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可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对象的理论探析/钟伟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36:07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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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可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对象的理论探析

钟伟苗

[摘要]侵犯财产罪所指财物是个宽泛的概念,应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赋予其新的涵义。侵犯财产罪侵害的对象应包括财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违章建筑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侵害的对象有刑法和物权法依据。
[关键词]侵害财产罪 违章建筑 探析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通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有时体现在法律上的问题也会变得异常复杂。违章建筑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害对象问题就颇有争论。本文作一探析。
一、关于财物
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虽然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的总和 ,因此,财产范围要大于财物的范围,但笔者认为,上述刑法所称公私财产其实仍作公私财物解,刑法本身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而且,刑法典对公私财物并没有作概念上的阐述,而只是作了列举性规定。因此,对公私财物概念的理解无法从刑法典本身找到全面正确的答案,有必要结合物权法理论加以阐述和理解。首先,从刑法规定看,对公私财物进行划分并无必要,其列举也并不全面。因为,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以公民私人财产为犯罪对象或者以其作为犯罪后果的犯罪,因而刑法第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没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以公私财物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但是,法律并没有因为财物是公或私而对这些犯罪在定罪条件或者处罚措施上有所区别。同样地,刑法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后果表现均包括了公私财产的损失,但并没有对公私财产进行量刑上的区别对待。实际上,所有权形式除了属于“公”、“私”以外,还有既不属于公共财产也不属于私人财产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如共同共有和股权等。其次,从物权法规定看,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论是动产和不动产,一般来说是指有体物。但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如物权法第223条至第228条规定的就是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梁慧星教授认为,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特定空间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亦视为物。
财产型犯罪所指的财产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模糊看法。笔者认为,不能“书生执法”和“机械司法”,应当结合物权法理念,对于财物范围的界定应当根据其固有的蕴意结合实际赋予其新的应有的意义。有论者认为,只需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是刑法中财产型犯罪中的财物:一是财物具有为人可以控制的;二是财物对人有经济价值或者是可以为行为人利用的并且可以从中获得利益的。这既是现代刑法处罚财产犯罪之当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因此,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和违章建筑等也应包括在财产型犯罪所指的财产范围内。如盗窃毒品的,仍可构成盗窃罪。这不是对拥有毒品者的保护,而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六)条也指出: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 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发[2005]8号)对抢劫特定财物的定性问题的规定也是同样的精神: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关于财产型犯罪侵害的对象和侵害的法益
财产型犯罪侵害的对象和法益问题也是有争论的问题。日本通说的判例认为,违禁品具有财物性,可能成为财产罪侵害的对象。只不过所提出的理由有所不同。 另有学者认为,即便是违禁品,民法上还是有所有权,只不过是国家基于行政目的禁止私人持有,因此,在它没有成为没收对象之前,其所有权应予保护。还有学者认为,对买来的、别人赠送的违禁品,即使不被认为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事实上有像所有者那样支配、使用、处分的权利,如果不是根据法律手续没收,这种权利不能被侵害。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均不属于非所有物,所以也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 ;另一种观点如赵秉志教授认为,违禁品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关键在于刑法是否已就取得违禁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其他性质的犯罪。因此,在我国刑法已规定了盗窃、抢夺、抢劫、私藏枪支弹药等罪名的情况下,枪支弹药显然不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至于对未规定相应罪名的其他违禁品则有可有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此外,对于财产型犯罪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还是也包括财产占有权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如偷偷从寄售商店开回自己已质押的摩托车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有论者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既可以理解为公私所有的财物,也可理解为公私占有的财物。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可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转移给非所有人,非所有人获得相对独立的占有权。刑法对合法占有进行保护,不管是所有人还是第三人进行非法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惩罚。 也有论者认为,刑法上的“公共财产”与民法上的“公有财产”不同。