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证人的概念和特点/印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8:39:36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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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证人的概念和特点

印文军


  证人,是一个非常通俗的概念,但是证人在法律上却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重大的概念。在奉行言词审理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几乎一切证据材料都要通过人的言语表达而成为证据,因此,证人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中,证人是指“经过宣誓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在他们的概念中证人有两种:一是非专家证人,二是专家证人。证人可以是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可见,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上,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词、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的人,不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都可称之为证人。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了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口头证词的人。正因为如此,证人证言在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乃至诉讼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美国,更有所谓“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之说,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的诉讼过程几乎就是围绕着收集、审查证人证言来进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审判更倾向于书面审理原则,证据以证物、书证等实物证据为主,证人证言的地位相对较弱,证人对诉讼过程的影响相应地也较小。在这些国家,证人的范围要较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范围窄,专指当事人之外的知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陈述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等。
在我国,证人的范围比较窄,是指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事人的询问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我国诉讼法上的证人有如下几个特点:
  1.了解案件情况。对诉讼案件的有关事实、情节和证据有一定程度和范围的了解和知晓,这是证人的首要特征。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是储存在证人的思想记忆之中的,必须通过其语言、文字或特定符号的表达,才能使外界知道和判断。如果某人只是握有某个诉讼案件中的书证或物证,他就不是证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这是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鉴定人在诉讼之前对案件有关事实一无所知,只在鉴定过程中对所鉴定的事实形成一定的认识,并通过专业知识和术语将其忠实地再现为鉴定结论。正因为这样,鉴定人是可以选择和替换的,只要被选择者具备某方面知识,并经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即可成为鉴定人。证人则是不能选择和替代的。
  2.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英美法系国家,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作为证人。在我国,学理上一般认为,与本案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应该成为证人,其证言按当事人陈述对待,有别于证人证言。这是证人与当事人的区别所在。我们认为,证人不能与本案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要求是“自己不能给自己作证”这一普遍证明要求的体现。在诉讼案件中,多数当事人之间不能互相作证,因为他们相互的诉讼立场和利益是一致的,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因此,他们不能“自我证明”。当然,这种观点和认识也具有相对性,我们不能将其绝对化。例如,英美法系国家就不认为当事人作证人是“自我证明”或“自己给自己作证”。这也反映出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认识上的差异。
  3.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应当包括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证人对案件的了解是通过自然人的五官和大脑而形成的,而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都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不能作为证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印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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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2]15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结合近年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与第二条之间增加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对各分局国际收支业务的考核评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按年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三条修改为:“评选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抽样和问卷调查等国际收支工作相关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和宣传,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开展国际收支相关工作满2年。

(六)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国际收支工作成绩优秀,且近2年内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当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四、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应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个人,应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应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五、第十条修改为:“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选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以及可推荐自身为候选单位的分局名单。

第一步,评委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大致比例为50:50(单位及个人名额分别计算,分局可视辖内实际情况微调)。

第一类6家分局以及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其他分局连续2年内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评委会择优推荐其为候选单位:1.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或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未发生迟报、漏报;2.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差错率低于全国各分局平均差错率;3.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企业家数不低于规定数量,且未发生迟报和错报;4.报送外汇形势分析月报未发生迟报、漏报。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分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2年度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根据上述内容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的通知》(汇综发[2010]102号)废止。2012年统计之星评选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推荐名额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洪敏

联系电话:010-68402549

传 真:010-68519211

电子邮箱:stat@bop.safe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2年12月14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828fa0004defbd0baf62af848dc99879/1356427926797.pdf?MOD=AJPERES&name=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pdf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 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对各分局国际收
支业务的考核评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 按年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面向 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 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 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机 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选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 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抽样和问卷调查等国际收支工作相关 内容。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 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 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
选工作。
   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领导任顾问,收支司主 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 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 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 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 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六条 评选原则如下:
(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选上报的 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 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 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臵、人员配备 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 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准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及关于辖内外 汇形势的分析报告。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 绩优异。
(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臵、人员配备 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 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和宣传,并积极开展数据 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开展国际收支相关工作满 2 年。
   (六)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国际收支工作 成绩优秀,且近 2 年内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 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当年起 2 年内不得参加评 选。
   第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应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 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 工作 2 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 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 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个人,应能及时、准确、 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 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金融机构总部 (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应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 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 100 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 200 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选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 综合情况,确定 36 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 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以及可推荐自身为候选单位的分局名单。 第一步,评委会公布 36 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 包含 6 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 15 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 含 15 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 选 4 家候选单位以及 8 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 3 家候选 单位以及 6 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 2 家候选单位以及 4
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大致比例为 50:50(单位及个人名额分别计算,分局可视辖 内实际情况微调。)
   第一类 6 家分局以及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 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其他分局连续 2 年内同时达到以下 标准的,评委会择优推荐其为候选单位:1.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 报或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未发生迟报、漏报;2.国际收支统计间 接申报数据差错率低于全国各分局平均差错率;3.贸易信贷抽样 调查企业家数不低于规定数量,且未发生迟报和错报;4.报送外 汇形势分析月报未发生迟报、漏报。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 1 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 作为候选单位,以及 2 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 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 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 12 月 1 日至本年度 11 月 30 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 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 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 位推选表》(见附表 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选表》 (见附表 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选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
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分会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 —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国际收支统计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度起施行。











