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合同条款,对工程实体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预制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责令及时解决。按时做好工程质量审核。
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加强对项目单位、参建单位、供应商、质量监督单位执行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实行领导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重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而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重点项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濮阳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市政府重点办负责重点项目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重点办应及时报告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十七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和牵头部门负责对所属的市重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执行合同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管,保证其按合同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十九条 加强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按照《濮阳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以各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依据进行考核。
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责任单位,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县(区)和牵头部门组织,年终考核由市政府重点办和各牵头部门组织。
第四十条 强化重点项目稽察。市重点项目稽察,由市政府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外部建设环境等环节及各参建主体进行稽察。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合同、财务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严禁拒绝、隐匿、伪报。对稽察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整改意见必须认真整改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审计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三条 加强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对重点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市场准入严格把关。
第四十四条 加强社会监督。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应将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市政府重点办、项目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奖惩

第四十五条 重点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经试生产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竣工报告,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发改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重点办或报请省发改委、市政府正式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运营考核后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或地方)应积极配合,并组织提供后评价所需的情况、资料。后评价报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重点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奖励制度。市政府重点办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对投资有节余,建设效益好,工程造价低,质量、工期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先进水平的重点项目和有功单位及个人,提出年度奖励名单,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政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重点项目省级以上奖励,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
第四十八条 凡因建设环境差、工作渎职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市政府视其情节分别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处分,直至停拨建设资金、停批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偷工减料,非法转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造成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单位责任外,对参建单位和供应商要按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1—2年内不得参加市重点项目投标,严重者驱逐出濮阳建筑市场,涉及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濮阳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濮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