“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相对,表明财产的归属。而公共财产并非物权法上的概念,而是我国刑法上特有的,按刑法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特定的私人财产(即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私人财产)。只表明财产的控制或占有状态,而不表明其权属(所有权)状态。盗窃罪的法益是所有权。盗窃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如被司法机关扣押的摩托车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只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盗窃罪侵害的法益不应限于所有权,而应包括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包括他物权及债权,他物权又包括占有权,这是一种合法占有),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时,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就是财产犯的法益,因此,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当然成立盗窃罪。
笔者认为,侵犯财产罪侵害的对象不应只限于合法财产,其侵害的法益也不应限于财产的所有权,而应包括财产的占有权(合法债权)等在内。如果不作这样的理解,在实践中会产生不少问题。如盗窃违禁品案,由于违禁品本身不属于合法财产,按“合法财产说”就无法进行刑事追究了,显然与《司法解释》、《纪要》和〈〈意见〉〉精神不符。又如盗窃所有权属于自己而被别人(或国家机关)合法占有的摩托车案中,摩托车本身属于合法财产且价值较大,在现行法律没有对这种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按“所有权说”也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却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次,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即使因此使受害人受到了损失,但这种损失不是摩托车本身的损失,而是受害人债权的损失。他人之物(物权)与本人之债权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这种债权损失与盗窃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民法或行政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三,如果摩托车所有权人把摩托车盗回后告知了合法占有人(国家机关),则摩托车占有人本身并没有财物的损失,而且是否必然会造成其债权的损失也还不能肯定(即使因此导致摩托车的灭失,但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完全有可能仍具有偿债能力)。第四,盗窃罪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而数额是以被盗财物本身的价值为标准的,显然与上述以债权损失为依据认定的数额是根本不同的。由此看来,侵犯财产罪侵害的对象和法益应理解为“财产”(而不是仅“公私财产”抑或“合法财产”)且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这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保护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司法工作实际。
三、违章建筑可成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侵害对象的物权法探析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法而占地所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物。
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不动产所有权说。《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因此,房屋所有权的产生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即不发生物权法律效力。违章建筑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进行违法登记,因此违章建筑人不能取得建章建筑的所有权。二是动产所有权说。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被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三是使用权说。认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加以使用,而且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所以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虽然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四是占有说。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自己可以对建筑物加以一定的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上述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又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与物权法第30条规定精神不符。第二种观点缺乏整体性考虑,有回避矛盾之嫌。第三种观点没有回答使用权的产生基础问题。第四种观点似乎符合物权法精神,但也存在不够全面的问题。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或者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有人据此认为,违章建筑不是合法建造,所以建造人不可能取得违章建筑的物权。但笔者认为,对“合法违造”的理解其实是大有争论余地的问题。如,某人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某高压电力线路下边红线控制范围内建造了房屋,后被电力管理部门发现并依法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显然,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力管理法律法规,其建筑物迟早应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但在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现并告知前,行为人并不一定知道其行为违法,且之前有关部门确已对其批准(尽管有关部门的批准是违法的),那么,行为人在建造过程中的行为是合法建造还是违法建造?如将其认定为违法建造,则有违行政信赖原则,而且,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则不符。按行政法原理,一般的行政行为(除了重大且明显瑕疵的以外)都具有公定力和效力推定力,在国家有关专门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以前均被推定有效且有执行力。笔者认为,行为人根据行政许可而为的行为在行政许可被撤销前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对于违章建筑的产权问题,有论者认为,应分为二种情况加以区分。一是对于尚不够没收或者限期拆除或于法应拆未拆或应没收未没收前的建筑物,是一种客观存在,事实上由建筑人管领着,这时限制建筑人享有所有权的只能是私法上的否定性评价。但在私法领域,依私法上法无明文禁止即有效的理念,在私法领域并没有因违章建筑而剥夺建筑人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因此,仅违反公法的建筑物仍会受到私法上的肯定性评价。二是对于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章建筑才会受到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否定性评价。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不管是违禁品,还是违章建筑在客观上都不是无主物,它终该有一个所有权主体。上述二分法理论至少给出了如何认定违章建筑所有权的方法,而且,这种方法在民法理论上也是说得通的。对物权法第30条关于“合法建造”的理解应全面正确而不能死搬硬套(其实物权法这样的规定并不贴切,而应细化)。
