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的修订建议/叶星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6:01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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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修订建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正当防卫及其责任、防卫过当以及量刑规定以及无限防卫权。”但是,该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在下次刑法修订时,建议修改。
缺陷:
1、从字面理解,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只有犯罪行为才存在负不负刑事责任一说,该表述的意思和立法宗旨相冲突。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形下的防卫权,是人的防卫权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应当给与肯定而非否定的评价,至少是中性的评价。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就成了防卫过度。说明防卫过度包含在正当防卫之中,是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形。既然是正当防卫,就说明防卫是正当的、必要的、适度的,怎么会出现过当呢?很显然,正当防卫不应当包含防卫过度。
所以在逻辑上应该先确定防卫,再从防卫的范畴中划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基于上述理由,我建议该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防卫。
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犯罪。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犯罪。

说明:
1、在第一款确定防卫权,在此基础上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对正当防卫的明确界定为不是犯罪,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原则。
2、无限防卫权需要慎重考虑,但是如果使用,则应当定性为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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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国家经贸委


  关于“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览工作具体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办成高水平、高质量的国际化大会,必须要有一流的参会企业、一流的参会产品、一流的参加人员和一流的组织工作。为确保采购会取得成功,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会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2002]25号)要求,我们在征求委内有关司局、行业协会及采购商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地区上报的企业进行了审核,从中选出1101户企业参加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企业名单及调整后的展位数附后)。请各地按采购清单,对这些企业做进一步筛选,要把那些有新的日用消费品的优秀中小企业选上来。按照适销对路的原则,请各地对入选企业中的纺织面料类,食品中的酒类、调味品类、保健品类企业进行适当删减,并尽可能增加生产园艺用品、洁具、塑料制品、童装等企业参加采购会。

  二、确保产品质量

  不管企业规模大小,参展产品必须保证质量。各地要检查参会展品,坚决杜绝低劣产品进入会场;严禁出现冒用他人商标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现象。任何参会企业不得以低价竞销、损害其它同类产品声誉等非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正常贸易活动。

  鼓励参会企业将新产品开发项目或设计思路带到会上,以便选择感兴趣的采购商,探讨合作开发和推广的商机。

  对希望参加服装品牌展示(时装表演)的企业,大会统一提供T型舞台和表演时装队,单次演示时间为3分钟左右(费用另定)。参加时装表演的企业须有自己的服装品牌和系列服装、服饰产品,并请于4月5日前与我司联系,以便统筹安排。联系人:魏波,联系电话:(010)63193501,传真:(010)63193239。

  三、确定参会人员

  严格挑选参会人员。由于本次采购会不同于一般的展览会、洽谈会,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即期成交,而是要促进供货商与采购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渠道。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采购会将安排高层论坛,以及出口税收、反倾销应诉、出口商品技术质量标准、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政策的实务讲座,因此不仅需要一般业务人员参会,还必须有企业领导到会,以便供需双方即时交流、及时决策。

  参会的一般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懂外语,能现场办理有关贸易成交手续等),听从指挥,服从协调,遵守采购会的有关规定。

  参会人员应注重职业形象,热情、文明、礼貌,在场内活动要着正装(男士须着深色西装、打领带)。

  请参会企业将参会人员姓名、职务和企业基本情况表,按照3月23日南京筹备会发放的表格要求,于4月5日前传至大会组委会江苏工作组,以便编辑大会会刊(过时不候)和制做楣板。办证所需照片请于4月10日前寄至大会组委会江苏工作组。

  四、布展及参展要求

  商品展示要符合采购会的整体要求,进行特装的企业尤其要服从采购会的统一布置。

  展位的最小搭建单位是3*3M(标准展位)。允许将展位打通统一布展,也允许拼展,原则上每个展位不得超过两个企业。

  各省市参展的平面布置图(注明企业展台编号)、效果图和参展企业汇总表,请于4月8日前用电子邮件或传真传至大会组委会展览组。参展企业中英文名称要书写正确,请用打印稿。

  展位色调安排如下:标准展台内部地毯为灰宝蓝(0802),围板、楣板为白色、楣板文字为蓝色;通道地毯为蓝黑色(0804)。

  每个展位免费提供两个参会人员代表证。其余参会人员再增办供方代表证,每人须交纳办证费500元。

  省级经贸委参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每15个展位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仍需增加工作人员的,要严格选拔,加强管理,并办理观摩证。