附表 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选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局、

外汇管理部推
选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2: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选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民族
文化
政治面貌 职务
程度

所在部门


要 事 迹
所在 单位
推选 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 局、外汇管理
  部 公章
推选意见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路交通,现将部制定的《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做好2008年农村公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健全路站养运发展机制,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二)落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新要求,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落实改善民生、加强公共服务的新要求,服务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新要求,着力推进理念、科技、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努力解决制约农村公路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新时期农村公路稳中求进、好字优先、科学发展。

  (三)认真落实部《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的意见》,坚持预防与惩处相结合,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工作。

  二、加大投入,推进农村公路稳步发展

  (一)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入力度。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使今年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比去年有大幅度增长。

  (二)调整投资结构,转变农村公路发展方式。要实现农村公路发展由速度型向质量型转变,正确处理好规模和结构、速度和质量、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突出建设重点,优先解决没有通公路地区的通达问题。部今年将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选择若干地州市进行试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快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公路的发展。

  (三)在资金使用上,鼓励各地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制定的质量年活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份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分解质量目标,落实质量责任,组织、指导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好质量年活动,确保今年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质量管理模式,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网络,加强质量监督,组织农村公路质量督查,分析本地区质量状况,每半年通报一次质量抽查情况。

  四、以人为本,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

  (一)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应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各地要结合今年的“隐患治理年”活动,落实责任,抓住关键,针对当地施工安全的薄弱环节,组织专项督查,重点加强对山区农村公路路基高边坡和隧道开挖、满堂支架的石拱桥、梁桥施工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危桥改造。今年要启动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要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消灭县道中桥以上、乡道大桥以上的危桥。

  公路安保工程实施经验,安排必要资金,抓好试点,逐步推开。有条件的省份,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实施步伐。

  (五)加强渡改桥、渡口改造工程建设。各地要针对渡改桥、渡口改造工程建设特点,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解决项目进展慢、投入不均衡等突出问题。

  五、深化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一)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级政府出台的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机构落实和资金落实;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健全管理养护体系,建立协调、监管、考核机制。要按照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南》的要求,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二)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各地要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加大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按照全国治超办的统一部署,在加强执法监管的同时,通过设置限高、限宽等设施,防止超重车辆行驶农村公路,保护好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六、发展客运,提高农村公路交通服务水平

  (一)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客运站点要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管理,解决目前存在的征地难、成本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客运站建设标准要以满足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不要求一乡一站或都建等级站。

  (二)加大对农村客运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根据农村客运的公益性特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使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引导,改善服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三)加快完善农村客运网络。要根据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情况,及时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科学调整、改造和延伸现有客运线路,适当增加班次密度,努力提高客运班车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

  (四)创新农村客运组织方式。要学习借鉴城市公交运输组织模式,在乡镇、村庄比较集中的地区,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增加停靠站点,滚动发车,定线循环,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最大程度地减少中转次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出行。

  (五)规范农村客运市场。要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优化农村客运运力结构,让农民群众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七、完善措施,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一)落实政策,促进农产品流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特别是落实对省内外合法整车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无差别减免通行费政策,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网络和标识,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能力和通行效率。

  (二)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要从装载环节入手,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规定装车、配载和运输,严厉查处冒充鲜活农产品车辆和超限超载等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为鲜活农产品快速进入市场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三)加强宣传,营造“绿色通道”运行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相关政策、装载要求等方面的宣传,让更多的鲜活农产品运得出来,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带来的实惠。

  (四)继续落实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和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的政策,促进农业发展、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

  八、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发展。要统筹城乡交通发展,统一规划,完善路网结构,发挥整体效益;统筹考虑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安保设施、渡口改造工程的实施,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要协调好农村公路建设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协调好建设、养护、运输的关系,推动路站运一体化。

  (二)加强管理,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要针对农村公路交通的特点,落实环境友好、资源节约、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研究加强行业管理的新政策、新措施。推广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对基层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地方政府对农村公路交通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与审计。

  (三)加强宣传,树立行业形象。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网络建设的宣传力度,组织农村公路专题宣传,开展质量年宣传月活动,注重网络媒体作用,发挥行业媒体专业优势,进一步丰富报道形式、深化报道内容、扩大宣传效果。

  稳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路交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从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入手,落实新要求,采取新举措,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全面完成2008年农村公路各项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