退一步讲,即使违章建筑人不享有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 ,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的特征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指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实际的控制支配;占有是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即对物得以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占有的客体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占有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效力包括: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等。按物权法理论,占有不仅是对于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且还是物权(尤其是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与权利存在的外衣。占有的存在,通常均有实质或真实的权利作为其基础。占有的事实与权利相伴者为常态,有占有的事实而无权利系例外。占有人既然有占有的事实,根据占有事实与权利关系的常态,占有人当然也就有占有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存在的盖然性,现代民法设立了权利推定制度。 占有推定的效力:一是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有合法权利。受推定权利的人就其对标的物的权利免负举证责任。二是权利人推定的效力,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三是占有的权利推定,不仅可以适用于对占有人有利益的情形,而且可以适用于对占有人不利益的情形。四是权利的推定,只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该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证明。占有人不得仅依该推定而请求为所有权登记。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当违章建筑受到非占有人故意毁坏达到一定损害程度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个观点既有刑法上的依据也有物权法上的依据。


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733页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刘清华、韦丽婧:《财产型犯罪中财物的界定》《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第52页
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16-118页
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1页
《检察日报》2007年5月22日第一版
潘星丞:,《盗窃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第67—70页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604—605页
2002年01月0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唯一借款凭证的以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罪论处。
黄建波、鲍相华:《违法建筑之产权归属评析》,2007年5月21人民法院报第6版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5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瑞士民法典》第930、931条,《日本民法典》第188条和台湾地区“民法”第943条。日本学者对于其民法第188条的法律性质,从来有两说:实体法说和诉讼法说。现在学者多采实体法说。参见[日]川岛武宜编:《注释民法》(7),第46页以次







作者简介:钟伟苗,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5-87015653
邮编:3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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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院


通 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
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审理好治安行政案件,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治安行政案件一般应由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在需要的时候,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应通知后一次裁决的公安机关应诉.后一次裁决的公安机关可以指定原裁决的公安机关应诉.
二、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案情简单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定,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一次.
三、人民法院审理拘留处罚的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裁定;审理罚款或警告处罚的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裁定.
复核治安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情况特殊、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十日.
四、人民法院只就公安机关的后一次裁决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依法分别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裁定.
