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最新收费标准指南/武卓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33:07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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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4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开始实行最新的收费规定。为给中国企业和发明人制定专利战略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www.bioipr.com)特登载该文介绍有关欧洲专利申请、审查、检索等费用的最新规定,并简单介绍其程序。





欧洲专利申请费

根据欧洲专利局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13日颁布的《有关费用条款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递交到欧专局的纸质专利申请的费用为 180欧元。与传统的纸质申请方式相比,在线申请由于其便捷性,给欧专局和申请人都减少了很多工作流程,费用相对降低,为100欧元。

专利检索费在整个专利申请费用中占了很大比重,自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其欧洲范围内的检索费为1050欧元;国际检索费稍高一些,共计1700欧元。欧洲专利的效力范围可以覆盖各欧盟成员国,但申请人必须对希望发生效力的那个成员国进行指定,指定的费用为每个成员国85欧元。

专利审查费也是专利相关费用的主要部分。根据新的规定,2005年7月1日之前递交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费为1565欧元, 该日期之后(包括当天)的专利申请审查费为1405欧元。2005年7月1日之后提交到欧洲专利局的(尚无检索报告的)国际专利的审查费为1565欧元。

接下来就是专利授权费。专利授权费依权利要求书的页数而定。因近年来过度增长的权利要求书页数,欧洲专利局和德国专利局都希望通过调高授权费的方式来抑制申请人过度膨胀的权利要求数量。据德国专利商标局的人士称,由于过厚的权利要求书,他们根本无法提高审查的效率,因为申请人往往希望尽可能多的获得保护,而全然不顾其权利要求书的客观合理性。这项政策一出台,马上遭到了德国及法国发明家协会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一举措无疑给财力薄弱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发明人雪上加霜。尽管如此,根据新的规定,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未超过35页的,需要缴纳790欧元的授权费;超过35页的,除交纳790欧之外,每多一页须多交12欧元。

欧洲专利年费

随着专利权的时间消耗,所需要缴纳的专利维权费也逐年增加。见下表:(若无法显示,请到该地址查看http://www.bioipr.com/eu/124/ )

专利年


费用

第3个专利年


400 欧元

第4个专利年


500 欧元

第5个专利年


700 欧元

第6个专利年


900 欧元

第7个专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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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民政厅



(1987年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都必须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为合法申请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机关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准绳,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加强宣传教育,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能担任。没有婚姻登记员证书者,不得承办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方便群众,及时办理。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机关 应将婚姻登记情况统计每半年向县(市、区)民政局报告,县(市、区)民政局年终上报地、州、市民政局,地、州、市民政局汇总报省民政厅。
第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申请、证明等材料,应编写号码,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婚姻当事人丢失婚姻证件以后,因出国、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 魇椤贰?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新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须持下列征件:
(一)本人身分证或户口簿或户口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民政部门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等证明。离婚后再婚的,应持离婚证件。
(三)在已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地方进行登记的,应持《婚前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复婚和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男女双方二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或男女单人免冠大一寸照片各三张;涉外婚姻的提交照片四张。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其结婚登记手续,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华侨、港澳同胞(包括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中国同胞)在我省申请结婚登记,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由县(市、区)民政局办理。
第十六条 我省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申请结婚登记,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执行,并统一由省民政厅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未到二十二周岁、女未到二十周岁)的;
(二)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十八条 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时,在申请表上注明“恢复结婚”,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九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双方新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结婚证》。
第二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情况,申明离婚理由,婚姻登记机关 对此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在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上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第二十一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有争执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已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后,未同居即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应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经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 ,双方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我省公民同外国人要求离婚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或是一方要求离婚,依照有关规定,均由人民法院处理。

第五章 对违法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犯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婚姻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状况证明情况不实,应向出具证明的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出具证明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男女双方提出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式样印刷,县(市、区)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婚姻登记机关在证书的照片上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婚姻状况证明书》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统一
规定式样印制。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复婚、离婚、出证,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确定。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取的婚姻登记手续费,作为婚姻档案管理开支和婚姻登记工作必要的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在执行本细则时,可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具体情况,制订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7日

海关总署等十单位关于改善赡家侨汇物资供应几项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等十单位关于改善赡家侨汇物资供应几项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赡家侨汇物资供应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因而对供应政策和措施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为进一步搞好侨汇商品供应工作,争取更多的侨汇,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赡家侨汇留成比例,广东、福建两省百分之五十不变,其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由百分之三十提高到百分之五十,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行。侨汇留成必须保证全部用于组织侨汇物资供应,不准挪作它用。侨汇留成的分配、使用办法以及计算留成是否与回笼的侨汇票证挂钩,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自定。
侨汇留成额度可以跨年度使用。侨汇用汇指标保留在省级计委和单列市计委,不逐级往下分配,省级计委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应优先安排侨汇所需的用汇指标。
二、名烟、名酒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商业部作专项安排,补助供应。上海产自行车由上海市计委作专项安排,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可直接与上海订货落实,商业部进行协调、协助。专项安排的名烟、名酒和上海产自行车除用人民币结算外,允许再划拨一
定的外汇额度给供货单位全额使用。华侨商店以留成外汇向外贸公司进货仍按原规定办理,即不需向经贸部申报进货计划,直接向各级外贸公司采购。各级外贸公司应尽量优先供应,按经贸部“以出顶进”的办法,以外汇结算,并视同出口,按规定留成。
三、侨汇券的印发仍按1978年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侨汇物资供应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办理。印发票证的费用由本省侨汇公司、商店承担。使用年限按1982年国务院国发42号《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办理。各种侨汇票证的相互通
用与收券商品的范围及数量由各省自定。
四、所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由国家经委纳入集中报批方案报国务院专项安排,尽量考虑侨眷需求,给予照顾。
五、进口侨汇商品的关税和产品税,仍按1980年海关总署、财政部、商业部《关于用留成侨汇进口供应侨户商品关税征免的规定》办理,如按上述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逐年报批,酌情考虑。
六、华侨商店实行优惠价,仍按国务院1982年国发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支持华侨商店按优惠价供应。对用侨汇留成经营所得的利润,允许用于搞优惠价供应,商业行政部门在核定利润指标时,应考虑这个因素,并在计算职工奖金时视同完成利润任务。





198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