  高层论坛入场券:每张500元。

  展位费用:每个标准展位租金2980元;特装展位空场地每9平方米2300元(不配备附属用具)。

  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商委)负责本地参展企业的交费工作。各地参展企业将费用交本地经贸委(经委、商委),再由各地经贸委、商委统一交江苏组委会;中央企业直接交江苏组委会。

  为保证采购会顺利举行,请各参展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将展位费、办证费、高层论坛入场券费汇至组委会,并将汇款凭据的复印件传真至组委会展览组。组委会将依据交费情况,发放有关证件。

  户名: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

  帐号:0770901082600042786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北京西路支行

  采购会期间,参会展品不准出售;每个展位上固定留守人员不能超过2人。

  4月24日下午5:00后方可撤展。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商委)要确定带队负责人,并派得力人员参会。加强对参会企业和人员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区、市)展团团长负责制。会后要进行总结,好的予以表扬,差的通报批评。

  参会企业须遵守展馆有关规定,注意维护大会环境整洁。参加采购会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活动规定。对违犯规定的,馆内管理、值勤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指正处理,直至取消其参会资格。

  附件一、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位分配表

  附件二、参展企业名单(已传各地)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展位分配表

序号 地区
上报家数 初选企业数 分配展位数 备注
1 北京 26 23 26  
2 河北 26 14 11  
3 山西 7 7 5  
4 内蒙 8 4 6  
5 辽宁 19 15 15  
6 吉林 51 44 16  
7 黑龙江 11 10 6  
8 上海 32 32 52  
9 江苏 337 299 169  
10 浙江 143 132 104  
11 安徽 37 36 19  
12 江西 23 21 7  
13 福建 46 39 28  
14 山东 94 66 61  
15 广东 127 94 67  
16 广西 7 4 3  
17 湖南 19 12 9  
18 湖北 7 7 5  
19 河南 14 14 9  
20 四川 55 42 26  
21 云南 8 7 6  
22 贵州 24 23 9  
23 西藏 3 3 3  
24 陕西 16 15 10  
25 甘肃 6 3 3  
26 青海 4 3 3  
27 新疆 5 5 4  
28 宁夏 7 4 5  
29 海南 10 10 10  
30 大连 4 4 3  
31 重庆 17 12 9  
32 青岛 16 15 30  
33 宁波 36 35 27  
34 厦门 13 13 13  
35 深圳 27 27 44  
36 新疆兵团 3 3 2  
37 中服 1 1 2  
38 华录 1 1 1  
39 中包 1 1 2  
40 中工美 1 1 2  
合计 1292 1101 832  


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04〕68号 2004年5月24日

现将《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屋面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景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屋面整治改造是指对多低层房屋平屋顶改为坡屋顶(以下简称平改坡),对房屋平顶进行绿化以及拆除屋顶违章建构筑物的行为。
第三条 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的范围为明城墙周边地区、文物古迹周围及其他应当改造的区域。明城墙周边地区为首批改造区域。
第四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与协调全市的屋面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屋面整治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有改造任务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区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物屋面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要求,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建筑造型和色彩应与城市区域风貌特征相协调。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详细规划。
屋面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原则上是该建筑物的原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
第八条 平改坡改造工程的屋面坡度范围为25度至40度。改造后屋脊至建筑檐口的垂直高度一般不超过3米。
第九条 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的低层建筑物屋面改造应当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具体的改造方案。
第十条 因使用功能和安全原因不能平改坡的建筑物,可按要求对屋顶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对在建筑物屋面搭建的影响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应当在屋面改造过程中予以拆除,并进行美化。
第十二条 凡确定为必须平改坡的建筑物,一律按照“谁的产权谁改造”的原则限期进行改造,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改造的统一要求。
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出资,居民个人住宅屋面整治改造的费用,由政府出资。
第十三条 明城墙周边的棚户区一律进行拆迁重建,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建设、产权调换、重新分配及疏解迁出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屋面整治改造由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施工应充分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努力降低改造成本。
第十五条 平改坡工程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缴。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低层、多层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同时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七条 鼓励其他区域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屋面改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