五、人民法院受理治安行政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由原告预交诉讼费,每件五元至三十元.案件审理终结,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负责。原告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986年10月24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是我行一项存贷结合的新业务,各行要在充分做好凭证印制、帐务设置、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办理好此项业务。在执行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客户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开展这项业务,应坚持“以存定贷,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条 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由储蓄部门办理。所需贷款规模按现行贷款规模管理办法执行。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抵押贷款规模的统一管理和调剂。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并在我行存有规定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到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一次核定,一次发放,实行经办人员受理、储蓄所主任审查、储蓄科长审批的三级审批制度。凡参与审查、审批的人员,应认真审查贷款申请,并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以明责任。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由居民向开户所申请贷款,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居民可向存单开户所介绍的储蓄所申请贷款。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贷款额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6个月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提前归还贷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俟贷款本息偿清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准部分提前支取)。抵偿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给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真实的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三条 凡所有权有争议,或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作为抵押品的存单,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第十四条 客户若将小额抵押贷款抵押品收据丢失,挂失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帐务设置
第十五条 储蓄所的会计科目与帐务设置
1.会计科目
(1)149 其他短期贷款科目。用于核算该项贷款的发放、收回、及余额。发放贷款金额反映在借方,收回贷款金额反映在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2)501 利息收入科目“其他贷款利息收入”户。用于核算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金额反映在贷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3)621 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用以核算银行过期收贷后对剩余款项代客户开出并保管的存单(折)的增加、减少和余额。银行代保管存单(折)增加时记收方,退还解保时记付方。
(4)623 待处理抵押品表外科目。用以核算待处理抵押存单(折)的增加、减少及余额。待处理抵押存单(折)增加记收方,减少记付方。
2.帐务设置
(1)149 其他短期贷款科目分户帐,以小额抵押贷款借据第二联代替,专夹保管。
(2)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每笔业务逐笔登记,控制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此登记簿记载完毕,永久保管。
(3)待处理抵押品登记簿。按抵押存单逐张登记,控制处理抵押存单的收入、付出、结存。此登记簿永久保管。
(4)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用于保管逾期贷款作强制收贷处理后剩余款项开出的存单、存折。按新存单(折)逐张登记,控制其收入、付出、结余。此登记簿永久保管。
第十六条 管辖单位会计科目与帐务设置应仿照储蓄机构设置有关帐户和登记簿,进行综合核算和综合、明细监督。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发放小额抵押贷款,先由借款人持身份证到储蓄所填制“小额抵押借款申请书”(一式二联),向储蓄机构提出申请。储蓄机构受理后,将申请书回单联交储户,申请书第二联留存,经储蓄所主任审查同意后随当日传票送管辖行储蓄科审批。经储蓄科批准,五天后申请借款人持申请书回单、抵押存单、身份证到原所或指定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储蓄所应审验申请书、身份证与原申请书留存联是否相符,审查验证抵押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为本所、本行签发,有无挂失、冻结。审查无误后作如下处理:
1.开具一式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抵押品收据”。第一联作抵押品附件,连同抵押品实物入库保管。第二联交抵押人收执,作领回抵押品凭证;第三联作表外科目传票,凭以记载待处理抵押品登记簿。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收:623 待处理抵押品
2.手工所抽出分户帐,在存单与分户帐上注明“存单已抵押,内部冻结”字样,专夹保管。电脑所调出帐户明细画面,在帐户备注栏内健入(存单上注明)“存单已抵押,内部冻结”字样,作特殊业务处理。非本所签发的存单,要填制一式四联“核实抵押存单通知书”,寄往存单开户所,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是联网储蓄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不发核实通知单,由贷款所通过高级别操作冻结该笔存款)。核实后,由开户所在“通知书”相关栏加盖公章、经办人名章及所主任名章,原开户所留存两联,一联附在帐卡后(帐卡的批注、电脑所标志的设置与上同),一联交事后监督,另二联寄回贷款机构,第三联由贷款所与待处理抵押存单一起保管,第四联交事后监督。
3.由借贷双方签定小额抵押借款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收执,一份储蓄所留存。
4.由经办人填制“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借据”一式三联(电脑所一式一联)。第一联交借款人收执;第二联作抵押贷款帐卡(电脑所无此联),凭以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储蓄机构留存,与合同、抵押存单,收据第一联、核实单第三联共同专夹保管;第三联作事后监督卡(电脑所无此联);借款申请书留存联代149科目的借方凭证。经借款人签字后,经办员签章。
第十八条 经出纳员复核无误后,盖章、配款,将第一联借据连同抵押品收据一并交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149其他短期贷款
贷:101现金

