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谢维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26:54   浏览:82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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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


[英 文 名] Analysis on the Aim of Modernization of China ’s Constitution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人权 民主 价值 形式主义
[作者简介] 谢维雁(1968-),男,重庆市忠县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教师,法学硕士。
[通讯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 邮政编码:264209
[电子信箱] xwyan3721@sina.com xwyan3721@hotmail.com



引言:“不一样”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 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 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 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 “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 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 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 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 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民主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 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 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民主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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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改进和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建[2007]1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是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使用原则

  1、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政策引导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投入,国家安排的研制经费主要起引导作用。

  2、坚持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及再创新相结合。与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水平低、竞争力不强问题仍十分突出。国家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但要避免重复引进,尤其是要避免只引进,不消化吸收,走引进、落后、再引进的老路。

  3、坚持研制和使用相结合。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要以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以最终使用为根本目标。国家在核准或审批重点建设工程时,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一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并要求项目业主和制造部门联合制定详细的装备自主制造实施方案。国家对购买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给予适当支持。

  4、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产学研相结合。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主体是企业,要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多种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投入,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体系。

  二、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支持方式

  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进支持方式。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集成特点较为突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重点领域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结合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特点,组织专家、企业、科研院所制定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规划。在研制经费安排方面,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健全关联企业共同研究开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新机制,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6、财政对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联合研究开发的支持。

  三、健全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立项及预算评审评估制度

  7、根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支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

  8、健全研制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9、提高研制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公告和公示制度。

  四、强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0、加强研制经费支出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研制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研制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将研制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研制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11、加强研制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检查体系,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除追回国家财政拨款外,要取消其以后年度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对相关负责人和研究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行事责任。

  12、逐步建立研制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今后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挂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2012〕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和抚宁县间等7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河北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