第四章 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息的计收,采用“利随本清”的方法,在收回贷款本金的同时收回全部利息。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
总天数=足月数×30+零头实际天数
贷款利息=借款额×总天数×日利率
第二十条 以现金归还贷款,借款人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必须将抵押贷款借据、合同、展期协议、抵押品收据交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经办员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计算应收利息,填制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收入凭证149科目贷方传票;第二联代利息收入传票附件;同时收点现金,抽出抵押存单及借据帐卡,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待处理抵押存单登记簿,审查无误后,凭证连同现金交出纳员。会计分录:
借:101现金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本金)
贷:501利息收入(利息)
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付:623待处理抵押品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审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无误后收妥款项,加盖印章,抵押品存单及分户帐、借据应加盖“贷款已偿还,解除内部冻结”戳记(电脑所调出帐户明细画面,键入“贷款已偿还,解除内部冻结”字样),第三联还款凭证与抵押存单,经复核后,交还款人。借据第一联回单作149科目传票附件。
第二十二条 抵押借款人以抵押存单(仅限本所开出)归还贷款时,先按照储蓄存款支取手续办理取款,再还清贷款,剩余款可支取现金或按部分提支处理。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
521利息支出
贷:101现金(本息)
借:101现金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
501利息收入
表外科目:
付:623待处理抵押品
对于非本所存单,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贷款所填制一式三联“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三联留底贷款所留存备查;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二联通知书回单一同寄原存款所,原存款所抽出原留存的“核实抵押存单通知书”,互相核对无误后,办理解冻手续,“解除冻结通知书”第一联留存,第二联寄贷款所,贷款所如长期未收到通知书回单,应及时发出查询,对于联网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贷款所可通过高级别业务操作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时,应按规定加收逾期息。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储蓄机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逾期贷款加息的计算公式为:
逾期贷款加息=逾期贷款金额×实际逾期天数×贷款同档利率×20%
第二十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逾期一个月,借款人仍无法偿还贷款,储蓄机构有权将抵押存单作抵还贷款处理。经储蓄科长批准,由储蓄所主任会同经办人员共同办理。根据借款合同,将抵押品取出,先办理还款手续,再在有关帐、簿、卡、凭证和抵押品凭证上注明“抵押贷款、过期收贷处理”字样,处理抵押品存单,归还贷款本息,对未到期的剩余款项按部分提前支取处理,按原存期、原利率、原开户日开出新存单。已到期或已过期的剩余款项以还款日为开户日,开出活期存折。在621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核算。对于非本所的抵押存单,借款所按规定要强行扣收抵押存款时,先填制“解除冻结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三联留底备查,第一联通知书、第二联通知书回单与待处理抵押存单一同寄往原存款所,原存款所按通知书要求,扣付存款。在帐卡、存单、核实单上批注“抵押贷款,过期收贷处理”字样,将本息款与第三联答复书通过分行辖内往来划借款行。会计分录:
借:256定期储蓄存款
借:521利息支出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借款行收到原存款行通知书回单后,会计分录: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149其他短期贷款
贷:501利息收入
剩余款项按前面规定开出新存单(折),在621表外科目核算,记载代保管有价值品登记簿。待借款人来所时,将新存单(折)交与借款人。对于联网所,在管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借款所可能通过高级别操作解除冻结,扣还贷款。剩余款项按前面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贷款的展期
第二十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且原定贷款期不足一年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能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六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第二十六条 办理展期小额抵押贷款时,由借款人填制一式三联“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借款展期申请书”,一联交展期借款申请人,另二联送管辖行审批,按规定审批后(五日以后)由借贷双方签定小额抵押借款展期协议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借款人收执,一份储蓄所留存,作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另二联展期申请书,一联作借据附件,在借据背面上批注“展期至×年×月×日还款”,一联送事后监督,同时登记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第六章 储蓄所帐务综合核算
第二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将149科目借、贷方凭证,501科目贷方凭证,623、621表外科目收、付方凭证汇总填制科目日结单,轧平表内外帐务,并在营业日报表上反映。
第二十八条 定期通打小额抵押贷款户总分余额、户数,确保帐帐相符。
第二十九条 小额抵押储蓄存单应视同储蓄有价单证专人管理,每天核对待处理抵押存单的数量、金融、确保帐实相符,并随现金库包封包寄库保管,确保抵押存单的安全。
第三十条 事后监督以小额抵押贷款借据第三联事后监督卡建立贷款帐户副本帐,逐笔明细监督。归还贷款时,凭“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还款凭证”第一联销记贷款监督卡。
第三十一条 对抵押品数量、金额、抵押贷款户数、贷款金额、还款金额、凭证要素、利息计算及储蓄机构强制将抵押存单抵还贷款业务等进行明细监督。

第七章 小额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选择管理力量强、人员业务素质好,有一定外勤力量、营业条件许可的储蓄所开办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妥善保管抵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储蓄机构承担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